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宗教團體法立法應揚棄管制思維
蔡政府「滅香事件」引發軒然大波,同時也觸動「宗教團體法」的立法爭議。 台灣 佛教總會等多個宗教團體發起反對「行政院民國106年版宗教團體法草案」陳情連署,指陳草案以管制、防弊為目的,已違反世界人權宣言及憲法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之精神,甚至有
何展旭|

蔡政府「滅香事件」引發軒然大波,同時也觸動「宗教團體法」的立法爭議。 台灣 佛教總會等多個宗教團體發起反對「行政院民國106年版宗教團體法草案」陳情連署,指陳草案以管制、防弊為目的,已違反世界人權宣言及憲法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之精神,甚至有

一 、前言 依據內政部所發布之「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民國97 年01 月23 日 修正)第3點第3款規定:「宗教團體:以實踐宗教信仰為目的之團體。」[1]申請宗教團體許可立案,應檢附下列文件:(一)教義及經典。(二)教主及其生平事略

-->

所謂宗教自治是指宗教教徒能夠在自由組成宗教團體後,不受國家干涉,來決定宗教內部一切事務。宗教團體能夠依據自己的教義,決定宗教團體的組織架構、人事、教務推動、資金與事業的經營……,國家應該尊重宗教的自由決定,在此部分,宗教團體對於其內部行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