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鑒於世界銀行2000年發表報告時就已強調略以,近10年來因溫室效應致使氣候條件改變,爰使海水侵蝕海岸及暴風雨肆虐而造成南太平洋嚴重受創,並警告全球乾旱、飢荒及疾病可能隨之而來。回顧該報告發表後迄今,全球各地確實已發生多次天災及地區性傳染病。甚至於國內最近甫遭受莫拉克颱風挾豪雨重創,及正在對抗蔓延全球之類流感(H1N1)肆虐等。此乃對能源使用不當與環保欠佳所造成之溫室效應,提出最嚴重之警告。據悉,過去20年不但是近百年來最熱之時期,也是最近1,000年來最溫暖的時期。因而美國大氣研究中心公布之模型預測顯示,至2100年有90%之機會,地球平均溫度可能上升1.7℃至4.9℃。

1997年聯合國160個會員國簽署遏阻全球溫室效應之「京都議定書」,該議定書自2005年2月16日生效,參與簽署之141國承諾自2008年至2012年間,將造成地球暖化之6種溫室氣體排放量降至1990年之排放標準,以改變各該國之能源結構。該議定書將於2012年到期,今(2009)年12月底將在丹麥舉行「哥本哈根國際氣候會議」,並將簽署新約以督促全球共同減碳與減排,俾降低溫室效應及減少天災與疾病之肆虐。另外,聯合國尚建議38個已開發國家,在2020年應比1990年減排25%至40%。我國雖然非簽署國,惟因排放溫室氣體總量居全球第22位,允宜及早配合實施,除自行訂定減排標準外,尚應儘速實施綠色稅制,以達到節能減碳及開發替代能源之雙重效果。

本文係先從能源促成溫室效應而改變天氣,並已造成全球之天災與疾病,提醒節減碳與環保之重要性,然後強調綠色稅制乃節能減碳與開發綠能之最重要工具。爰分別敘述我國規劃開徵綠色稅制之原委,國外綠色稅制與節能減碳之概況,及我國規劃綠色稅制之定位與方向等,以期儘快實施該稅制,既可與國際同步接軌,共同降低溫室效應;又可兼顧節能減碳與環境保護之目的。

貳、我國規劃開徵綠色稅制之原委

一、我國能源使用量及溫室氣體排放量均甚高

(一) 我國對外國能源依賴度甚高:隨著石油、煤、天然氣等化石能源逐漸枯竭,有關節能減碳、推動再生能源及能源多元化等問題逐漸為朝野所重視。雖然台灣擁有大自然之力量與恩賜,諸如風能、太陽能及地熱等再生能源,在全球均係數一數二,惟迄今未見妥善利用與開發,反而對國外之化石能源有91%依賴度;對所有能源有91.8%依賴度。此又與國內能源價格偏低,長久以來存有政府變象補貼有關,也因而造成能源浪費之現象。

(二) 京都議定書之衝擊顯而易見:我國並非該議定書簽署國,亦非聯合國建議應優先減排之38國先進國家,惟因我國排放溫室氣體總量位居全球第22位,且近10年以來二氧化碳(以下簡稱CO2)排放量仍逐年大幅成長,而能源密集產業尚無改善或轉型之跡象,若未儘速開徵製體性之綠色稅制加以矯正,則必將成為國際要求減排之標的。因此,我國在98年度全國能源會議時,自行訂定溫室氣體減量目標並付諸施行。此乃由於依照該議定書將CO2減量至1990年標準(約270萬公噸)並不容易,而對CO2減量又須花費很高之成本。若以工研院提出之「減量1公噸CO2是400美元」估算,則2010年要花3兆8,000億美元。另外,雖然產業部門甚為反對開徵綠色稅制,政府仍須顧慮世界潮流之所趨,及經濟永續發展而持續規劃,以便與國際同步接軌。

二、相關稅費制度散亂及能源多元化仍須大力推動

(一) 現行能源與環保稅費制度亟待改善:1.能源資源稅費方面:諸如溫泉費、水源保育及回饋費、礦業費、礦業規費、土石採取規費、汽燃費、及石油基金等均隸屬於經濟部掌管。2.環境污染稅費方面:諸如溫室氣體、溫室污染防制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噪音防制費、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及回收清除處理等均隸屬於環保署掌管。3.亟待改善之原因:由於上述稅費制度零散,且名目混用,不但分屬不同機關掌管而事權不一;而且各該機關之意見常與財政部不一致而缺乏整體性。因此,會嚴重影響環境永續性目標及效益之達成。

(二) 能源多元化仍須大力推動:1.能源結構:目前我國之能源結構大致為石油50%、煤炭33%、天然氣7.7%、核能8%、其他(包括電力與再生能源等)1.3%。上述結構中化石能源高達90.7%,再生能源中之核能又會有負面影響,顯示我國不論是減排或發展綠能,均有甚大空間且困難重重。2.政府對節約能源之優惠:節約能源必須大家共同努力,依據「促產條例」之規定,對於節約能源設備可享有加速折舊之誘因;對於其貸款尚提供優惠。惟相關政策之推動,仍較鄰近之中日韓為慢,爰須儘速急起直追。3.政府推動綠能政策:政府推動之「六大新興產業」方案中,亦包括「綠色能源」(或綠能),旨在引進新技術,以推動再生能源之發展。依據金屬中心今年9月1日宣佈將與中科院合作,共同建構分散式儲電系統模組,預計明年風力機組設備產值為30億元,2012年為75億元,將可帶動我國風能發展。上述能源多元化之發展,若能由政府領導大力推動並透過課徵綠色稅制,將可收事半功倍之效。

參、國外綠色稅制與減碳減排之概況

一、擇要析述國外之綠色稅制

(一) OECD會員國之綠色稅制概述:歐盟國家最早實施,其制度較完備,尤其將污染成本計入生產成本之做法,對全球各地實施綠色稅制甚具參考之價值。而歐盟國家均為OECD之會員國,各國間之綠色稅制並不一致,茲要述如次:1.就課稅項目而言:從油品、煤氣、天然氣、及電力等能源課稅,亦有從上述能源之含碳量課徵CO2稅。2.從課徵基礎言:從價課徵或從量課徵。3.從課徵稅目言:各國分別使用特別銷售稅、加值稅、能源稅、礦物油稅、電力稅、CO2稅或氣候變遷稅等。

(二) 個別國家之綠色稅制:1.歐盟之北歐會員國最早實施:芬蘭1990年就既有源稅制內加入以含碳量為基準計算稅率之「附加稅」,丹麥1992年就既有之能源稅中加入以含碳量為基準之「CO2稅」(新稅)。同年荷蘭亦以相同方式引進「一般燃料稅」(新稅),惟2004年廢除以含碳量為基準,而將新稅與原來之能源稅整合。2.主要歐盟會員國之稅制:英國在1993年至1999年間提高既有能源稅率,2001年另對商用電力、煤炭及天然氣等能源課徵「氣候變遷稅」(新稅)。德國1999年就既有能源稅調升礦物油稅之稅率,惟對電力只課徵「電力稅」。到了2006年把煤炭納入課徵範圍後,改為「能源稅」。法國2007年對不在既有能源稅課稅範圍之煤炭課徵「煤炭稅」。今年9月3日宣布將計畫自2010年起對每公噸燃料之CO2排放量課徵14歐元(或20美元)之「CO2稅」。

二、國外減碳與綠色能源之發展

(一) 京都議定書簽署後之發展:雖然在1997年該議定書簽署前有些歐盟成員國已開始徵收綠色稅制,進行減碳及環境保護。到了簽署該議定書後,各國才先後通過相關法案或措施加以因應。茲擇要析述如次:1.德國:1999年開徵綠色稅制後,為了把CO2減量到1990年之水準,政府立即從調整產業結構加以改善,經減排後數量甚至於低於目標量。2.英國:2001年直接使用「氣候變遷稅」課徵能源,並參照該議定書之要求減碳與減排。此外,歐洲國家2008年從事綠能投資500億元,顯示其對溫室效應之關切。3.日本:全球第5大溫室排放國,截至去年3月,日本之碳排放量仍高出1990年之16%。因此,甫當選首相之鳩山9月7日宣布上任後,將嚴格實施溫室排放標準,並訂定中程目標為2020年之排放量將比1990年少25%。

(二) 近年來減碳與綠能之發展:1.美國首次立法限制溫室氣體排放:今年6月26日眾議院通過「清淨能源法」,首度立法訂定減排標準為「到2012年時,必須比2005年排放量降低17%,2050年必須降低83%」,以期降低對國外石油之依賴,並推動綠能之發展。由於美國為全球最大之經濟體,故其減碳效果及綠能發展均將對全球產生重大之影響。2.中日韓擬聯手爭取綠能霸主:日本油電車目前為全球最先進者,中國之電動車、太陽能及風能均為全球第一,南韓已斥資310億美元推動27項綠能計畫而急起直追。三國之官員今年8月曾會商合作事宜,並決議在今年12月「哥本哈根國際氣象會議」後,共同合作挑戰美國,而成為低碳綠能之新霸主。

肆、我國規劃綠色稅制之定位與方向

一、綠色稅制定位之依據

(一) 「台灣經濟永續發展會議」決議:95年7月28日所達成之決議如次:1.推動「能源稅條例」立法:針對不同化石能源別單位熱值與含碳量為基礎,並兼顧消費用途及環保節能效果等為稅額訂定原則。2.採從量課徵最終稅額,應參考國際稅率水準及對我國物價總體經濟之影響而訂定。3.為避免重複課稅,併同考量取消部分貨物稅課稅項目,及推動稅費制度改革。

(二) 98年全國能源會議:1.溫室氣體減量目標:2007年全國CO2排放量為268百萬噸,於2020年回到2008年排放量257百萬噸;於2025年排放量214百萬噸。2.重申推動「能源稅條例」以促使外部成本內部化,反映合理能源價格,並發展綠色租稅改革制度。3.重申從量課徵之課稅基礎,其稅率應漸進方式推動,以期達成環保節能效果。4.一併考量減碳量與排放交易管制整體規劃。

(三) 「賦改會第8次工作會議」決議:98年8月31日所達成之決議如次:1.能源稅及環保稅應與經濟部與環保署所規劃之節能減碳措施互相配合,以達成整體節能減碳目標。2.上述節能減碳非稅工具未能達到減碳目標部分,將藉由租稅工具協助達到整體減碳目標。

二、我國綠色稅制規劃之方向

(一) 規劃稅制之名稱及主要內容:1.稅制名稱為「能源稅及環保稅」:係以租稅之形式充分反映能源使用與環境防制之外部成本,以找到真正之市場價格,並透過價格機能發揮課徵內生化之效果。既可避免因錯誤價格資訊導致能源誤用,而達到節碳之目的;又可促進替代能源之開發而達到環境保護與增加稅收之效果。2.能源稅:採使用者付費原則,針對源自化石能源之汽油、柴油、煤油、航空燃油、液化石油氣、及源自再生能源之核能等加以課稅,以達到節約能源及提昇使用效率之目的。3.環境稅:採污染者付費原則,針對溫室氣體污染(包括CO2、HFC5、PFC5、及SF6)、空氣污染(包括NOx、SO、及VOC)、水污染、海洋污染、及土壤與地下水污染等加以課稅,以達到環境保護及經濟永續發展之目的。

(二) 開徵時機及最終稅額:1.開徵時機:只要行政院核定隨時可以開徵,惟應選我國主要競爭對手國實施後才開徵,以避免影響我國廠商之對外競爭力。此外,尚應以循序漸進方式逐年調整稅額進行,俾降低對物價及經濟之衝擊。2.最終稅額:應參考國際能源稅率水準,及對我國物價與總體經濟之影響情形訂定最終稅額。爰規劃以鄰近且與我國類似之日韓兩國為參考對象,預計在開徵10年後最終稅後價格不高於日韓兩國。此外,實施第11年以後,應徵稅額不再增加。

(三) 課稅基礎及以價制量:1.課稅基礎:將以能源之「單位熱值與含碳量」或「單位熱值含碳量」為基礎而從量課徵,如此則稅額與能源價格高低並無直接關係,既可避免遭受能源波動之影響;又不會影響物價波動。2.以價制量:規劃中之稅制將可透過價格政策對非再生之化石能源,及可再生之綠能課徵不同稅率,讓資源移轉到更佳之處,既可促進節能減碳與環境保護;又可加速替代能源或綠能之開發,以降低溫室效應並有助於經濟與環保之永續發展。

(四) 配套措施:1.取消不合時宜之租稅:除可推動現行能源及環境相關稅費制度之改革之外,對於增加之稅收將先用於降低具扭曲性之租稅,例如取消部分貨物稅。此外,尚可用以改善所得分配,補助大眾運輸或提供社會福利等。2.繼續研究發展:增加之稅收尚可用於能源與環保之相關研究發展,以協助相關產業提升產品之品質,促進再生能源之發展,及避免發展再生能源引起之負面影響,以兼顧稅制改革效益及財政平衡之目標。

伍、結語

綜上所述,獲悉能源與環保問題已經不是單一國家或單一部門之問題,而是全球性之最重要議題。能源造成溫室效應並改變天氣釀成全球各地之災難與疾病,此已成為共同之問題,任何國家或地區均無法置身事外。各國雖曾透過租稅或非稅行政措施進行節能與環保,惟僅係個別國家點的力量之發揮。到了京都議定書簽署後,才開始有全球性共同努力節能減碳,以遏阻地球溫度繼續暖化,俾降低天氣變遷對人類所造成之災害。我國雖非簽署國,惟因能源結構欠佳與排放溫室氣體甚高,且係全球較重要之經濟成員,允宜順應世界潮流而同步接軌。

盱衡近年來國際間均在大力推動該議定書有關減碳與減排之要求,及推動能源多元化。其中又以鄰近我國之中日韓最為積極,且成效卓著。鑒於我國係屬高度依賴國外進口能源之國家,且能源結構中絕大部份為化石能源,因而該議定書對我國之影響甚大,現行之能源與環保相關稅費又缺乏整體性規範,爰須儘速開徵綠色稅制始可帶動全國落實節能減碳與環境保護,進而促使能源密集產業轉型,及開發替代能源或綠能。

我國之綠色稅制已規劃10年,並已確定稅制之定位與方向,有關政策協調與政府各部門間之溝通應該已接近完成階段。至於對消費者與產業之衝擊與影響程度,經過這些年來之認識與調整後,可望已大幅降低。有鑑於任何租稅之實施皆不可背離產業政策,爰須由主管機關對於產業界有關該稅制恐會衝擊經濟發展,降低競爭力,及提高失業率等反彈,儘速從稽征技術方面研妥完善之配套措施加以解決。以期我國之綠色稅制得以順利開徵,不但在國內可確實做好節能減碳及開發綠能;而且可與國際共同合作減排,以降低溫室效應對全球所造成之禍害。

(本文發表於2009年9月24日中央網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