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薪資所得實額減除費用法制問題之探討 ----以日本及德國立法例為中心
壹、問題之提出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1款及第2款關於薪資所得之計算規定(以下簡稱系爭規定一)及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2關於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規定(以下簡稱系爭規定二),僅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
陳清秀|

壹、問題之提出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1款及第2款關於薪資所得之計算規定(以下簡稱系爭規定一)及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2關於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規定(以下簡稱系爭規定二),僅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
在二月初,大法官作成釋字745號解釋,對於「薪資所得未許實額減除費用是否違憲?」,採取「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不符,二年內檢討修正」的立場。一時之間,輿論的解讀均認為未來一般薪資所得者在計算綜合所得時,如果必要費用超過新台幣12萬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