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政評論走錯路的「最有利標」修法法固隨時轉則治,然此次採購法修正,草案多所疏漏謬誤,更少見鼎新興利。修法聚焦在鬆綁最有利標之限制,現行規定必須是「異質」之工程、財物、勞務,不宜採最低標決標者,才可使用最有利標。修正理由以「異質」難以訂定客觀量化標準,加上承辦人員亦需簽報理陳建宇|2017年10月23日
國政分析繼續在最低標與最有利標之間徘徊?一、 前言 最低標決標制度對公共工程之負面影響,國人是有目共睹的,也就是所謂一分錢、一分貨,價格低、工程品質就是不行。但最低標決標卻仍是政府機關辦理採購、選擇決標制度的最愛。表象上,這樣的機關決策模式看似不合理,但其實是非不得已的選擇。反觀謝定亞|201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