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日本再執行死刑看台灣死刑犯的違法羈押
日本最近傳出對2名犯下強盜殺人罪的死刑犯執行死刑,根據日本媒體的統計,上一次日本執行死刑是在2016年11月,死囚自判刑至行刑需時約為7年6個月。這個例子不禁讓人想起 台灣 的「死刑不執行」問題。 台灣和日本的制度差不多,死刑定讞後,必須由
呂啟元|

日本最近傳出對2名犯下強盜殺人罪的死刑犯執行死刑,根據日本媒體的統計,上一次日本執行死刑是在2016年11月,死囚自判刑至行刑需時約為7年6個月。這個例子不禁讓人想起 台灣 的「死刑不執行」問題。 台灣和日本的制度差不多,死刑定讞後,必須由
樂陞公司許姓負責人因涉嫌違反證交法等罪,檢方三度聲請羈押,均遭台北地院駁回後,又提出抗告,高等法院三度發回地院更裁。日前第四度開聲押庭,雖已裁定羈押禁見,但本案是否再無爭議,猶未可知。這是繼兩年多前張姓男子駕砂石車衝撞總統府,「五度五關」淪

為維護公益,保護他人生命、身體之安全,對於酒駕者進行一定的人身拘束,是可行而且必要的做法,惟具體實施時可能必須注意不同強制手段間具有不同之目的,可能以不同的方式達成,而未必一律採行預防性羈押。 首先,「羈押」,是指一種刑事訴訟上的保全程序,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