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背景分析
針對投資型保險課稅問題,爭議已久。首先,財政部強調,基於租稅公平原則,投資型保單屬於投資商品的一種,沒有不課稅的理由;但是,大多數的保險公司卻認為此類保單性質依舊屬於保險,而非投資,因此不應加以課稅。其次,財政部主張,只要是投資帳戶有收益,就應該分離課稅;但是金管會認為應先區分「適格」與「非適格」,適格保單部份完全不用課稅,而投資比重偏高的非適格保單的投資收益部分,才要分離課稅。
上述兩造說法,各執其理,難說誰對誰錯。不過,現今爭議在行政院賦改會密集開會研商下,似已找到解決途徑,並做出決定課稅之決議。然而,眾多的外商保險公司卻不表認同,紛紛表示若對投資型保單課稅,將集體出走,頗有挾天子以令諸侯之嫌。有鑑於此,本文先簡要說明財政部堅持要對投資型保單課稅的理由;接著,嘗試提出可行之建議,以減緩課稅可能帶來的衝擊。
財政部堅持要對投資型保單課稅的理由如下:
一、名為保險實為投資
根據財政部的說法,投資型保險雖名為保險但本質實與投資無異。其相關的投資部分,與投保人直接投資一般的金融商品根本沒有兩樣,投資風險基本上都是要由要保人自行承擔,故其課稅與否當然應該與一般的投資相同,否則有違租稅公平。
二、課稅不見得不利投保人
目前反對課稅之人,並不了解課稅的真正本質。根據統計,目前投資型保險的投資標的主要為基金,而基金的投資收益大多屬於免稅或分離課稅所得,此部份根本不需計入要保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需要課稅的部份只有存款利息所得或股利所得。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個人綜合所得稅的規定,存款利息所得在27萬元以內得以免稅,若是投保人屬於所得稅稅率較低級距之層級,扣繳稅額及股利中內含之可扣抵稅額扣抵後如有賸餘,還可申請退稅。如此一來,課稅後不見得有所損失,反而可能得利。
三、課稅影響有限
不可否認,許多購買投資型保單的投保人是著眼於規避遺產稅。然而目前遺產稅率已由50%調降為10%,且遺產稅免稅額更提高為1,200萬元,相關的遺產稅案件課稅比例僅約2.36%。因此,即使未來對不符合適格標準之投資型保險課徵遺產稅,對保戶之影響也將極為有限。
貳、政策建議
根據近日財政部主動發佈的訊息,行政院賦改會已於98年7月24日獲致共識,未來對於符合適格標準之保單,免課遺產稅;不符合適格標準者則應課徵遺產稅。至於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收益,將以要保人為課稅主體,依所得類別分別徵免所得稅。另外,上述課稅規定並不溯及既往,對於新簽訂之保單才開始適用,目前約500萬戶的投資型保單將完全不受影響。
從賦改會的決議看來,未來投資型保險課稅勢不可免。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外商壽險公司反對聲浪仍大,例如美僑及歐僑商會近日將聯合舉行記者會,抗議台灣政府「政策性」決定對投資型保單課稅,更不排除集體出走。因此,為了讓政策順利推動,並解決相關紛爭,以下我們提出幾項建議供主管機關參考。
一、大力宣導縮減阻力
目前很多人對投資型保險課稅很感冒的理由之一,是因為搞不清楚課稅的內容。這些人以為所有保單均會課稅,而不知還有分「適格」及「非適格」保單;另外,他們也不清楚課稅部份僅止於投資收益的部份,而非整份保單的投保總額。也因如此,才會如此戒慎恐懼。因此,主管機關除應積極向民眾說明投資型保單課稅的內容,亦應宣導其影響效果微乎其微,對大多數的民眾並不會產生很大的衝擊。
二、積極與外商壽險公司溝通協調
由於外商壽險公司的業務主要是以投資型保單為主,例如法國巴黎、安聯、中泰等壽險公司投資型保單銷售即佔新契約保費收入的九成以上,因此投資型保單課稅對此些外商的衝擊相對較大,也引發出走的疑慮。而針對外商壽險公司可能集體出走的問題,行政院邱副院長已明白表示,若外商壽險公司有任何意見均可隨時向政府提出,決策過程也可充分溝通。因此,即便未來投資型保險課稅已是勢之所趨,然為避免外商壽險公司反應過大,主管機關仍應積極主動與其溝通協調,說明政策的內容及走向,避免衝突之擴大。
三、課稅過程應透過修法而非以行政命令行之
針對投資型保單課稅的問題,原本財政部有意在賦改會決議後,即以發佈行政命令的方式,在今年年底實施。然而,在金管會的堅持下,要求一定得經由修法才能對投資型保單的投資帳戶收益課徵所得稅。關於此點,我們認為投資型保單並非單一投資商品,而是多種投資商品的組合,徵免所得稅過程相對複雜,因此不應僅以一紙行政命令即加以實行。若真要實施,也應透過所得稅法修正案,謹慎為之。
四、日出時間不應設限
雖然我們認為投資型保險課稅的實際影響不大,但對心理面的衝擊卻不容忽視。畢竟原先不需課稅的商品,突然間被要求課稅,勢必會對原先以此進行規劃的民眾及販售企業造成心理壓力,相對地,也需一段調適的時間。因此,為降低民眾及保險公司的恐慌不滿心理,主管機關其實不必堅持對日出時間設限,反而更應該妥善地處理,給保險公司及民眾有充足的因應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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