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全國的家長團體串聯催生「學生家長參與教育法」,希望能賦予家長參與校務發展的法源依據,使子女的教育不再完全聽命於學校,讓教育更能符合社會、家庭的需求,對此,我們不僅樂見其成,更要呼籲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教師團體、立法機關全力支持。


學校由教學及行政兩大系統構成,在教學系統部分配置教師擔任教學工作,而行政系統則由行政人員提供教學支援,以達成教育的目標。過去在威權時代,行政人員不僅掌握教師聘任、考核之大權,亦賦予教育資源的分配權,加以校長由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派任,代表政府負責所有行政工作,因此校園有行政權獨大之現象,使得教師專業自主權受到不同程度的擠壓,連帶影響教學效率的提昇。


為消除行政權獨大,突顯教師之專業自主權,教育部於八十年代初期開始研擬「教師法」,除了保障教師的權益之外,對教師的聘用、教學的環境、執業條件、權益受損時的申訴,均有明確之規範,但本法送至立法院後,有關教師的懲戒權、罷教權和組工會等議題卻出現極大的爭議,經過多次朝野協商,教師的懲戒權與罷教權暫時擱置,僅允許教師於校內組織專業的教師會代替工會,八十四年教師法公佈實施,教師的專業自主權終於獲得法律之保障。


教育的工作並非由行政人員及教師即可單獨承擔,家長之參與也極其重要,然而過去家長的參與缺乏法律的依據,因此運作上並無一定的準則,雖然中小學普遍設有家長會,唯家長會之運作卻是大異其趣,有的家長會對學校的事務並不聞問,僅是學校的另一個財源,不能報銷之經費由家長會代墊;有的家長會參與極深,舉凡教師之聘用、教材的選擇,不乏家長參與的影子。為提昇教育品質,賦予家長教育參與權、規範家長會之運作、引導家長有效參與子女的教育已刻不容緩。


在世界各國中,美國家長參與教育的經驗最值得我們借鏡。教育極度分權的美國,卡特總統時代成立聯邦教育部,負責全國教育事務,並在地方成立學區(School District),設置學區委員會(School Board),委員由學區民眾選舉產生,負責地方教育之決策,遇有重大決策時,即藉由公聽會、聽證會、公民投票之方式博採諏諮形成決策,最後交由聘任之專業教育人員負責執行,學校並設有家長教師會(Parents-Teacher Association),實際參與子女教育過程,凝聚家長意見,以滿足家長及社區對教育之需求。


根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家長本就有參與教育事務的權利,此次家長團體所提出的包括「資訊請求權」、「教育選擇權」、「申訴權」、「組織團體權」、「異議權」、「參與決定權」、「監督權」等七項權益也多符合學理的要求,然而在現實面上是否可以立即全面的落實,則是制定本法時必須考慮的。從情感的因素而論,家長是學生的法定代理人,理應有參與教育選擇的權利,唯以實際情況而言,在明星老師及學校的迷思未消除前,交由家長選校選班極可能有干預校務運作之虞;至於其他各項權利之實施,是否有實際的困難也必須詳加評估。


另一個必須考量的問題是明確區分家長單獨及集體行使的教育參與權,例如「資訊請求權」、「教育選擇權」、「申訴權」等,家長可以單獨行使,但「組織團體權」、「異議權」、「參與決定權」、「監督權」等四項權益可能以家長團體的方式提出為宜,但若以團體方式行使教育參與權,家長組織之成立、運作及職權,亦須有確切之規範,組織若無法健全,家長會可能淪為有心人士操控的場所,徒然造成學校與家長之對立,也失去了家長參與教育的美意。
家長教育參與權有其實質之必要性,與學校的行政支援系統和教師的教學系統,在分立之中又有「三合一」的依存關係,因此家長不越權、濫權亦是教學品管之必要條件,除了正面釐清家長教育參與權外,更應負面表列家長或家長團體不可越權、濫權的部分,唯有三權分立且相互協調,共同為保障學生之學習權及受教權而努力,校園才能成為溫馨的學習場所,學習才能順利進行。隨著現代教育思潮襲來,已到了賦予家長參與教育權之時,唯應明訂參與之分際,方能達到教學品質提升及校園溫馨和諧雙贏的目標。

(本文刊載於90.12.16中央日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