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問題背景

我國「國民年金保險」從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開辦以來,至今剛好屆滿兩年。惟在保險財務處理上係採「部分提存準備(partially funding)」、「確定給付(defined benefit, DB)」的國民年金制度,由於在規劃過程中偏重與當時的政治環境妥協,以及各種利益團體的介入,使得現行的「國民年金保險」不但無法對所有民眾提供世界銀行所謂的第一層經濟安全保障,且由於增加了社會福利型的給付(例如老人年金、身心障礙年金),政府整體財政支出並未減輕。

我國「國民年金保險」內容不同於其他國家公共年金制度之處者,包括納保對象僅限於「沒有參加軍、公教、勞、農保的弱勢人口」、開辦之初「農保與國保脫勾」,以及所謂的「柔性強制」式的社會保險等,都與其他社會保險式的基礎年金制度有所差異。此外,「國民年金保險」對於開辦之前已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的民眾或已是身心障礙者,分別提供每人每月三千元及四千元的福利型基本保證年金,再加上政府對於民眾保費的補貼、被保險人加保人數的逐年減少,與低保險費率等政策措施,都對政府財政以及未來國民年金財務造成相當大的壓力。

貳、議題分析

日前行政院會剛通過「國民年金法」修正草案,修法重點包括:「放寬被保險人納保資格、修正保費計收和年資計算方式、重新界定不得擇優領取年金給付限制、放寬老年基本保證年金領取條件、刪除配偶罰鍰裁處規定、修正原住民給付領取條件。」預估將有數萬名曾領取過軍保、公教保等一次性給付者受惠。而這也意謂著未來隨著「國民年金法」不斷的修法下,國民年金的「受惠」人口將越來越多,一旦民眾只關心個人權益,而忽略「國民年金保險」的財務健全,在「各取所需」的情形下,「國民年金保險」的財務勢將日趨沈重。尤其是當政府擴大被保險人範圍時,倘若受益對象僅包含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風險較高的民眾,則「國民年金保險」的給付支出恐將遠大於保費收入,同樣也將對政府財政造成更大的壓力。

基本上,積極照顧弱勢族群,政府原本就責無旁貸,而國民年金保險制度的財務穩定更是政府的義務與責任。依照社會連帶責任(Social Solidarity)的思維,以及保險大數法則的基本功能,納保人數越多、有能力的人幫助沒有能力的人,則越能達到彼此自助互助的合作效果。依照其他福利國家實施老年退休保障制度的經驗來看,儘管制度內容各國略有差異,但是將「全民」納入第一層公共年金的保障範圍則是各國皆然。蓋因「國民年金保險」就是全民基礎年金,乃是政府保障所有年老退休國民最低生活所需的第一道防線。例如瑞士年滿二十歲以上的國民,不論有無工作者皆需強制參加第一層公共基礎年金(Base Pension),保費由雇主及勞工分攤,即使是無工作的人口,保費亦由家中其他工作人口負擔。

惟近幾年來各國政府為避免公共年金財務陷入困境,以及確保老年民眾的權益,無不積極推動年金改革(Pension Reform)。各種政策措施如延後退休年齡、減少給付、以部分年金(partial pension)取代全額年金(full pension),或是調高投保金額及費率。反觀我國「國民年金保險」的現狀卻是投保人數不斷的降低,而政府未來給付支出的金額卻越來越高。同時我國國民年金制度在部分民眾逆選擇、各取所需的情形下,勢將更加造成保險財務負擔的嚴重性,影響制度的正常運作。

參、政策及對策建議

綜合而言,政府照顧弱勢人口的想法並沒有錯,但從「國民年金保險」的財務狀況上來看,民眾逆選擇的結果卻可能造成國民年金無法「量入為出」、維持「國民年金保險」財務收支的平衡;同樣的,因受限於當初國民年金規劃時的理念而無法藉由社會保險「強制性」的精神而將全民納為被保險人,以及投保金額與費率偏低的情形下,國民年金亦無法「量出為入」,進而維持保險財務的穩定。最後只能由政府承當其最終的財務責任,而民眾獲得的也是每個月三千元至不到一萬元的「殘補式」經濟安全保障。

由此可知,目前我國「國民年金保險」與一般歐美福利國家常見的基礎年金、公共年金有其制度性的差異。反而比較像是一種帶有強烈社會津貼與社會救助意涵的「福利型社會保險」制度。不論是「柔性強制」精神、納保範圍(僅限於部分弱勢人口,非全民)、保費補助(一般民眾政府補貼四成,身心障礙或中低收入者依程度補助五成五、七成或全額補貼),或者是對「國民年金保險」開辦時已經不符合投保條件的老人、身心障礙者提供基本保證年金等,都與一般社會保險有著很大的出入,而其財務風險也遠高於傳統隨收隨付(pay as you go)式的社會保險制度。

因此,為保障退休民眾的經濟安全,建議政府可考慮開放已參加軍、公教、勞、農保的民眾自由參加「國民年金保險」,除了可擴大國民年金被保險人的範圍、增加保費的收入外,更可避免工作人口未來退休後落入年金貧窮(pension poverty)的風險,同時亦能避免「國民年金保險」陷入逆選擇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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