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環境教育」是1960年代中期興起的學門,UNESCO於1970年定義為「是一項辨識價值與澄清概念的過程,可以之發展必要之技巧與態度,以瞭解和欣賞人類、文化、生物及自然環境間的互動關聯性」。1972年Stockholm舉行「人類環境會議」,會中提出「發展環境教育是解決環境問題最佳策略之一」的見解。

為了響應聯合國的永續發展教育計畫,我國從1983年起便積極推動《環境教育法》立法。2010年5月18日《環境教育法》通過立法、總統於6月5日公布、一年後生效;前後歷時十七年。

一、環境教育法要旨

我國《環境教育法》立法目的,在於「推動環境教育,促進國民瞭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係,增進全民環境倫理與責任,進而維護環境生態平衡、尊重生命、促進社會正義,培養環境公民與環境學習社群,以達到永續發展」。本法定義「環境教育」為「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與環境之倫理關係,增進國民保護環境之知識、技能與價值觀,促使國民重視環境,採取行動,以達永續發展之公民教育過程」。

在「環境教育政策」的制訂方面,本法規定:「中央政府應制訂國家環境教育綱領」、「設立環境教育基金」及「辦理環境教育機構及教育人員認證」,以推動環境教育工作。實施對象是「各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中以下學校,以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的財團法人」,其職員及學生,每年都須接受4小時以上的環境教育課程。

事實上,教育部過去對「環境教育」已經做了許多基礎工作,譬如將「永續發展教育」納入大專通識課程、列入國中小九年一貫課程、在22縣市辦理「環境創意教育工作坊」、編印環境保護教材、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環境教育輔導小組、設置永續校園全球資訊網,以及每年編列的「加強學校環境教育實施計畫」等等,執行績效非常顯著。我們期待《環境教育法》這項法制能有周全的準備,以確保執行成效斐然!

二、對環境教育法的期待

依《環境教育法》的設定目標,中央主管機關需要積極邀集相關部會及學者專家,研訂施行細則等相關子法、教材及師資認證等配套措施,才能據以有效執行。這些重要準備工作至少包括:

1.「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及推動辦法訂定

2.「國家環境教育綱領」研訂

3.「中央級環境教育行動方案」研訂

4.「環境教育機構及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研訂

5.「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研訂

6.「環境教育教材」編定及「環境教育審議會」組成

7.「環境教育基金管理辦法」

以上環境教育推展準備工作千頭萬緒,絕非委託少數社團或學者專家便可以短時間(一年)內完成;未來推動內涵與方式,如果不能超越教育部及環保署已執行多年的環教與社教型態與層次、沒有創新教材與作法,那麼《環境教育法》的立法就失去意義了。因此,關心環境保護者認為,對於這麼重要的環境教育政策推行,中央主管機關一定要採取周全的準備,並且分階段、分層級的逐步推展;切忌在混沌不明的狀況下草率全面實施,讓接觸環境教育的國人倒盡胃口、喪失原本期待與支持的心力。

三、環境教育法落實之建議

關於《環境教育法》的推動,國人關注的問題是:環境教育綱領要如何制訂,才不會失之偏頗?須要舉行多少公聽會、須要委託學術機構多面研擬才能定奪行動方案?怎樣的教育方式才能有助全民環境知識的提升?另外,未來舉辦環境教育的機構及師資、教材如何甄選、認證、編撰及管理,才不會造成一家之言?以及如何防止環境教育講習徒具形式、照本宣科,卻無增進知能效果,甚至演變成「餘興節目」、「大拜拜」式的虛應故事?

由於環境層面非常廣泛,環境議題非常複雜,所以環境教育的內涵設計需要深廣紮實。謹提出以下淺見,供環境教育主管機關參考:

1.環境教育綱領及行動方案要有足夠的涵蓋度,並從最迫切的議題有程序的整合與發展;審議會委員也必須廣及各環境領域。

2.環境教材的編製必須分類項、分層級,從國小、國中、高中職、大專到企業、機關與社會人士,都有各自廣度與深度適當的教材,使受教者從教育過程中獲得正確環境知識,而非僅泛泛常識。

3.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管理,同樣需要依不同類項與層級,逐年開放認證與培訓,以免「瞬間飽和」並演變成環境教育的資格證照考試「獨占」補教事業及「萬年」從業人員。

4.環境教育是千秋永續大計,教育目標方略必須崇高宏博、教育內涵必須正確務實、師資與教材須嚴謹;絕不能在沒有系統、沒有主體、缺乏架構層次的狀況下,就先「急就章」倉促上路而致「迷途」或「岐路亡羊」。

四、結論

環境教育的推廣不應流於口號形式,更不能僅有浮面生態、倫理、環保、節能、資源回收、永續發展等泛泛之論而已。環境教育機構必須要有充分師資;教師與教材必須具備專業論述的理論基礎及相應的科技知識,才能使受教者循序漸進、累積環境知識,並可內化成為個人生活與價值信念、可持之與時俱進及永續成長。

環境教育人員的培育與甄選,必須有周全的培訓程序與管理辦法。有志投身環境教育者,須先具有自然生態與環境科學(物理、化學、生物、生態學、數學)以及必要的環保科技知識基礎,然後再依專業與等級認證,取得不同專業與等級的教師資格,才能從事環境教育的教學活動。

推動《環境教育法》必須先完成配套準備工作,環境教育才能落實並俾益環境品質的提升,進而有利於國家的永續生存發展。

五、參考資料

1.環境基本法,91.12.11總統公布

2.環境教育法,99.6.5 總統公布

3.行政院,台灣廿一世紀議程---國家永續發展願景與策略綱領

4.教育部,加強學校環境教育三年實施計畫(99年-101年)

5.環保署,環境白皮書,9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