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替代役不是打雜役
根據內政部役政署最新公布的「106年度產業訓儲替代役員額核配總表」,獲配員額的「服務業」業者,如統一超商、瓦城泰統公司、統一速達公司、大都會衛星車隊公司、四海遊龍公司,及其他購物網公司、銀行、產險公司、法律事務所等無所不包,幾乎背離了實施替
林騰鷂|

根據內政部役政署最新公布的「106年度產業訓儲替代役員額核配總表」,獲配員額的「服務業」業者,如統一超商、瓦城泰統公司、統一速達公司、大都會衛星車隊公司、四海遊龍公司,及其他購物網公司、銀行、產險公司、法律事務所等無所不包,幾乎背離了實施替

替代役制度原是為了解決宗教自由與兵役的衝突而設計。一九九四年八月修訂的德國基本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二款規定:「任何人基於良心理由而拒絕武裝之戰爭勤務者,得服替代勤務」,即是一個比較法上的顯例。我國憲法並未規定得因宗教或良心理由拒服兵役,故曾發生

最近發生一件服警察替代役的役男自殺,對軍中役男或警察自殺早已習以為常的 台灣 社會,本來不會激起太大的漣漪,但這是第一件替代役男自殺的案件,替代役普遍被社會及其他役男視為最輕鬆的役別,可以「爽爽」的數完饅頭,怎麼也會產生「勤務過重」而自殺的

壹、我國替代役制度的產生 所謂替代役,是指替代兵役的一種役別。憲法規定人民有服兵役的義務,但基於平等的原則,不能允許個別役男基於自己的家庭因素或宗教認知,而免除服兵役的義務。但是,自從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儘管東西爆發冷戰危機,歐洲國家的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