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遊覽車業者發動「全國遊覽車業者8月29日街頭集會陳情活動」,數百名業者齊聚交通部門口陳情請願,爭取生存權及產業的良性發展環境。除了呼口號:1.交通部違法,圖利客運業財團,扼殺遊覽車業者。2.教育部不務正業,製造更大安全隱憂,為旅遊危險最大元兇。3.微罪重罰,輕重皆重罰,違反比例原則等外。並提提三大訴求:
1.廢除「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85條第3項,「市區及公路汽車客運業得以其行駛班車辦理包車出租業務」之規定。
2.廢除教育部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限齡五年以下之規定。
3.業者違規應分清重分別處罰,不得一律依「公路法」第77條全部處以罰鍰最低9千元、最高9萬元,重則吊牌吊照,應立即研討制定汽車運輸業處罰細則作業規定。
二、問題分析
1.有關建議廢除「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85條第3項,「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以行駛班車辦理包車出租者,其營業範圍公路汽車客運業以其核定行駛之路線,市區公車以核定行駛之營業區域為限。」
經查「公路法」第34條:公路汽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兩種。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營業汽車應依下列規定,分類營運:一、公路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二、市區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三、遊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遊覽車包租載客為營業者。…。因此,凡公路汽車、市區汽車與遊覽車都屬汽車運輸營業類,其行駛範圍均係在核定區域內,而不同者,在於公路汽車與市區汽車兩者以定時定班「運輸旅客」,而遊覽車則屬不定時不定班之「包租載客」。
又查「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85條第3項規定:「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以行駛班車辦理包車出租者,其營業範圍公路汽車客運業以其核定行駛之路線,市區公車以核定行駛之營業區域為限」。本項條文規定,所用「包車」一詞,與公路法遊覽車包租載客之「包租」用語不同,以遊覽車業者所提訴求臆測,可能認為係屬於「包車」性質,應歸類於遊覽車專有。故希望排除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以行駛班車辦理「包車」行為,期使「包車」業務全由遊覽車業者承攬。
而本項規定均適用於一般之市區公車、公路客運、與遊覽車,復因有「核定行駛之路線」與「核定行駛之營業區域」為限之規定,三者各有「包車」或「包租」之服務對象,已行之有年而相安無事。若廢除本項規定,將使市區公車與公路客運無法參與「包車」出租之業務,有失公平,亦必會造成渠等業者之反彈。
2.有關建議廢除教育部要求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限齡五年以下之規定一節。經查「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之五、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其契約訂定應以交通部訂頒之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為依據訂之外,並應將下列事項訂入契約:(一)應租用合法之營業大客車、車齡:五年以下年份較新之車輛為原則、乘客定員、車號、行車執照、一年內之檢驗及保養紀錄。離島地區因新車數較少,得租用十年以下年份較新之車輛。
分析其中對車齡「以五年以下年份較新之車輛為原則」之規定。雖然車齡五年規定之立法旨意,並非屬五年為限,尚屬允當。不過,租方必然奉為租車第一原則,非五年內者不租,除非租不到車;惟車況性能良否與行車安全息息相關,車況性能良窳與車齡短長未必完全成正比,反而與車體結構、保養維護、承製廠商信譽品牌、造價高低、使用情況、行駛里程多寡較為關鍵。因此,對於所有品牌之車輛性能一概以五年之單一因素做為分界,似乎過於粗略。又為何選「五年」為標準?有何學理依據或經驗法則可循?車況性能以五年車齡作判定之依據,實有不盡合理之處。
對於五年車齡之說,教育部似乎不宜陷入於五年之迷思;此外,教育部對於各學校之長途旅遊用車,似可分散各學校之旅遊月份,避免過度集中於某季節月分,而可能面對合格遊覽車輛供不應求的結果。
因此建議政府,對於車齡之規定,應廣邀業者、學者及專家開會研商,獲得共識,以杜業者之不平。
3.至於建議違規處罰應分別輕重,不得一律依「公路法」第77條全部處以罰鍰最低9千元最高9萬元,重則吊牌吊照,應立即研討制定汽車運輸業處罰細則作業規定方面。
經查公路法第77條第一項:「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違反依第七十九條第五項所定規則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又第79條第5項:「汽車及電車運輸業申請資格條件、立案程序、營運監督、業務範圍、營運路線許可年限及營運應遵行事項與對汽車及電車運輸業之限制、禁止事項及其違反之罰鍰、吊扣、吊銷車輛牌照或廢止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要件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對於處罰之項目、額度與適當性,似乎都有檢討之空間,似不應全部歸於公路法之罰則。因此,建議政府主管機關,應從速詳訂有關之處罰細則,庶免微罪重罰,有失政府服務人民之職責。
三、提高遊覽車行車安全
對於提高遊覽車之行車安全,不外加強人、車、路與法之管理。
1.車的管理:落實車輛檢驗,維修加強,提高遊覽車之安全;改善車輛管理制,解決車齡老舊,遊覽車靠行所滋生問題嚴重。
2.人的管理:人為疏失,駕駛經驗不足、操作不是肇事主因之一。駕駛人之駕駛時間應予限制,工時要合理;對於駕駛人教育,每年都須召回再訓。
3.路的管理:嚴格禁止通行危險路段,對於環境敏感地段,如蘇花公路、南迴公路、中橫公路等某些危險路段,如遇颱風、豪雨或地震等較為危險期間,都應採暫時封路或禁止通行的措施,以測安全。
4.法的管理:檢討不合時宜之法律與規定,修正滯礙難行,處罰項目不明,罰則過於嚴苛與不公等規定。
四、小結
合理解決遊覽車業者困難,針對問題,適時檢討修正法律與規定,使具體可行,並提高行車安全,方能確保渠等業者權益與乘客安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