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評鑑 愈改愈僵固、官僚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八日審查《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對於法官評鑑組織、適用法律之見解,可否為法官個案評鑑事由,法官評鑑委員會有無監督處分權或懲戒移送權等事項,司法院、立委、審、檢、辯、學界之間,爭議仍多,一時恐難定案。 依統計,自民國一
林騰鷂|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八日審查《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對於法官評鑑組織、適用法律之見解,可否為法官個案評鑑事由,法官評鑑委員會有無監督處分權或懲戒移送權等事項,司法院、立委、審、檢、辯、學界之間,爭議仍多,一時恐難定案。 依統計,自民國一
-->
根據「法官法」第五章(第30條至41條)之規定,法官評鑑目前分為三大部分,第一是個案評鑑,其次為法官核評,其三為各級法院法官績效評比。另根據法官法第89條規定,法官評鑑機制也適用於檢察官,因此檢察官之評鑑也分為此三類。 一、評鑑的提出與進行
-->
-->

法官評鑑委員會首波評鑑結果日前出爐,建議懲處兩名法官。召集委員范光群指出,詹法官的平常表現不錯,且違失導致當事人損害尚不嚴重,建議記過二次。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則批評評鑑結果輕重失衡;他說,李法官被認定有損司法形象移送監院,詹法官損害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