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黨日前於媒體大篇幅抨擊政府,對中國大陸鬆綁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制,且將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集中輸往大陸。其指控內容顯與事實不相符,本文嘗試針對我國的我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制提出簡要的評論,並提出幾點建議,供政府參考。

一、立法背景與基本規範

冷戰時期,美國為避免以美方為首之自由世界國家將具有發展軍備潛力之戰略性物資及技術輸出或移轉至以蘇聯為首之共產國家,乃結合主要工業國成立多邊出口管制協調委員會(COCOM)。1990年我國與美方簽訂「戰略性貨品暨技術資訊保護備忘錄」,我承諾逐步建立高科技貨品出口管制制度。1993年修訂貿易法,取得實施法源。1995年7月我國全面實施SHTC輸出管理制度。

所謂「戰略性高科技貨品」(Strategic Hi-Tech Commodity,簡稱SHTC),根據經濟部的解釋,泛指所有可供作生產或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之貨品。目前經濟部公告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為:(一)輸往北韓及伊朗敏感性貨品清單、歐盟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及歐盟一般軍用貨品清單。(二)非屬前述清單內項目,惟其最終用途或最終使用者有可能供作生產或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之輸出貨品。(三)依出口國政府規定須取得我國核發國際進口證明書或其他相關保證文件之輸入貨品。

關於其基本規範規定在《貿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與第二項:「為確保國家安全,履行國際合作及協定,加強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輸出入及流向,以利引進高科技貨品之需要,其輸出入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非經許可,不得輸出。二、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者,非經許可,不得變更進口人或轉往第三國家、地區。三、應據實申報用途及最終使用人,非經許可,不得擅自變更。輸往管制地區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非經許可,不得經由我國通商口岸過境、轉口或進儲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自由貿易港區。」

違反者並制訂嚴格的處罰規定(詳細請見《貿易法》等相關法規),值得注意的是,為執行此一規定,經濟部並發布「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做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管制的行政命令。

二、相關爭議

自由時報於10月4日大篇幅報導:「受到管制出口的『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在馬政府上台後,不但輸出件數逐年增加,且有集中輸往中國之趨勢。」

民進黨立委潘孟安更指出:「過去曾爆發台灣龍笙科技公司、艾訊公司、禾秝企業不法輸出相關貨品,引發國際關注;在馬政府高度傾中的同時,相關貨品輸中也有集中、成長之趨勢,除中國是受管制國家外,中國也是伊朗、北韓等國的盟國,放任讓相關貨品大幅輸中,只會讓國際社會愈加不信任台灣。」

本次經濟部修訂「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系為便利高科技產品出口,放寬半導體光罩等戰略性高科技產品,於有效期限6個月內,可採分批輸出;相關產品輸往4大出口管制組織國家,輸出許可證有效期限可延長為2年。高科技產品為臺灣出口大宗,且多屬於重複使用產品,如半導體晶圓製造的光罩,放寬申請規定後,將可有效降低廠商出口成本,增加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因此,近年申請輸出許可證之核准件數才會逐年遞增。

兩岸經貿關係一向相當密切,尤其是高科技產業更是進行高度的兩岸產業分工。國民黨2008年重新執政後,兩岸關係大幅改善,逐步邁向經貿正常化,並進一步完成ECFA簽訂後,更能加速將不具競爭優勢的產品移至中國大陸繼續生產,不僅可帶動臺灣貿易成長,也可以運用大陸市場擴大其供應全球的產能及運籌能力,進而促進產業的升級。

隨著兩岸經貿日趨熱絡,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數量自然就會水漲船高,根據國貿局資料,我國廠商申請輸往中國大陸之高科技貨品以半導體晶圓、積體電路、光罩為最大宗,部分產品已達軍商兩用之管制水準,因此中國大陸亦成為我國高科技產品主要輸往地區之一。實與民進黨所的恐怖主義、發展核子武器、實施生化戰爭或推展高科技雷達或飛彈等軍事用途無關。

且輸出高科技貨品需要依規定申請輸出許可證,管制相當嚴格,尤其我將中國大陸列為高科技貨品出口管制地區,管控更為嚴格,包含許可證之有效期間較短,違規出口將被處以更重的罰則等,並無所謂鬆綁輸中之事實。

三、建議

針對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我國並無民進黨所指的集中數往中國大陸的問題,惟該問題涉及產業發展、國家形象、技術外流及國家安全等層面,我國仍應謹慎因應。對此本文提供以下幾項建議:

1. 採用國際共通的標準:由於我國並非聯合國會員,許多條約與組織,台灣都難以加入,因此這方面仍應以國際共通的標準為依歸。

2. 強化國際合作:國際合作亦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相當重要的方法,根據經濟部資料我國已與美國、日本、澳洲、英國、德國、韓國、新加坡等國建立聯絡管道,互相交流高科技貨品出口管制之相關規定與執行經驗,頗值得贊同。

3. 強化廠商內控機制:透過企業內部出口管控制度效果應比政府外部管制更能達到效果,亦即是在企業內部建立相關機制,在訂單處理系統的關鍵點作檢查及保護,進而管理整體出口流程。近年來政府也正在積極推廣ICP制度,但效果仍較為有限,有待強力推廣之。

4. 政府應加強宣導與稽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制多數業者仍相當陌生,缺乏防範高科技技術外流的機制,無意間就可能產生技術外流。因此,政府仍應加強宣導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制概念。此外,基於國家利益與國際形象,政府也應強化稽查機制,防止廠商恣意將技術外流。

四、結論

在野黨一直將中國大陸視為敵人,認為只要跟大陸往來,台灣必然會造成負面的影響。因此,見到輸出大陸的許可證之核准件數逐年遞增,就相當恐懼。其實我國對此一管制,仍應以國家利益為考量,採用國際共通的標準即可,一方面可保護戰略科技,另一方面也不至於過於限制企業發展與國際佈局。

(本文刊載於2011年10月13日中央日報網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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