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台灣地區砂石開採與產銷,過去一直有黑道介入及盜採的問題存在;深深困擾工程界,也衍生諸多社會治安事件。砂石開採與產銷由於主管機關向採嚴格方式審理,涉及的法令與權責單位又多,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經營者往往以違規甚至違法方式盜濫採。鑑於長期的砂石採售管理失當,對社經產業產生重大影響,有關砂石採銷的管理規範,自民國96年起即研議採「採售分離」方式管理。

97年起各主管機關公布的砂石採銷管理法令包括:《土石採取法》、《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中央管河川採售分離作業要點》、《河川水庫疏濬標準作業規範》、《國有林地野溪清疏作業要點》、《野溪淤積土石清疏作業要點》、《河川水庫疏濬採售分離土石申購作業規定》及《土石標售補充說明》;對於砂石採售管理,配合河川水庫清淤疏濬作業,制訂了較完備的作業規範,但實際執行之後仍有值得檢討與調整之處。

二、「採售分離」管理機制分析
(一) 政府管理機制:
經濟部水利署水資源局及各河川局,為辦理「中央管」河川或水庫之疏濬清淤、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及林務局為辦理「野溪」淤積土石及「國有林地野溪」清疏作業,除「緊急疏濬」外,「一般疏濬」均須由各該「執行機關」研擬『疏濬土石作業計畫書』,通常以「採售分離」為原則,送上級權責機關核定後,再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疏濬土石採售分離計畫書有一定的格式,內容包括:「計畫範圍:包括概估面積數量及位置圖」、「計畫內容:招商方式、作業時間、販售方式資格及底價計算」、「監控管理:招商方式、疏濬區測設、管制及保全設施人力」、「其他配合事項:環境維護及防弊措施」、「計畫人力」及「計畫經費與期程」等項;對於監控管理與防弊,其措施特別著重清疏界樁之測量與設立、地磅管制站及影像監錄系統裝設。疏濬土石採售分離計畫,通常以「土石總量管制」為主、「疏濬採取斷面」測量為輔,除特殊公共工程外,每一申購案以1萬至5萬立方公尺為原則,以防止壟斷或囤積。

(二)廠商管理措施:
對於承攬疏濬作業廠商的資格與砂石申購廠商,必須檢具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納稅證明文件影本憑審;疏濬廠商與申購廠商不得同為一家公司、行號或同一代表人、負責人。如經發現有上述情節,執行機關將駁回申請。

為了加強土石料源出料後的管理,執行機關除將獲准一般申請廠商名冊公布於機關網站,並函送礦物局、當地縣市政府,以及鄉鎮市公所、警察、環保機關。如查有諸如不當囤積、操控市場哄抬價格、未遵守合約等違法事證,則立即停止出料、沒收保證金,並取消承商資格三年。

有關廠商的運輸作業及車輛管理,也訂有嚴密的管理規定,廠商除應依規定時間(週一至週五、每日07:00~17:00)及核准期限內提取砂石,事前並需將合法車輛車號、車籍資料及裝載容量等資料送執行機關備查。執行機關管理人員對於進出車輛須進行查核與管制,核對車號、裝載容量,並與裝貨聯單核對資料、登錄及簽章,並逐日統計砂石裝貨量。

三、砂石採售制度問題探討
河川水庫清淤疏濬砂石採取「採售分離」的方式辦理,是為了改善過去砂石業長期存在的不合理現象,96年度開始實施以來,發現並不十分受到業務承辦人員及社會民眾的肯定,歸結其原因有六:

1. 疏濬作業計畫與汛期無法充分配合,疏濬清淤之土石方若無法及時售出而堆積河道或堤防旁,民眾即誤認疏濬作業不週甚或有弊。

2. 砂石既得利益業者獲利空間遭壓縮,若競標失敗,輒以「圖利特定廠商」檢舉執行機關及承辦人員不法,造成公務人員困擾。

3. 砂石品質、需求量及運輸成本影響廠商申購意願甚巨,不是每項清淤疏濬計畫都能以「採售分離」方式進行。含泥量及雜質高之砂石、山區運輸成本高昂之疏濬作業,土石通常無法即採即售。

4. 地方民眾對於砂石車造成的交通事故、環境污染及道路損壞深惡痛絕,往往採取阻道抗爭,增加出料不便。

5. 社會經濟景氣及公共建設推動規模影響砂石需求,近二年大型交通工程建設逐漸完工、經濟成長率下滑,砂石的需求降低,使偏遠區域或次級的砂石料疏濬與標售作業延滯。

6.河川水庫清淤及疏濬事權分屬經濟部(水利署、水資源局、河川局)、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林務局)及縣市政府,缺乏事權整合及全流域管理作業機制。

四、結論與建議
砂石是國家重要的資源,也是工程建設重要的原物料。過去對於砂石資源的開發與分配,政府缺乏有力的法源與管理,使砂石供應政策無法正常。在砂石需求遠大於供應的狀況下,砂石業者為了私利,往往以非法設廠、違法開採,黑道介入,甚至官商勾結以取得砂石,破壞正常市場機制,甚至破壞國土資源、危害自然生態。

《土石採集法》等法令制訂之後,採行以「採售分離」為主的作業準則,使砂石產業開始朝向永續資源與生環保護轉變。但由於「採售」與「供需」之間並不同步、砂石供需與運銷間仍有品質與價格落差,所以單靠一套標準作業準則,仍無法肆應並解決長年的積弊問題。建議相關配套措施可由下述四方向加強改進:

1. 對於執行機關及承辦業務的公務人員,需要有勇於任事與免於被誣告的保護機制;法務部、檢調機關、承辦機關之高層需要建立聯繫溝通平台,以袪除「官商勾結」的不白汙名、提升公務人員士氣,以及減少無謂的司法資源耗損。

2. 對於品質不佳、價位不高的疏濬作業土石方,宜比照汛期緊急清除疏通作業,以清淤運除為主,清淤廠商得收費運往合法棄置場或廢棄物清理場處理;同時兼顧保育治理為目標、不危害上下游河道及坡堤的穩定為前提。

3. 對於需長期疏濬土石的河川區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需積極回應地方民眾對於「砂石車專用道」設置的籲求,儘早設置,以避免交通事故及無辜傷亡。

4. 以全流域管理方式訂定河川水庫標準作業流程,事前將相關疏濬清淤工程計畫,先行函送流域管轄所在地檢調機關及政風單位備案,使資訊公開透明化,以減低利益紛爭、消弭社會疑慮。

參考資料
1.土石採取法,經濟部,97.1.9
2.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經濟部,97.4.25
3.中央管河川採售分離作業要點,經濟部,97.12.1
4.河川水庫疏濬標準作業規範,經濟部,97.11.28
5.國有林地野溪清疏作業要點,農委會,98.1.5
6.野溪淤積土石清疏作業要點,農委會,97.12.24
7.河川水庫疏濬採售分離土石申購作業規定,經濟部,98.3.10
8.土石標售補充說明,經濟部,98.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