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丙等比例1~3%修正案初議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五月二十日初審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法草案,新修正條文預計將從民國一0一年元旦起實施。其中因考試院原提之公務員考績「丙等3%」比例,引起極大多數公務人員之反彈,因此修正為不得低於1%到3%。 雖然銓敘部強調,公務員
黃豐鑑|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五月二十日初審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法草案,新修正條文預計將從民國一0一年元旦起實施。其中因考試院原提之公務員考績「丙等3%」比例,引起極大多數公務人員之反彈,因此修正為不得低於1%到3%。 雖然銓敘部強調,公務員
考試院於本(四)月一日院會審議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並於當日函送立法院審議。 [1] 因其中對法官訂有一定比例考丙的條文,引起司法院之不滿,司法院認為法官與一般公務人員屬性有所不同;如適用行政機關體制下的考績評比,明顯不適當;而且已擬
日前,有關公務人員考績法的修訂在社會引發不少的討論,爭論焦點在於:是否應設下百分之三的丙等比例,以及拿三次丙等便需遭淘汰。贊成者主張,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淘汰不適者,活化公務機關,且私人企業也大多採用此種考績制度,沒道理公務人員不適用。反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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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公務人員考績問題,經過執政之行政部門一年多來以試探性口吻,將修法風向球多次向外放話以後,主管機關終於全盤接受其主張,提出考績法修正草案,綜觀修正案內容,修正條文雖達二十七條之多,但關係公務人員權益最大者為執政之行政部門先前提出之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