新政府上台後的重頭大戲「核四風波」,表面上似乎已經落幕,但實際上卻餘波動盪。激情的部份稍稍平息,而現實生活中必須付出的代價馬上就得面臨,只是,這代價到底誰要負擔?是台電、政府官員還是人民?

從去年十月二十七日行政院片面宣布停建核四,至今年二月十四日宣布續建核四,這一百一十天核四停工的損失估計約三四‧八九億元,其中三‧一二億元為建設期間利息,擬轉列台電公司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決算「營業外費用-利息費用」處理,亦即為台電的利息損失;其餘三十一‧七七億元部份,依經濟部函示,循預算程序修正台電九十年度預算辦理,也就是說經濟部擬將核四停建的損失全數交由台電來承擔。此舉引起台電股東的強烈反彈,三月二十八日台電召開股東常會時,股東們亟力要求這筆損失應由國庫支出賠償。

核四雖然是由台電承建,但並非是台電本身的決議而中斷核四進行,這筆損失卻要他們負擔,顯然不合理。其次,雖然台電董事長表示這筆損失若由用戶電價中攤提,以每月用電三百度用戶而言,每戶每月平均攤提六元,但其日前保證此筆損失不會轉嫁給消費者。然而,稍有經濟概念的人都知道,對於這項成本損失台電雖不會從「可見」之處轉嫁給消費者,但最終會以其他「隱性」的方式轉嫁給消費者,因此,由台電承擔這項損失的結果很可能會變成由台電的消費者,也就是全民承擔。

如果不該由台電來承擔這筆損失,那麼合該由政府國庫負擔這筆損失?經濟部長在三月中旬曾與立委激辯,其認為民主的程序本來就是不經濟的,停建核四這段期間的損失就是民主的代價。這個結論的前提是「民主的程序」,但觀諸核四風波中「停建」、「續建」程序,要稱它為民主實在非常牽強。核四預算為經過立院同意法定預算,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六十三條規定,欲更改或停止該預算之執行,必須由行政院長或相關部會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始可為之;但行政院卻於去年十月二十七日逕行片面宣布停建核四,並無經過向立法院報告、協調的程序,立法院為民意機構,沒有經過民意的程序,何謂「民主的程序」?三十四億的停建損失若由政府國庫負擔,攤開來也就是由全民的血汗錢來負擔,這項非民主的代價,對全民來說著實是太沈重了。

另外,也有人建議可利用台電的基金來核銷此筆損失,但是基金都是有特定用途與目的的,停工損失非屬各基金的用途範疇,自不可動用基金。如此說來,停建核四的三十四億元損失到底應該由誰承擔才合理合法?這個答案就端靠執政當局有智慧的做出正確決策。但吾人可確定的是,核四風波延宕一百一十天,其結果是「均輸」的局面。核四風波所帶給我們的殷鑑為,搖擺不定的政策對社會、經濟只有百害而無一利,錯誤的政策比貪污還要可怕。執政單位應深以此為鑒,以百姓之福為己任,勿再以不當的政策擾民。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