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因應近幾年來全球性金融風暴對國內經濟所造成的衝擊,特別是為了照顧那些受景氣影響而不符合現行「社會救助法」資格的近貧(Near Poor)與新貧(New Poor)人口,意即一般所謂的「中低收入」民眾,已於今年九月向立法院提出「社會救助法」修正案。除了將「中低收入」的標準納入「社會救助法」的適用範圍,以照顧更多的弱勢人口外,同時將檢討目前貧窮線的計算方式,擬改以歐盟、OECD等國家慣用的「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百分之六十」取代「消費支出的百分之六十」,做為我國未來「最低生活標準」的依據。倘若「社會救助法」未來能順利完成修法,將是我國社會福利發展過程中一個相當重要的里程碑。

鑑於現行以「消費支出的百分之六十」來決定「貧窮線」的計算方式,容易因景氣循環、行政區域調整,以及調查過程中的抽樣誤差等因素的影響,而造成各縣市貧窮標準提高或調降不一致的情況,導致弱勢民眾常無所適從,甚至與各縣市承辦人員發生爭執。尤其目前我國仍存在著貧富差距擴大的現象,舊有「貧窮線」的計算方式,更容易因「富人效果」而被低估。此外,五都大選後部分縣市行政區域即將調整,倘若再不修法,上述的情形恐將更為嚴重,勢必影響弱勢人口的權益甚鉅。

其次,由於我國目前除了「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以外,「中低收入」乙詞在法律上尚未有明確的標準。但近幾年來,中央政府轄下的社會福利、教育、醫療與勞動等各相關部門,為因應景氣的變動,已陸續提出數十項協助「中低收入」家戶或個人的補助、津貼等措施。雖然大多是臨時性的,但其中對於「中低收入」的標準並不一致,有些甚至授權下屬機關自行訂定標準,或是部分措施只出現「中低收入」但相關規定並不明確。為解決各機關及若干法案中對於「中低收入」標準混亂的情形,將「中低收入」的概念納入現行「社會救助法」中,並給予明確的定義及規範,應是政府責無旁貸的課題之一。

根據媒體報導,未來「社會救助法」完成修法後,預估將有六十萬人受惠,法定弱勢人口將從所有人口的1.14%增加至4%左右,而中央政府社會救助預算粗估每年將增加數十億元,這還不包括因中低收入人口納入「社會救助法」而增加的健保費補助、國民年金保費補助、津貼及教育費用補助等。基本上,政府照顧弱勢乃是遂行社會正義的具體表現,更是德國學者Claus Offe所謂的維護資本累積與統治政權合法性的必要手段。只要政府有能力,在取得一定的社會共識下,政府選擇扮演更積極的福利國家角色,相信大多數的民眾都是樂觀其成的。

惟弔詭的是,政府的移轉性支出雖有助於縮減貧富差距,但在社會學家Jürgen Habermas和Claus Offe的觀點裡資本主義福利國家充其量只是水平的重分配,而非系統性的垂直重分配。況且,政府財政的過度支出是有害資本累積的,甚至會危及政權的基礎。因此,「社會救助法」修法並不能完全解決貧窮問題,政府仍須提出其他可行的脫貧配套措施。此外,考量我國租稅負擔率遠低於英國、北歐等先進福利國家,為持續照顧弱勢族群,政府亦應針對「社會救助法」修法所增加的人口,籌措適足的固定財源,避免造成公務預算的排擠效果,並保障弱勢者應有的權利。

台灣的社會福利經常出現非理性的喊價現象,特別是涉及現金分配的津貼或補助等措施,又或者是將社會保險與福利制度混淆,如此不僅增加政府的負擔,同時也影響了社會保險本身財務的健全。因此,不論是過去以「消費支出的百分之六十」或是未來將以「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百分之六十」來計算貧窮線,各縣市的貧窮線標準實應避免淪為政治妥協下的結果,仍應依照客觀的調查或統計數據來決定才是。另外對於弱勢民眾的救助、補助措施上,建議政府亦應釐清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間的差異,「保險歸保險,救助歸救助」,避免因一味的順應民意而導致保險財務陷入困境,如此非但不是根本解決問題之道,恐怕也會損及一般民眾的權益。

最後,為健全我國社會救助制度,保障近貧人口的生存權益,政府除了儘速通過修法外,亦應加強就業服務措施,「給魚吃,不如教他釣魚」,脫貧才是貧窮問題的最終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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