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近的報載,某立院黨團帶頭主張要將台灣的發電全數民營,政府事業單位則只保留做電網的維護工作。另外,本屆NCC委員的任期已最後倒數時,在委員會議上也通過了《電信法》修正草案,增列的《電信法》第四十五條要求中華電信公司必須以成本價釋出使用接續的權利,包括共用管道間、人孔和手孔等的管線與用戶迴路(local Loop);並限期責成固網市占率的降低,要求固網市占率由目前的九七%,降至六○~七○%。

其實,殺頭生意總有人搶著做;而重大的社會變革,也需要先鋪陳出冠冕堂皇的理由來。就在官方的卸責貪功、民營化政策的短效利益,與外來和尚會念經的包庇敷衍下,讓民營開放以後的各方勢力大結合,在獲利表象與有未來性的掩護下,輕易瓦解掉社會監督與維護經濟信任基礎的安全網。但這種巧立名目的行政管理和表象的進取心,卻和市場競爭的基本邏輯大相逕庭。

首先,市場競爭是要充分尊重技術可能,減少法令扭曲與行政指導;然而以立法條文限期將固網市占率降到七成,正好與此一原則背道而馳。其次,電信競爭的主戰場,已經由固網轉進到無線網路,但是基於國防與緊急狀況的需求,全島固定網路的維護卻不可或缺;但在設備的攤銷與回收投資有困難下,自然獨占可能是次佳選擇,這個可能性也適用到全台電網的管理維護上。

然而,因為有技術規模與市場相對限制的自然獨占特質,就因此斷言要由政府經營;或是要求有雨露均霑的開放使用,而這等限縮開放選項的作為也確實令人費解。這兩種看似相斥對立的要求,總難逃「說媒的也上轎」的圖利嫌疑。

其實,事業經營究竟是公營抑或全般民營的好?市場特性與狀態的衍異部分即是在反映歷史過程。而自從全球金融危機以來,「國進民退」的價值與可能性再度受到重視,而這也是新制度學派的基本觀察,但凡會抓老鼠的就是好貓,而無關乎事業是否必然要民營化。

新制度學派的觀點並不在於推翻經濟誘因,或是私有財產權的價值;但是基於個別社會的司法裁判公正性、行政監理效率度,以及潛在的民間經營實力。特別是永續經營的企圖上很不同,因而不認同民營化就能一了百了,能當經濟發展的萬靈丹用。至少,必須先全般審度過公共治理、勾結與投機行為,和替代救援機制等的品質。

就以電網的獨占性與管理來看,其實技術難度不高,而委外業務的部分更是普遍存在的事實。更何況像在北歐國家之間,芬蘭、德國鄰近北海區、英國的蘇格蘭等地,都已經用海底電纜來做電網的串連,最長的一條海底電纜有將近六百公里長。反觀,由台灣到澎湖、金、馬;甚至於到琉球、呂宋島都只是一半多的路程,其實台灣電網的管理規畫非常有想像空間。

而電信業最後一哩路的爭議解決,則更是簡單不過。先請中華電信就整體地方回路的經營做獨立切割;之後,再邀集國內外的電信業者就此一回路的經營管理做權利競標,如此才有公開監督與替代競爭的可能性。

曾經在全球蔚為潮流的民營化,卻在一次又一次的金融危機與通膨、失業與貨幣貶值的傷害之後,讓民不聊生的衝擊擴大而報廢掉多數中、南美洲的民主政權。其實,不管公營或是民營事業單位,能把繁雜的事情用低價做到最好;而公共治理的主張更要能與時俱進,才是現代國家的福分與社會需求。

(本文刊載於2012年7月31日中國時報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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