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我國高球選手曾雅妮甫獲得2010年LPGA(美國女子職業高球巡迴賽)錦標賽后冠,外傳中國大陸企業有意以五年2500萬美元(約台幣8億元)的代價,請她擔任代言人,但曾雅妮則表明自己代表台灣,如果該企業要她代表中國大陸出賽,她寧願捨棄對方的贊助也不願轉籍中國大陸,此份愛國之心令人感動但亦令人感慨,企業贊助運動選手已蔚為世界潮流,為何國內企業對運動員贊助的概念仍不普遍。 如何提升企業贊助之意願,共同推動深具經濟價值的包括運動選手在內的運動產業,殊值政府思量,提出有效方案。

貳、企業贊助運動選手之現況

世界各國對運動選手的養成大致可分為兩種模式,一為國家化,以集權國家為代表,如中國大陸、東歐等將體育視為提升國際競爭力、展示國力、宣揚政治和國威的工具,因此,體育政策著重競賽型體育菁英的培養與訓練,選手的培訓乃至退休、撫恤是皆由政府負擔。另一模式則為企業化,如美國、英國、日本、韓國等,企業贊助運動選手是相當普遍的情形,企業將運動贊助視為行銷工具,如請運動選手代言,其目的主要在於增加商品的價值,提高品牌知名度、建立強化或改變品牌形象,以增加商品的銷售機會。以同樣是高球選手的美籍韓裔魏聖美為例,2006年曾被時代雜誌 (Time) 列為全球百大最有影響力人物之一,儘管她尚未贏得一場職業比賽后冠,但代言廣告接續不斷,包括耐吉、新力、歐米茄和麥當勞等,透過行銷、包裝被型塑成「高爾夫球美少女」,贊助企業認為她的個人魅力能帶來巨大商機。

台灣對於運動選手的養成則介於國家化和商品化之間,但在多數民意並不贊成國家以高額獎金培訓體育選手的情況下,企業化應是未來發展的方向。但在客觀上,台灣的市場不夠大,以致行銷的效果有限;主觀上,國內缺少國際化企業,即使是全球聞名的電子產業大都是代工廠,少有自創品牌,在宣傳效果考量下,以及台灣運動員競技實力不夠頂尖,國際型的運動選手不夠多,較難受到企業青睞,企業贊助運動選手的意願自然低。國內企業贊助運動選手最著名的例子即是王建民在洋基隊投出19勝時,宏碁集團、玉山銀行等贊助王建民,請其擔任產品代言人的事件,因為棒球是台灣最受歡迎的運動項目,所以宏碁集團選擇棒球作為該公司運動贊助的標的[1],但與棒球運動相比,其他運動受到國內企業贊助的實例就比較少。

其實,國內不乏大規模、財力雄厚的企業,惜因在法律上未有獎、鼓勵投資運動產業或運動選手的具體措施,導致企業家投資運動產業或培育運動員的意願不高,即便已成為全球女子高球界最受矚目的新秀曾雅妮,仍待國內企業的奧援。另因運動休閒產業在台灣乃一發展中的產業,對於其範疇迄今尚無一普遍接受的界定標準,亦影響了企業的投資意願。

參、結論與建議

綜上可見,由於國內迄今對獎、鼓勵企業投資運動產業、選手未有具體的措施,使得企業對運動產業或運動選手的投資裏足不前。但企業若能加強贊助運動選手,全面推廣體育運動,不僅可突顯企業的社會責任,亦能有效提升國家運動水準[2]。藉此建議政府允宜考量參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訂定「運動產業發展法」,在法規中明確定義運動產業範疇,讓政府、民間企業有明確的投資標的,才能有效率地投入資源,同時訂定優惠、減稅等政策,周整配套引進民間活力,共同推動運動產業,提高國家整體經濟產能,並提升全民健康與生命品質。另由於企業投資最在意的是投資報酬率,故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所設置的運動發展基金,應將經費撥用於運動選手的發掘、培訓及照顧運動人才,以吸引、培養更多的頂尖的世界級選手,俾提高企業的贊助意願。

(本文謹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1]陳尚彣(2006)。企業贊助運動效果之討論。輔仁大學體育學刊,5,287-298。

[2]顏明哲、張家昌(2006)。企業贊助運動選手之效益概述。彰化師大體育學報,6,227-235。

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