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161、163條修正的爭議,把一向沉穩內斂的司法首長,都推到報紙的頭版,尤其「互不相讓」、「面紅耳赤」的場景,更吸引了國人的訝異眼光,改革的重點是要把原來採取的「職權進行主義」改為「當事人主義」是否有利於公平正義之實現,而不是司法院或法務部之間「誰輸誰贏」的面子問題!
88年全國司改會議中,參與會議的專家學者中,有多少人士專攻刑事訴訟法學,屈指可數,法務部團隊幾乎全部反對,場外數十名國內各大學法律系刑事法教授對此項會議召集的程序不表贊同。因此,歷經兩年,司法院與法務部是始終無法在兩個主義間達成共識。
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的決議應該不是「神聖不可侵犯」的無限上綱,不妨放棄本位主義,尋求更妥適的解決方案。試想同為司法體系的司法院,法務部尚且未能達成共識,即令司法院動員龐大資源通過修正的法案,能不為將來執行的成效蒙上陰影而「停看聽」嗎?司法改革絕不是司法院可以獨立完成的,失去法務部的奧援,改革註定會失敗的,沒有一腳腫大得像巨人的腳,另一腳萎縮得像侏儒的腳,可以走起來四平八穩的。司法院資源優於法務部乃是不爭之事實,司法院長翁岳生更有總統的老師、行政院長的同學之禮遇,司法院佔有先天的優勢,何妨用謙卑的心,化解基層檢察官的疑慮?
對最大司法消費者的國民而言,有多少人關心改革者口中的兩種主義有什麼不同?何以如此重大的改革議題看不到司法人「理性辯論」?與政治人物選舉時「口水戰」沒有兩樣?司法人應該為紛擾的社會樹立良好典範。
法官當然要中立、不能偷懶,檢察官同樣也不能草草起訴不負實質舉證責任,因為司法改革要探討重點是如何實現司法的公平正義,如果認為僅調整檢察官和法官在法庭活動中承擔的角色就可以提昇人權保障,司法改革恐怕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刑事訴訟法係「實用之憲法」,我國憲法第八條正當法律程序的確立及發展,就是要促使刑事法程序之規定必須正當,以符合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本旨。刑事訴訟法權威教授陳樸生說「刑事訴訟之目的,在發現實體的真實,使刑法得以正確適用。為達此項目的,應維持程序之公正,藉以保障個人自由及維護社會之安全。」由於正當法律程序經常與美英國家之當事人進行配套並舉,而與所謂大陸法系之職權進行主義對立,因此陳運財教授說「惟所謂當事人主義或職權主義僅是操作性之概念,並非制度本身。此兩種的對立的模式,雖有助於用來瞭解某一訴訟制度的特徵,具分析判斷之價值,但關於當事人權利保障的問題,此兩種對立操作性分析概念本身,缺乏實踐上的意義,並不能提供合理妥善的解決方案。而正當法律程序論,絕非僅止於分析概念或模式論。」因此進一步而言,刑事訴訟法規定,應在「無罪不處罰、無罪推定原則」之大前提下進行設計。
「無罪推定原則」在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第9條:任何人於受有罪宣判之前,應推定為無罪;1984年聯合國之世界人權宣言第11條:任何人因刑事之犯罪受追訴者,於依法律被確定有罪之前,享有被推定為無罪之權利。我國雖無「無罪推定」之直接明文規定,惟從刑訴法第154條「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以及第301條第1項「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之規定,均彰顯此項原理之精神。
依照司法院資料顯示,89年度全國地方法院判決被告無罪的公訴案件有1萬5千7百8拾5人次,比率超過人數12%,而貪污案件無罪比率更超過40%,顯然偏高,意味司法資源的浪費,以及被追訴者,名譽、人格、尊嚴、職業及家庭所遭受之痛苦及折磨,足證檢察官偵查品質可議,尤其未善盡實質舉證責任亟待修法改善,因此有其必要性。
然而司法改革的刑事訴訟法修法,改的不只是法官的中立聽訟而已,檢察官要切實蒞庭調查和偵查公訴角色,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讓法官原則上在律師、被告、檢察官之間居被動聽訟的角色,不主動介入案件調查,如果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而該證據在客觀上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基礎者,且無不能調查之情形,法院如無正當理由不能予以拒絕,否則即可能構成違背法令提起第3審上訴法定理由。此外依同條第2項規定,法官基於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及保護被告重大利益,為了發現真實,縱然當事人未提出聲請,法官仍應依職權主動調查證據,不能視而不見,忽視此項權責,可見該項修法之目的,在改革刑事訴訟法制度,落實執法之公正與保障人權。
法務部提出「緩起訴制度」及三年「日出條款」的配套草案,是基於若無此配套,檢察官絕難負荷未來施行當事人進行主義制度後的龐大案件量,檢察官為落實舉證責任及從事交互詰問的法庭活動,勢必要大量篩選案件,並使起訴門檻大為提高,所以檢方人力不僅會嚴重不足,手中案件還得紓解,因此「緩起訴制度」及是有效的疏導措施,且與161、163的立法方向有密切相關。
為此司法院翁岳生也公開為檢察官請命,希望行政院正視檢察官員額不足問題,應想辦法增加人力,不要將檢察官當作一般公務員,不宜一併要求人事精簡。此外依大法官會議解釋文,檢察官具有司法官之性質,行政院應盡力保障檢察官身分、地位待遇,讓檢察官辦案時心力不會受到影響,審檢才能共同實現司法改革目標,以符合人民之殷切期望。
基本上法務部是站在「法制完整」而言,司法院是站在「人權維護」而論,看似有異,其實何妨「異中求同」?法官固然不可「偷懶」不問事實真相,有愧「正義之神」之名,檢察官亦不能成為舉證的「怠惰」者,草率起訴了事成為「盲劍客」?院部要化意氣之爭為理性辯論,同為司法體系之司法院,法務部若不能同心協力邁向司改之路,將來一旦通過修法,執行效果恐怕大打折扣。
管理大師彼德杜拉克說得好「變遷所帶來最大的危險,不在於變遷本身,而是拘泥於運用昨日的邏輯來因應它。」希望司法院、法務部能尋求解決方式,才是人民之福!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刊登於九十一年一月第二十九期OPEN雜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