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常委會組成方式應先改革
選舉制度的改革,固然是國會改革的根本所在。但欲採取多數學者所推崇的德、日混合制,則須經修憲程序,修憲門檻而極高,須有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如此通過的修憲案,尚須經任務型國大代表三分之二同意,始能正式生效,若非
楊日青|
選舉制度的改革,固然是國會改革的根本所在。但欲採取多數學者所推崇的德、日混合制,則須經修憲程序,修憲門檻而極高,須有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如此通過的修憲案,尚須經任務型國大代表三分之二同意,始能正式生效,若非

壹、前言 88.1.12,第三屆立委在最後一個會期,通過了所謂的「國會改革五大法案」,對常設委員會的組織結構及議事程序均作了若干調整,以求改進常委會之立法與監督的功能。但由於制度上的改革缺乏配套設計,且第四屆部分立委為了本身利益,又推翻得來

壹、前言 88.1.12,第三屆立委在最後一個會期,通過了所謂的「國會改革五大法案」,對常設委員會的組織結構及議事程序均作了若干調整,以求改進常委會之立法與監督的功能。但由於制度上的改革缺乏配套設計,且第四屆部分立委為了本身利益,又推翻得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