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政分析德國違憲審查中「單純違憲宣告」與「警告性宣示」之研究壹、前言 日前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認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中有關委員會組成相關規定違憲,但同時宣告此等規定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其效力。失去效力之前,通傳會行為之適法性不受何展旭|200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