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條例兩法修正案之評析
一、背景 考試院提出公務人員退休與撫卹兩法修正草案,退休部分修正二十三條條文,新增八條,重點包括:將退休種類由二種改為三種,並增訂彈性退休規定;原於公務人員任用法中規定之資遣,納入退休法;退休金給與種類由現行五種歸併為三種;以及將原施行細則
許毓圃|

一、背景 考試院提出公務人員退休與撫卹兩法修正草案,退休部分修正二十三條條文,新增八條,重點包括:將退休種類由二種改為三種,並增訂彈性退休規定;原於公務人員任用法中規定之資遣,納入退休法;退休金給與種類由現行五種歸併為三種;以及將原施行細則
壹、背景 我國文官制度自民國十八年起,即有政務官與常任事務官之分,惟有關政務官之法制並未同時建立,早年政務官職位限於特任、特派人員及各部會政務次長、省政府委員,人數不多,政務官之退撫事項,僅於公務人員撫卹法中規定,政務官準用該法之規定,因之
壹、背景 軍人撫卹條例自民國三十八年制定至今,歷經三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為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日,並自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迄今。由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影響人民權利義務之條文,必須有法律授權始為有效,故本法施行細則中的部分條文,恐有違憲之虞

壹、背景 公務人員退休法、撫卹法修正草案係由本黨籍之立法委員黃德福領銜提出,主要係對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死亡後,子女如因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而無謀生能力者,仍得按原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發給撫慰金至原因消滅為止。及公務人員在職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