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說明
台灣地區由於中央山脈聳立、地形高差大,是以河川短促、水流湍急;使得降雨逕流的集流時間相對短暫,正常時期無法多留用水量、颱風豪雨來襲,則宣洩不及而淹水成災。不論就水資源運用或水患治理層面而言,都非常具有挑戰性。加以古老地層破碎風化嚴重,以及近年氣候變異、強烈天然災變頻仍,往往河川上游地區土石橫流、中下游地區水漫城鄉,而居民卻苦無自來水可資日常生活之用,造成民眾生活上不便及生命財產的損失。

治水防洪是政府部門必須非常重視的工作,必須一年年紮實面對時空變化衍生的問題,然後編足預算、持續達成既定的治理進度。民國七十年到九十年間,政府部門共編列了六千億元,完成了約35%重要河川及部分區域排水的整治;95年起執行「水患治理特別預算」,八年共一千一百六十億元,希望可以有效進一步改善水患問題!

二、台灣地區淹水成因檢討
台灣地區由於土地有限、都市擴展,造成高密度人口集中都會區,傳統初級產業在對土地與生存的需求下,遂與水爭地,進而造成土地與資源的超限利用。學者專家普遍認為水患的成因很多,諸如氣候變遷、降雨型態丕變、山林水土保持不力、土地超限利用、都市會區不透水面積大幅增加、區域排水完成率太低,以及地下水超抽引起的地盤下陷…等等,都是致災的原因。學者專家檢討主要的因素在於:

1. 上游山坡地的超限利用與高山地區的濫墾濫建
由於此一上游山區部份超限利用而產生的土石災害,淤積了河床,造成河川中下游水文改變、暴雨流量無法及時暢流時,便溢流沖毀提防或河岸,使鄰近地區盡成水鄉澤國。但此一管理工作係由水土保持主管機關負責,應由國土規劃管理及林班地加強管理,以求獲得改善。

2. 西部沿海地盤下陷區的影響
西部沿海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及屏東等縣有近十分之一的面積,約1000平方公里屬地盤下陷區。這些沿海區域近年的監測資料顯示沉陷的範圍廣、速率大,這些低窪區域不必遇到暴雨、每月的大潮就會造成淹水。這一類淹水地區,是無法藉水利工程或加高海堤可以解決的,必須從農林管理與養殖政策作根本的變革,才能夠有改進的可能。

3. 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治理不力
目前縣市管的河川,由於缺乏水利防洪業務人力,加以地方首長選擇施政優先考量的因素不同,以致於完成的進度及治理的成效,均遠遠落後於中央管的河川水域。尤其凍省之後,原先省政府規劃及編定的治理項目,或受到當前執政者的忽視,或受限於地方人力與能力的不足,遂至曠日廢時,目前編列有水患治理特別計畫應該可以改善;事實上,這類地區確實是應該優先整治的地區。

4. 九二一震災後土石流遽增
根據農委會水土保持局的調查統計,921大地震後台灣地區具有「土石流」潛勢的溪流,大大小小共有1,420條,幾乎涵蓋所有山區溪澗;其中中部苗栗、台中、南投、彰化及雲林共有370條,造成裸露坡地面積共50,753公頃。這些是土石流危害最嚴重的地區。

5. 行政法令疊床架屋管理事權分散
目前與水患治理有關的相關法案至少有:水利法、水土保持法、土地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森林法、災害防救法…等,有效執法即可有效進行水患問題的整治;而且水患治理是否能對症下藥,有關水患區域的基本資料調查分析及對策研擬是否確實,便非常重要。此外,水患治理不會有一帖見效的靈藥,一定要與時推移,適時適所的修正。因此所謂的《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立法及以八年為期的水患改善規劃案有疊床架屋的疑慮、有執行監督的困難。其次區域排水工程是長期性的工作,必須有事權統一的管理機構,以免混淆行政權責。

三、未雨綢繆做好水患治理規劃
政府部門必須先設一專責水患治理計畫的規劃、推動、協調及管考部門,不宜完全委付給體制外的「委員會」臨時組織的設置,由於經濟部水利署係負責執行及交付執行的治理責任,不宜身兼管考及查核。建議由經建會負責督導管考,此外在工程實務上建議如下:

1. 應依據國家科學委員會「國家型防災計畫辦公室」所分析之台灣地區高淹水潛勢區域位置圖,並以氣象局降雨強度與地面逕流資料為準,將淹水地區的城鄉計畫及產業活動經濟加以檢討,進行水患治理優先順位及因應對策可行性分析,擇水患影響嚴重性大、治理成效優者優先辦理。唯其中若有涉及水利政策及農業政策之變革事項者,並應先提出「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並通過審查,始可定案。

2. 根據過去水患淹水地區面積統計,共約有1,150平方公里(約占台灣地區面積3%),分佈於彰化、雲林、嘉義、高雄、屏東台南及宜蘭等縣之沿海鄉鎮。因此,各縣市必須先行擬定水患治理整體規劃及分年實施計畫,並完成預算及效益評估,送請經建會彙整檢討。

3. 經建會邀集水利主管機關、相關機關及各縣市首長,針就各縣市水患狀況研討整體治理計畫之可行性,若整治技術或工程規模龐大,對環境、生態、社會及經濟恐造成影響,必須同步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並通過審查,以避免衍生其它的問題。

4. 就防洪設施的興建部分,以前述易淹水地區的縣市管河川及縣市管區域排水系統的整治為最優先考慮。各縣市政府必須列出整治工程的需求內容,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再根據河系與排水系統的上、中、下游逕流量、地形及水文狀況,做出全水系與全排水區的整體整治計畫,再依實際水患的發生型態,訂出具體整治程序,以避免發生「以鄰為壑」的失誤。

5. 水患治理及實施的基本原則,必須遵守《水利法》、《下水道法》、《水土保持法》《河川管理規則》、《排水設施維護管理辦法》、、《海堤管理規則》等法令的規範辦理。其可由各縣市自行辦理者,由各縣市自行依分年計畫於年限內完成;跨縣市之整治計畫者,由中央水利主管機關辦理,或協調並指定交付各縣市年限治理區域排水的工程,不受到民進黨政府重視,而且相關分工辦理,以求事權統一,提高達成率。如果地方政府缺乏人才與設計能力,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應予以協助。如此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可以掌控全國水患治理及區域排水工程的進度與品質。

6. 注重公平分配及環境正義原則,水患治理既是以解除淹水地區民眾的痛苦為標的,政府部門在預算編列及排定治理優先順序時,便需顧及資源及財務分配的公平性,除考慮需求的緊迫性及技術可行性外,不能有預設立場及政治考量,確實達成公開公平分配,全面照顧的基本精神。另一方面,對於工程施作期間的環境品質維護,也必須非常重視,不能造成其它地區的環境損害或自然環境生態的破壞。

四、結論
強風豪雨肆虐是大自然作用於大地山川的自然現象,因為危及人類生命財產安全才稱之為災患;水患治理無法「治本」,亦不可能「根絕」,人類只能選擇「避洪遠災」。除此之外,也只能以工程技術改變災害發生時的受損程度,冒一定程度的風險。過度的治水投資不但不經濟,不幸發生災變,損害風險反會更慘重。

水患成因有「近因」與「遠因」兩個層面,「近因」包括:降雨強度大而集中,以及九二一大地震的土石鬆動兩大因素。「遠因」則有國土規劃闕如、「上山」「下海」產業政策不對、土地超限開發、森林濫伐、濫墾、濫建、高冷蔬菜種植、產業道路密如蛛網、公權力不彰、河川管理事權不統一、治理工程方法錯誤、甚至有「對災民太慈悲」之說法等等。另一方面,海岸地區受破壞嚴重,超抽地下水造成的地層下陷也是造成淹水的重大禍因。

水患治理是一項政府經常性的業務,應該由正常預算編列,常年進行整治,在治理計畫的規劃層面,必須由地方政府先行擬具各縣市水患治理計畫及預算、訂出分年實施進度,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彙整,統籌整體規劃及資源經費分配。直言之,必須先有整治計畫、財務計畫及評析,才能據以編列預算實施;而且這些都必須有高度的專業整合與評估,需要有常設的權責管理機構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