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眾多媒體報導,三商美邦人壽委託聯準行銷顧問公司進行台灣地區人均碳排放量,並引述某國資訊分析中心的研究分析,指稱我國每人每日平均碳排放量高居全亞洲第1,碳密度更是世界第1。此項說法立即引起立法委員關切,質疑節能減碳政策何以未見成效?其實該指稱內涵不正確,我國的二氧化碳排放及其人均碳排量,絕非全球及亞洲之冠。
環保署表示,我國係以以國際能源總署( 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IEA)的調查數據為準,而根據IEA卜公布的2009年全球碳排放量報告,台灣排放量是每人10.89公噸,人均碳排放量居全球第17名。在亞洲地區比較為第9名,而非第1名,與中東產油國相較實更是「瞠乎其後」甚遠;但人均碳排放量確實比日本、韓國及中國大陸為高。但若從IEA公布的2009年二氧化碳排放總量比較,目前中國大陸排名已高居全球第1 、美國第2、日本第5,韓國第9,我國則是第23;與2008年的11.53公噸比較,2009年的排放量減少5.55%。
聯合國UNFCCC為了促進有關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資訊的交流與比較,發布了IPCC專家委員會制定的「國家溫室氣體清冊指南」,並要求依此建立各國溫室氣體「排放源」與「吸收匯」的清冊。我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即依此指南之Tier I的「部門方法」(sectoral approach)級「參考方法」(reference approach)計算。部門方法是由「最終能源消費部門別」計算其排放量,可確保各部門之間不會重複計算;依既有國際通用之部門分類,除使計算結果能有一致性與透明性,還可據以進行比較分析。目前國際能源總署IEA關於跨國比較的指標有:排放總量、人均排放量、單位GDP排放量及單位能耗排放量,均根據前述計算方式所得數據分析。
但由於各國不一定能有完整而精確的部門能源消費統計資料,而能源供應資料相對易於掌握,國際能源交易紀錄也容易覆核,所以IPCC也制定了參考方法,由各國化石能源的供給量與含碳量便可計算出碳排放量,目前OECD及開發中國家大多採此法計算。二種方法計算結果稍有差異,主要在於能源轉換或燃燒過程的「能源流量」並不等於「碳流量」;轉換「投入端」的能源與碳會比「產出端」高。
惟經實際比較,二者計算結果差異不大,可見只要能源供給、消費清冊與平衡表的建立及稽核確實、計算法則及公式未夾纏不清,由上而下或由下而上的計量是不會產生太大差異值的。此外,能源主管部門針對能源品項內涵及熱值平衡表已進行檢討,譬如原料用石油腦、LPG;非能源使用之無煙煤、焦碳、潤滑油、柏油、石油焦、溶劑油及國際航空燃油,均不再列入計算;同時也回溯歷年資料,加以重新檢視碳排放計算結果。
我國二氧化碳排放量,依「部門方法」:1990年為1.11億公噸、2007年最高峰2.63億公噸、2009年為2.40億公噸;全期1990年至2009年平均年增加率為4.1%。依「參考方法」:1990年為1.11億公噸、2009年為2.44億公噸,全期之平均年增率為4.2%;二者差異極微,顯示我國所建立的能源登錄清冊與計算法則正確。惟其中值得注意的是燃料類型改變造成的碳排量(二氧化碳計)改變:固體燃料(煤炭)由1990年的0.44億公噸增加至2009年的1.51億公噸(3.43倍、年增率6.5%)、液體燃料(石油)由0.65億公噸微增至0.68億公噸(年增率0.6%)、氣體燃料(LPG、LNG)由0.03億公噸增加為0.26億公噸(8.67倍、年增率16.1%、)。1990年的固液氣碳排量比率為39.3%:58.1%:2.6%;2009年為61.6%:27.7%:10.7%;由此現實觀之,石油漲價導致固體燃料(煤炭)的用量增加,其實不利我國節能減碳的策略布局。
節能減碳的政策目標,政府及企業與民間一直都在努力,能否及時達成,關鍵在於減碳幅度與經濟發展所倚賴的能源類型與效率。目前工業部門排放占46.1%、運輸部門占14.3%、能源部門占10.4%,必須由熱效率大幅增進及提升能源生產力,才有可能顯著降低碳排量。台電公司目前火力發電的淨熱效率約35%,台電公司希望老舊的火力發電機組(裝置容量占62.8%、發電量占63.3%)能積極汰舊換新為「超臨界」及「超超臨界」機組,才有可能能提升熱效率,進而降低能源部門的碳排量。惟面臨的時間壓力與困境在於環評時程、民意取捨、龐大的投入資本及電費調漲。
回到三商美邦人壽的調查委託研究與報告資料,若其報告有與事實不符的數據與說法,環保署與能源主管機關應嚴正出面澄清,以避免該不確說法以訛傳訛,才不會使我國的節能減碳努力與貢獻,在國際上受到誤導或誤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