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背景分析
金融海嘯的肆虐,造成現今銀行短期新台幣定存利率頻創新低,小額存款的固定利率甚至不到1%;而結合外幣定存與外幣選擇權的雙元貨幣定存(Dual Currency Deposit,DCD)之類的組合式金融商品,年利息收益率卻可能高達十幾%,兩者的巨幅差距使得一般民眾對雙元貨幣定存商品趨之若鶩。此外,近期連動債等境外結構性商品停賣的風波,亦使得一部份投資(或投機)的資金無路可去,從而轉向雙元貨幣。凡此種種,均導致雙元貨幣商品的熱賣。
然而,此類商品雖號稱可依投資人需求量身打造,買賣彈性很大且相對安全透明,並可享有比定存高的利息。但在歷經雷曼兄弟及PEM集團連動債的地雷後,我們不禁擔心這是不是又是一種銀行積極推銷金融商品的美化說法。因為銀行絕對不會做賠本的生意,沒有利潤可圖的商品是不可能擺在銀行櫃臺買賣的。而高利潤背後即隱含高風險,一旦出事,主管機關勢必得再一次地收拾爛攤子,最後受損的可能又是全體國民的稅金。有鑑於此,本文首先就結構性商品的背景進行分析,最後再提出相關建議。
一、何謂雙元貨幣
所謂的雙元貨幣係指一種外幣定存連結外匯選擇權的衍生性金融商品,本質與結構性商品無異。一般雙元貨幣就選擇權的買入和賣出可以區分成兩種型式,分別為:
(1)加值型(Yield-enhanced):基本結構為外幣定存加上賣出選擇權(賣出買權或賣權)。從商品結構來看,由於賣出選擇權多收取一筆權利金(premium),因此收益雖可提高,但本金卻有可能被轉換成相對的約定貨幣,故存在匯兌風險,是一種保息不保本的商品;
(2)保本型(Principal-guaranteed):基本結構為外幣定存加上買入選擇權(買入買權或賣權)。由於買入選擇權必須支付一筆權利金,因此會減少定存的收益,而買入選擇權雖可鎖定風險,但其有無執行將會影響未來報酬,故保本型雙元貨幣是ㄧ種保本不保息的商品。
二、雙元貨幣可能衍生的問題
金融海嘯之後,連動債相關產品彷彿就像過街老鼠,人人喊打,連金管會都勒令要求限期停售。而由於可選擇的投資商品種類縮減,資金另覓出處,使得雙元貨幣趁勢崛起,吸引眾多投資者的眼光。然值得注意的是,雙元貨幣本質同於結構性商品,預期收益雖然高於定存牌告利率,但相對的投資風險亦遠高於定存。對大多數不具專業知識的投資者而言,危險程度其實與連動債商品無異。主管機關若不善加防範,可能將衍生諸多問題,說明如下:
(1)雙元貨幣可能無法保本:雙元貨幣存款是一種高風險的外匯期貨選擇權買賣交易,大多數理專在販售雙元貨幣時,只強調其獲利高於定存,卻未說明其可能無法保本(加值型雙元貨幣)。當買進此類商品時,只要投資人的基準貨幣相對於約定貨幣的價值走強,將會自動進行轉換,到期日拿到的是相對的約定貨幣,貨幣價值也會減少。換句話說,一旦外幣走勢不如預期,往往會造成本金虧損,從而引發糾紛。
(2)風險難以評估:外匯走勢一日數變,很難掌握。有句著名的投資諺語:「如果投資有分等級的話,股票是小學生程度,債券是中學生程度,外匯則是大學生程度。」可見要預測外匯走勢及評估風險是多麼困難的一件事。然而銀行在騙取客戶購買此類商品時,卻往往刻意疏於強調匯兌風險,而把此類高風險的金融商品推銷給不具有風險承擔能力的一般存款客戶,最後出現問題時,卻把責任與風險都推卸給一般投資大眾,終而引發投資糾紛。
(3)販售人員專業知識不足:對於雙元貨幣這類的組合式商品,由於牽涉選擇權的交易,光是基本的買賣買權及賣權就有四種基本交易策略,多樣的買賣策略也使得商品相對複雜。也因如此,販售的銀行理專往往搞不清楚這類商品的結構,加上薪資來源主要為販售商品的績效獎金,亦即賣得愈多獎金愈高。在這樣的環境下,理專往往不顧風險、舌燦蓮花的勸誘一般投資大眾購買,而主管機關面對此現象卻未提出有效的解決之道。惡性循環下,相關的糾紛頻仍,消費者權益受損情況始終無解。
貳、政策建議
如前所述,雙元貨幣的投資風險不下於連動債,近期的熱賣也引來主管機關的關愛眼神。例如,金管會日前已發函要求銀行必須徹底落實瞭解客戶作業(know your custom,KYC),並強化客戶風險屬性與產品風險等級的配適度,不要把不合適的商品賣給不合適的客戶。而中央銀行亦正式行文各銀行,自8月20日起,均得要求進行雙元貨幣投資的每位客戶,無論投資的資金部位多寡,都必須在交易契約的風險告知欄上親自簽署「本人已充分瞭解本商品,並同意承擔其風險」字樣。由此可見,金融主管機關為避免雙元貨幣步上連動債的後塵,已事先施打預防針,其立意良善,不容置疑。但我們認為這些措施尚嫌不足,仍有待加強,因此,本文提出相關建議如下:
一、完善相關辦法及規定
有鑑於連動債引發的巨大爭議,目前金管會在衍生性金融商品管理方面,已核定備查金融總會擬定的「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及管理規範」、「審查小組之組成與作業要點」及「中文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同時亦決定全面修改「銀行辦理衍生性商品應注意事項」,以收亡羊補牢之效。金管會的補救措施,值得稱許,然後續仍有諸多規定及辦法尚待修正,例如相關的定型化契約之擬定等,均有待主管機關的努力。
二、徹底落實監管機制
如前所述,目前金管會針對銀行販售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已訂定多項辦法及規定詳加規範,雙元貨幣等外幣組合式商品亦納入其中。但規範僅是規範,若不徹底落實,還是流於形式。尤其是銀行賣相關金融商品給非專業投資人,除應受較多規範外,更須徹底監督與管理,以保障投資人。
三、定期檢視理專的金融專業知識
許多販售雙元貨幣之類衍生性金融商品的理財專業人員,其實一點都不專業,相關的金融教育訓練也付之闕如。在金融專業知識不足的情況下,使其無法(也不願)提醒投資大眾投資的風險及分辨商品的好壞,僅能藉由資訊不對稱的條件,哄騙民眾購買手續費較高的結構式商品,終至釀成買賣糾紛。因此,主管機關或可考慮透過定期的考試或抽查,設計一套機制檢視理專的金融專業知識,以維護投資人權益。
四、主動瞭解及查核衍生性金融商品是否有符合相關規定
對於銀行強力販售的雙元貨幣等結構式商品,主管機關應主動進行瞭解及查核該商品,確認其是否有違法之情事,如有必要,則需要求負責人員至主管機關進行報告。如有發現違反規定行為,應加重罰則,除罰款外或許還應考慮一併取消販售資格,以資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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