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搶救新公司法
本次《公司法》增修案影響層面最廣的第173條之1「大同條款」11月將上路,近日相關部會研商,外資保管銀行不能分拆參與50%持股門檻召開股東臨時會的揪團,不僅引發本國與外國股東召開臨股會權益不平等的質疑,也凸顯《公司法》股東行動主義與公司治理
李禮仲|

本次《公司法》增修案影響層面最廣的第173條之1「大同條款」11月將上路,近日相關部會研商,外資保管銀行不能分拆參與50%持股門檻召開股東臨時會的揪團,不僅引發本國與外國股東召開臨股會權益不平等的質疑,也凸顯《公司法》股東行動主義與公司治理
法學界引頸企盼的《公司法》修正案,歷經3年終於由立法院三讀通過。此次修正最重要之精神,乃在於允許公司經營有更大的彈性,例如允許非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無面額或低面額股票,以及多元特別股(如一股多權、黃金股、特定事項表決權股)、可轉換公司債、附認
《公司法》修正係為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制度,並善盡社會責任,惟目前不僅修法版本眾多,其中有關「大同條款」、「SOGO條款」及「法人董事」爭議較大,若貿然通過實施,恐後遺症不小。 其一,「大同條款」指的是《公司法》第173條之一,「持有已發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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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0年公司法修法時,為加強公司負責人善盡股東委託經營之責任,特於公司法原第23條中增設第1項:「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規定。此立法目的是希冀藉此規定強化公司負責人之
當您進入一家金融控股公司,營業員迎面而來推銷的不再是單一金融產品,是將所有金融產品涵括銀行存放款、票券金融、信用卡、信託、保險、證券、期貨、共同基金和創投基金同時推銷,消費者勿須再為每一項產品而前往不同的金融機構。上面「一次購足(one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