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全球化(Economic Globalization)趨勢下,世界經濟版圖大幅轉變,逐漸突破國家疆界,透過全球貿易經濟資源和生產諸要素,包括勞動、資本、產品、服務、科技跨越國界,在全世界範圍內自由流動。經濟全球化下,帶動經濟活動的移轉、資源的重分配與制度的調整等方面的革命。
專利制度亦是如此,過去與國家主權息息相關的專利,均係採各國各自獨立運作的模式。然而,在國際化與全球化的衝擊下,產品生產、銷售與研發採全球分工的模式,同時跨越數個國家。使得發明人對於其發明,通常會同時或先後在數個國家申請專利。
加上近年來專利意識大幅提升,專利不再只是防禦型的工具,更是一項重要的武器。君不見蘋果電腦倚靠著幾項專利,縱橫世界各國,動輒對其他廠商提出專利訴訟。過去侵權廠商只要支付授權費或權利金即可了事,仍可繼續生產相關產品,惟近期專利商態度丕變,訴訟的目的不在獲取授權費或權利金,而在於將競爭廠商一舉踢出市場,進而獨享獨佔利益。在此一趨勢下,未來專利申請將更加積極,使得全球專利積案問題恐將更加雪上加霜(如筆者前文所述,我國積案問題更高於國際的水準,在此不再贅述)。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的《2009年世界智慧財產權指標報告》(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cators 2010)指出,2008年,全世界積壓未決的專利申請的總量約594萬件。該問題已經對整個專利制度、經濟發展與股利發明等方面產生重大的負面影響,英國智慧財產局委託London Economics進行專利積案與專利未決的研究計畫,2010年一月發佈的Economic Study on Patent Backlogs and a System of Mutual Recognition研究報告指出,全球三大專利局每年未決的專利耗費全球經濟76億英鎊成本之譜。
縱然各國專利制度與規範不同,惟基本的審查方向並無二致。易言之,各國在審查專利的部分過程中,係重複進行同樣的工作,因而造成資源的浪費,進而促進國際間專利合作的發展。各國間的專利制度逐漸走合作甚至是整合的作法,舉其犖犖大者:專利合作條約、專利優先權、專利審查高速公路,甚至歐洲諸國還共同成立歐洲專利組織。
可惜的是,台灣縱然經濟實力已經受到全世界的肯定,但是囿於政治現實,我國在國際專利合作方面,效果較為有限。台灣至今無法進入國際智慧財產權組織,也無法與各國簽署重要的相關條約(如巴黎條約等),使得在我國在推展專利國際合作上處處受阻,台商被迫要用更高的金錢與時間成本才能達到專利國際申請。
以《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簡稱PCT)為例,PCT是一個國際多邊協定。只要在自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進入國家階段,各國專利局就會受理並進行審查,因此等於將國際優先權的期限從原來的12個月延長到了30個月(部份國家例如瑞士、芬蘭、盧森堡、瑞典、坦桑尼亞、烏干達、尚比亞須在20個月內申請),如果申請人提出國際初步審查請求的話,更可以將進入所有國家的國家階段的時間延長至自優先日起30個月。然台灣並非PCT之締約國,無法依PCT相關之規定提出專利之申請。僅能轉而透過在第三國申請專利,始能享受PCT的優惠。
智慧財產局為了解決該問題,也積極進行國際間的專利合作。日前實施台美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計畫,即是一個相當大的成就,當一專利申請案之部分或全部請求項在第一申請局(Office of First Filing,簡稱OFF)經過實質審查獲准專利後,該案申請人可以藉由提供給第二申請局(Office of Second Filing,簡稱OSF)相關資料,使OSF得以利用OFF的檢索與審查結果,進而加速該案件之審查。
由於專利積案是全球性的問題,未來應該加強國際合作,始能解決此一問題,對此本文提供以下幾項建議:
(一) 加入國際智慧財產權組織或公約:由於特殊的歷史因素與歷史背景,縱然台灣身為貿易大國,亦是WTO的會員,專利申請量也十分驚人,但還是難以進入各大國際智慧財產權組織、簽署國際公約,或是與主要貿易伙伴簽訂專利合作協議。我國參與WIPO等國際組織的最大障礙,來自於大陸的反對。如今兩岸關係逐漸和緩,政府應主動與大陸商議,協助台灣加入國際智慧財產權組織或公約。
(二) 積極與他國簽訂雙邊合作協議,以促進相互承認專利檢索或審查結果:專利申請原則上需向特定國家的專利機構申請審查,全球化社會商品貿易不限於單一國家,而是至世界各國。發明人通常會向數個國家申請專利,各國的專利審查機構均需重新檢索,形成資源的浪費。故各大專利局興起,相互承認專利檢索或審查結果的想法。日前我國與美國建立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制度,即是相當不易的突破,未來仍應積極與他國簽訂專利雙邊審查合作協議。
(三) 推動兩岸專利審查合作:台灣與大陸間的貿易相當頻繁,ECFA開始落實之後,兩岸經貿將更加密切。隨之而起,雙方相互申請專利的情形也將水漲船高,數量將大幅增加。兩岸針對此問題,已經有了初步的共識,並於在2010年6月所簽署的《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中,明文規定雙方將推動相互利用專利檢索及審查結果,未來仍應透過協商加以落實。
台美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計畫的推動,讓台灣推動專利國際合作跨出相當重要的一步,隨著兩岸關係逐漸緩和,無論是促進兩岸間的專利合作,亦或是加入相關國際專利合作組織或簽署均有相當大的空間。
(本文刊載於2011年9月30日中央日報網路報)
(本文謹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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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我國專利積案問題之建議
作者曾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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