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誰擁有《政務人員法》之法制權?
考試院日前舉行全院審查《政務人員法》草案,行政院表示憲法中關於公務人員界定是指事務官,行政院有絕對多數政務官,政務人員應由人事行政總處來規範,處理相關事務,並表示各級政務人員本就不經過考試院,《政務人員法》主管機關應為行政院,既合理也合憲。
謝麗秋|

考試院日前舉行全院審查《政務人員法》草案,行政院表示憲法中關於公務人員界定是指事務官,行政院有絕對多數政務官,政務人員應由人事行政總處來規範,處理相關事務,並表示各級政務人員本就不經過考試院,《政務人員法》主管機關應為行政院,既合理也合憲。

我國早年政務官非常稀少,僅總統府及五院部長以上職位為政務官,而當時政務官多數由事務官轉任,且由於事務官轉任政務官時,法律上並未強制結算先前事務官的年資或要求先辦理退休,再加上我國當時尚未建立政務官退休制度。 因而使得轉任政務官的事務官員於退
壹、背景 我國文官制度自民國十八年起,即有政務官與常任事務官之分,惟有關政務官之法制並未同時建立,早年政務官職位限於特任、特派人員及各部會政務次長、省政府委員,人數不多,政務官之退撫事項,僅於公務人員撫卹法中規定,政務官準用該法之規定,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