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口老化與年金保險改革

(一)由於全球人口老化現象的持續蔓延,導致世界各國採行隨收隨付式的公共年金保險制度(public pension)正面臨日益嚴重的財務負擔問題,必須對制度進行多次修正而做出更多的年金保險改革,以資因應,謀求解決。據聯合國統計,在2000年時,全世界工業化國家年滿65歲以上人口約佔總人口的14%,包括歐洲、北美洲、澳洲、紐西蘭及日本等國在內。而從1950年的佔率8%,增加到2000年的14%,在50年間計增加6%,增幅達75%;但預估到2050年時將達26%,較2000年增加12%,增幅約86%,成長速度超過原先50年間的75%。另從年滿65歲以上人口數做比較,估計到2050 年時將超過14億人,而1950年時為1億3千1百萬人,2000年時為4億1千8百萬人,這種成長趨勢遠超過一般人口成長。因此,公共年金給付支出(public pension spending)勢必隨著人口老化而快速遞增。

其次,再從另一統計顯示,在2007年時平均公共年金給付支出比率約佔GDP的10.2%,預估到2060年時增加到12.6%,平均增加GDP的2.4%。惟大多數國家對於年金保險財務壓力問題大都儘量避免討論,甚至未將實際數字公開列入,導致難有精確的給付支出統計數字,否則將會更加重財務負擔問題的嚴重性。由此顯示,未來人口老化現象將益形嚴重而衝擊到公共年金保險給付支出,導致後代勞工須承擔更多的財務責任,並影響到制度本身的健全運作與永續經營。

(二)基於此,為因應公共年金保險制度的財務持續力(the financial sustainability)而具有適足的財務償付能力,用以解決日益嚴重的年金保險財務負擔問題的壓力。國際組織,學術團體及政府決策者等均大唱多層次老年經濟保障模式,以取代原先世界銀行在1994年所提出三層次保障的第一層保障模式為唯一選項。而主張採行多元化組合模式進行改革。至於各國政府所提出的年金保險改革策略,首先主要改革的目的在於減少公共干預(public intervention)。例如英國1986年社會安全法(the 1986 Social Security Act)的改革措施中,已將1975年所提出的社會安全年金法(the Social Security Pension Act)中的附加年金脫離本制度併入職業年金的選擇考量,即所謂契約外年金的選擇(Contracting out option)。而採行確定提撥制(DC)的企業員工退休金(或稱職業年金),或者改採新型的個人退休金計畫(personal pension plans)。至於日本的勞動者年金保險而後改稱為厚生年金保險亦有類似的改革措施,將原制度中的定額部分一律整合改為共通的老年基礎年金,而保留所得比例年金,並與企業年金做混搭式的併入調整。嗣後,多個國家亦相繼仿行,旨在減少公共年金保險給付支出,而將部分財務責任轉移由企業退休金制度來承擔,即一般所謂的公私部門混和制。

二、NDC制的概念探討

(一)在各國政府正積極進行各種年金保險改革之際,義大利、瑞典、波蘭及拉脫維亞等國卻採行創新式的另類改革措施,實施無財務準備式的個人帳戶制(確定提撥制),或稱概念式或名目式的個人帳戶制(Notional Defined Contribution, NDC)。

NDC制的基本概念係建構在確定提撥制(DC)的隨收隨付式財務處理基礎上,由現有勞工所繳納保險費收入來支應現有退休者所需年金給付支出,而仿效財務會計制度(a financial account scheme),將勞工在勞動期間所繳保險費予以累積,但在會計處理上卻因改成當期保費收入用以支應當期保險給付支出,故在個人帳戶內的累積基金已不存在,並不像一般財務會計制度具有財務資產(financial assets)的投資,而成為一種虛擬式(名目式)的個人帳戶制性質。換言之,社會保險年金制度係一種確定給付制(DB)的年金保險制度型態,而DC制的特性卻屬於財務提存式的個人帳戶儲蓄制度型態。在社會保險領域裡,若採行NDC制型態時,則在保費負擔上係採隨收隨付的財務處理,按一定提撥比例來計收保費,存入於個人帳戶內,而其勞動期間所累積保費基金總額係代表著一種虛擬式或稱名目式的年金財富(fictitious or notional pension wealth)。至於保費與保險給付間的變動係採連動個人化方式,並由同一年齡階層(same birth cohort)內的個人作其會計帳面上的財務處理,由當期保費收入用以支應當期保險給付支出。但在給付支出上,則依給付標準規定按勞工的保險年資及其薪資所得採確定給付制來計領年金,導致代際間的退休者領取不同的收益率,而無法使每一退休者均能獲得適當的給付水準(sufficient benefit),以致造成世代公平的差異化,須透過政府稅收或補助方式來籌措財源,採行最低給付保證措施(minimum income or minimum benefit guarantee)補充其不足而提供勞工的基本保障。

(二)歸納而言,就總體而言,若以資產負債財務報表方式表示,NDC制的資產總值(assets)至少必須等於負債總值(liabilities),然就個體而言,在任何時點下的個人帳戶內數值應相當於領受年金給付者的年金給付現值。顯然,NDC制應用在社會保險領域中,則兼具保險的再分配功能與個人帳戶制所具有的精算公平性意義。

誠如英國倫敦經濟學院教授Nicholas Barr所認為:NDC制的基本概念係利用兩個因素來區分隨收隨付式的社會保險年金制度,即一為嚴密的精算因素(strictly actuarial element),採隨收隨付式的財務處理基礎,卻仿效完全提存式的確定提撥制型態(a funded defined contribution scheme),由被保險人繳納一定比率的保險費為基金來源,強調精算成本的公平性,用以控制成本;另一為再分配因素(a redistributive element),從政府一般稅收來籌措財源,而具有再分配的效果。顯然,Barr教授將精算公平性與再分配效果兩個因素,導入原有NDC中,俾期維持精算公平性的財務平衡原則與保險福利性的再分配功能(見N. Barr(2006), Non-Financial Defined Contribution Pension, from “Pension Reform” by the World Bank, P.59)。

三、NDC制在社會保險上的應用

(一)綜上所述顯示:其實NDC制係結合了隨收隨付式的DB制與個人帳戶式的DC制兩種制度的特性所建構出的新模式。其中前者的DB制具有連帶責任思想的再分配功能,提供最低給付保證的經濟保障;後者的DC制則具有費用公平性的財務機制功能,維持費率的穩定與抑制給付遞增的預防效果。其基本架構係將公部門的社會保險理念導入私部門的個人帳戶制概念,而建構成一種公私部門混合式的混搭模式(Mix d Match)(見柯木興‧林建成(2006),漫談社會保險與個人帳戶制,p.117-119)。換言之,NDC制是一種融合了DB制的保險給付性與DC制的費用公平性的混合制度。在給付支出面上,應用社會保險的連帶責任理念,以確保所得再分配效果;在保費收入面上,卻採負擔公平性的精算原理,俾具有財務機制功能。其主要目的在於謀求解決當前各國政府進行年金保險改革方案中,主張由DB制改採DC制仍無法解決其財務負擔與制度屬性等問題的困境,基於減輕負擔的經濟條件與短期利益的政治考量所提出的替代改革策略,係屬一種結構性年金改革(structural pension reform)的新模式,俾能維持財務持續力(fiscal sustainability)、給付適當性(benefit adequacy)以及世代間的公平性(fairness within and across generations),以達成年金保險改革的目標。

惟吾人在採行NDC制來解決公共年金保險制度的財務問題時,必須具備有下列幾項配套措施為要件,才能收到預期的效果。即(1)必須依經濟成長指標來調整年金給付額,以確保公共年金保險制度的長期財務持續力(the long term financial sustainability);(2)必須減少因實施提早退休優惠措施誘因(the existing strong incentives),以避免對當前勞動市場的曲解;(3)必須避免因代際間的不同報酬率(收益)而影響到制度的世代公平性(the intergenerational equity of the system);(4)必須實施自動調整機制措施(automatic adjustments),以減少制度性的政治干預(the systematic political interference)等(見Tito Boeri and Vincenzo Galasso(2010), Is Social Security Secure with NDC? IZA, Institute for the Study of Labor Discussion paper No. 5235, October 2010, p.3)。

(二)事實上,即使在採行NDC制前已做好了上述數項配套措施的準備,亦很難解決因結構性因素所造成的財務負擔問題。吾人似可從根本的財務結構與世代公平等兩個面向來分析探討其問題原因所在。即第一、就財務結構面而言,NDC制雖採行保費與保險給付間連動法來調整保費而增加保費收入,但因採隨收隨付制而將全部保費收入仍用之於支應當期保險給付支出,並無多餘的責任準備。另在給付支出面上,卻採社會保險年金給付的方式,將隨著人口老化以及餘命延長而更加速給付支出的遞增,導致無適足的財務償付能力,仍無法解決日益嚴重的財務負擔問題。第二、就世代公平面而言,有關世代公平差異化的關鍵問題,在於代際間的不同收益率,必須導入最低給付保證措施來補助部分退休勞工保障不足的水準,而強化了世代公平的互惠概念,卻延伸出財務責任移轉後代承擔的問題。同時,為發揮社會保險連帶責任所特有的所得再分配保障功能,則傾向於採取隨收隨付制的短期政治利益考量,而陷入財務負擔問題益形嚴重的無解困境。二者之間互為因果關係而產生惡性循環現象。其次為解決短期的財務壓力,基於政治利益的考量亦會誘導政治的干預,而使自動調整財務機制功能受到干擾,亦會阻礙年金保險改革的推動。縱然對於未來採取降低給付標準及延長退休給付年齡等措施,以減輕公共年金給付支出,但因過去服務債務的巨額負擔仍然無法徹底解決結構性因素所造成的財務問題。

職是之故,NDC制應用在公共年金保險體系裡,仍無法解決財務負擔問題,但卻可視為年金保險改革措施的另類替代方案之一,亦可供決策參考與借鏡。最後,值得一提是:NDC制的概念在社會保險的應用下,採隨收隨付式的個人帳戶制,已將「量入為出」的財務機制功能,導入費率結構中,而強調了個人責任與權利義務的對等關係,已蔚成為當前各國政府推動老年經濟保障制度中的主流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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