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1990年代日本推動政治改革,一方面要做到選賢與能,透過選舉制度改革來改變的政治家的產生及其素質,另一方面則從「錢」的角度,避免金權政治嚴重扭曲政治體系的正常運作,尤其是避免引發政治獻金對實際政治運作是否有正當性的批判。1988年起日本不斷發生異常的政商醜聞事件,引起輿論嚴厲的批判,尤其是日本政治很早就有政治資金規正法(政治獻金規範法)等相關規定,政治家每一年也都按規定提報政治獻金的收支紀錄,但是因政治獻金的不透明性而衍生的金權腐敗事件,甚至牽連當時在任的首相竹下登與前首相中曾根康弘,相當強烈地震撼了日本國民,進而要求政治家應該在行為上具有一定的政治倫理,並且透過更嚴密的法律規範來防止政治腐敗事件的再度發生。
所謂政治獻金,從供給面來分析,大致可以區分為:1.黨費;2.個人獻金;3.企業等團體獻金;4.國庫對政黨補助金。就人民的角度而言,提供政治獻金系屬言論自由的範疇,受到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然而,當這些財務之提供,其數量之大已經足以左右公職人員(含公職選舉候選人)與政黨的言論主張,並且在實際上已經足已影響,甚至決定公共政策的制定與走向時,政治獻金問題已經超越言論自由的範圍,進而嚴重侵害社會公益和國家利益,也嚴重影響民主政治「一人一票」的基本價值,導致金權政治對政治過程造成極端的扭曲現象,讓人民對政治產生疑慮,動搖人民對政府的信心。
歐美國家處理政治獻金規範時,由於各國政經發展情況、黨政運作關係,以及選舉制度之設計不同,因此面臨不同的政治獻金問題,在制度設計上的著力點也不一樣。例如,德國政治獻金的規範,多半是以政黨為主軸,著重在政黨的財務規範;美國的選舉主要是以候選人為核心,因而政治獻金的規範主要是針對候選人、一般個人以及利益團體。日本政治獻金的規範及其演變,主要是為了規範與防弊日本政治發生金權弊端事件。
然而,日本在1990年代進行的政治改革,更希望能恢復日本民眾對政治、政黨與政治人物的信心,因此,除了強化政治獻金的規範來切斷金權政治的弊端,更重要的是建立政黨政治應有的政治倫理觀與行為規範,也是政治改革過程中的重要課題之一。這包括由國庫提供政黨補助金(日文稱之「政黨交付金」),借此消極地降低政黨依賴利益團體所提供的政治獻金,更積極促進政黨從事有助於民主政治發展的政策研究與培養優秀人才等活動。
貳、日本「政黨助成制度」之介紹
一、 何謂「政黨助成制度」:為促使政黨政治活動的健全化與發達化,由國家提供政黨補助金,以促進民主政治的品質發展,並且透過「政黨助成法」來規範政黨的法律要件。而政黨接受政黨補助金,依法也有必要提出詳盡且完整的報告,說明政黨補助金的使用方式。
二、 政黨交付金(政黨補助金)的總額:每一年政府編列預算,以最近一次日本國勢調查結果的人口總數乘以250日圓作為政黨交付金之總額。2005年日本進行最新的國勢調查,人口總數為127767994人,因此,現階段日本政府提供的政黨交付金總額約為:319億4千2百萬日圓 (205圓*127767994)。
三、 政黨交付金的使用方式:國家為表示尊重政黨進行政治活動的自主性與自由性,儘管政黨交付金的給付須以法定條件加以限制,但是政黨收到政黨交付金之後的使用方式,國家沒有要求任何的法定限制。不過,政黨應該體認到,由於政黨交付金是徵收自日本國民的稅金,如此貴重的財源將敦促政黨在其組織運作與經營方面更致力於符合民主的公正精神,以及恢復民眾對政黨的信賴,因而政黨更應該適當地使用政黨交付金。為促使政黨適當地使用政黨交付金,因而要求政黨針對政黨交付金的使用方式,應提供公開的報告文書,並接受日本國民的監督與批判。
四、 政黨交付金的交付對象─政黨:政黨交付金的交付對象是政黨,政黨的資格,除需符合日本政治資金規正法所規定的「政治團體」,也就是提出(或支持或反對)政治上的政見或政策以及推薦(或支持或反對)特定的公職候選人,仍須符合下列兩個條件之一者則可接受國家提供的政黨交付金。
一是擁有國會議員(含眾議員及參議員)共5人以上。
二是擁有至少1名國會議員,並且在全國性選舉得票率超過2%。所謂「全國性選舉」包括:最近一次眾議院選舉(包括小選舉區選舉以及比例代表選舉)、最近一次(上次)、或是上上次參議院選舉(包括比例代表選舉以及選舉區選舉。日本參議員任期六年,每三年改選二分之一,兩次參議院選舉才是完整的參議院改選)。
五、 政黨交付金的分配計算方式:
(1) 政黨交付金的分配:政黨交付金總額均分為兩個部份,其中一部份是計算政黨所屬國會議員的席次比率(日文稱之「議員數割」)而給予政黨。另一部分則是計算政黨在全國性選舉的得票比率(日文稱之「得票數割」)而給予政黨。
(2) 「議員數割」的計算方式:假設某一年的政黨交付金共有320億日圓,分配到「議員數割」的政黨交付金則有160億日圓。假若某一個政黨(為配合下文之分析,稱為「甲政黨」)有280個國會議員,可接受政黨交付金之所有政黨總共有700個國會議員,則甲政黨可以分配到64億日圓的政黨交付金。
(280÷700*160=64)(為配合下文之分析,假設甲政黨從「議員數割」部份分配到「a」之政黨交付金)
(3) 「得票數割」的計算方式:假設某一年的政黨交付金共有320億日圓,分配到「得票數割」的政黨交付金則有160億日圓。其中,160億日圓又分配50%,亦即80億日圓,是依據最近一次眾議院大選的政黨得票比率來分配,其中80億日圓再分配50%,亦即40億日圓是依據小選舉區選舉之政黨得票比率來分配,政黨得票率的計算方式是政黨得票數除以可分配政黨交付金之所有政黨的總得票數(假設甲政黨分配到「b」之政黨交付金)。另外40億日圓則依據比例代表選區之政黨得票比率來分配,政黨得票率的計算方式是政黨得票數除以可分配政黨交付金之所有政黨的總得票數(假設甲政黨分配到「c」之政黨交付金)。
至於另外的80億日圓再分配25%,亦即20億日圓是針對最近一次參議院選舉結果,並依據政黨在比例代表區之政黨得票比率來分配,計算公式如同前述眾議院比例代表區之政黨得票率的計算方式(假設甲政黨分配到「d」之政黨交付金)。另20億日圓則針對最近一次參議院選舉結果,並依據政黨在選舉區之政黨得票比率來分配,計算公式如同前述眾議院小選舉區之政黨得票比率的計算方式(假設甲政黨分配到「e」之政黨交付金)。另20億日圓則針對上上次參議院選舉結果,並依據政黨在比例代表區之政黨得票比率來分配(假設甲政黨分配到「f」之政黨交付金)。另20一日圓則針對上上次參議院選舉結果,並依據政黨在選舉區之政黨得票比率來分配(假設甲政黨分配到「g」之政黨交付金)。
(4) 總計甲政黨可以從政府得到的政黨交付金總額是「a+b+c+d+e+f+g」。
六、 政黨須提出政黨交付金的使用報告書:儘管國家或政府不干涉政黨如何使用政黨交付金,但是政黨須定期提出政黨交付金的使用報告書。其中,政黨本部(相當於我國政黨的中央黨部)需指定特定的會計負責人,專責處理政黨交付金的會計業務,並且登記在獨立的、專責的會計帳簿。政黨本部若將政黨交付金分配給政黨分部(各地方黨部),各政黨分部也需要指派專人專責處理相關的會計業務,並且登記在獨立的、專責的會計帳簿。
所有的會計帳簿再經過專業的會計師審核後,須向總務省(相當於我國內政部)與總務大臣(內政部長)提出申報,總務省接受報告(形式審查而非實質審查)後則須公開之,所有日本國民得依相關法律程序來申請閱覽。政黨若有登記不實等事件,政黨負責人與會計專責人員須接受罰則,包括拘役與罰金。
政黨本部與分部專責會計責任者需誠實記載政黨交付金之所有收入(含銀行利息)與支出的紀錄,除了人事費以及光熱水費等支出之外,假設有單筆超過5萬日圓的支出者,或是單一對象累計收受超過5萬日圓者,還需要配合登記足以證明支出事實的領據文件。若有剩餘而未使用的政黨交付金可存入相關的金融機構,該金融機構則需提出存款證明之文件。
參、相關討論
(一)、各政黨實際接受政黨交付金的分析:從1994年通過政黨助成法之後,到2005年為止,自民黨接受1470億2100萬日圓的政黨交付金,民主黨則接受619億5000萬日圓的政黨交付金。社會民主黨則有266億5400萬日圓;公明黨211億1800萬日圓的政黨交付金;其於小政黨總計接受558億5400萬日圓的政黨交付金。2006年自民黨接受168億4600萬日圓的政黨交付金,2007年自民黨因為2006年參議院選舉失利之影響,該年的政黨交付金減少為165億9583萬7000日圓。2006年民主黨接受104億7800萬日圓的政黨交付金,2007年民主黨因為2006年參議院選舉大勝的助益,該年的政黨交付金增加到110億6382萬4000日圓。
(二)、日本共產黨拒領政黨交付金。日本共產黨認為,國家提供政黨交付金,有干涉思想良心之自由等違憲事情。儘管東京地方法院認定沒有違憲,但是日本共產黨長期卻拒領政黨交付金。
(三)、政黨交付金可以解決不當的政商勾結?1994年通過政黨助成法是希望透過公費的補助,政黨將得以不依賴政治獻金,藉此解決不正當的政商勾結。現階段看起來,這一個目標仍在努力之中,因為日本政黨或政治人士仍積極從事政治獻金的募集活動,甚至造成政黨交付金是一種「錦上添花」的浪費。也就是說,自民黨本身就可以募集到相當多的政治獻金,又因為自民黨掌握較多國會議員而可以分配到較多的政黨交付金,如此,自民黨擁有更大的政治資源,反而擴大自民黨與其他政黨的競爭優勢與差距。政黨交付金的設計理念是希望拉近政黨之間的競爭差距,對日本而言卻是擴大了競爭差距。
(四)、政黨使用政黨交付金來從事政策研究等事宜?儘管有學者認為,政黨交付金反而擴大自民黨與其他政黨的競爭差距,然而從民主黨的經驗來觀察,民主黨積極利用政黨交付金來從事政策研究以及培養年輕的公職候選人,反而讓民主黨在2006年參議院選舉獲得相當不錯的收穫,民主黨提出的政策或政見逐漸被日本選民所接受,政壇新人首次參選而當選的模式也有成長的趨勢。對自民黨而言,受到民主黨的挑戰與刺激,自民黨也決定將政黨交付金逐漸撥用於政策研究以及培養年輕的政治人士。易言之,儘管日本法律沒有規定政黨交付金的使用方式,但是有鑒於政黨交付金的正面效益,日本政黨願意將政黨交付金逐漸投入於政策研究等方面,值得我國的參考與借鏡。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1990年代日本推動政治改革,一方面要做到選賢與能,透過選舉制度改革來改變的政治家的產生及其素質,另一方面則從「錢」的角度,避免金權政治嚴重扭曲政治體系的正常運作,尤其是避免引發政治獻金對實際政治運作是否有正當性的批判。1988年起日本不斷發生異常的政商醜聞事件,引起輿論嚴厲的批判,尤其是日本政治很早就有政治資金規正法(政治獻金規範法)等相關規定,政治家每一年也都按規定提報政治獻金的收支紀錄,但是因政治獻金的不透明性而衍生的金權腐敗事件,甚至牽連當時在任的首相竹下登與前首相中曾根康弘,相當強烈地震撼了日本國民,進而要求政治家應該在行為上具有一定的政治倫理,並且透過更嚴密的法律規範來防止政治腐敗事件的再度發生。
所謂政治獻金,從供給面來分析,大致可以區分為:1.黨費;2.個人獻金;3.企業等團體獻金;4.國庫對政黨補助金。就人民的角度而言,提供政治獻金系屬言論自由的範疇,受到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然而,當這些財務之提供,其數量之大已經足以左右公職人員(含公職選舉候選人)與政黨的言論主張,並且在實際上已經足已影響,甚至決定公共政策的制定與走向時,政治獻金問題已經超越言論自由的範圍,進而嚴重侵害社會公益和國家利益,也嚴重影響民主政治「一人一票」的基本價值,導致金權政治對政治過程造成極端的扭曲現象,讓人民對政治產生疑慮,動搖人民對政府的信心。
歐美國家處理政治獻金規範時,由於各國政經發展情況、黨政運作關係,以及選舉制度之設計不同,因此面臨不同的政治獻金問題,在制度設計上的著力點也不一樣。例如,德國政治獻金的規範,多半是以政黨為主軸,著重在政黨的財務規範;美國的選舉主要是以候選人為核心,因而政治獻金的規範主要是針對候選人、一般個人以及利益團體。日本政治獻金的規範及其演變,主要是為了規範與防弊日本政治發生金權弊端事件。
然而,日本在1990年代進行的政治改革,更希望能恢復日本民眾對政治、政黨與政治人物的信心,因此,除了強化政治獻金的規範來切斷金權政治的弊端,更重要的是建立政黨政治應有的政治倫理觀與行為規範,也是政治改革過程中的重要課題之一。這包括由國庫提供政黨補助金(日文稱之「政黨交付金」),借此消極地降低政黨依賴利益團體所提供的政治獻金,更積極促進政黨從事有助於民主政治發展的政策研究與培養優秀人才等活動。
貳、日本「政黨助成制度」之介紹
一、 何謂「政黨助成制度」:為促使政黨政治活動的健全化與發達化,由國家提供政黨補助金,以促進民主政治的品質發展,並且透過「政黨助成法」來規範政黨的法律要件。而政黨接受政黨補助金,依法也有必要提出詳盡且完整的報告,說明政黨補助金的使用方式。
二、 政黨交付金(政黨補助金)的總額:每一年政府編列預算,以最近一次日本國勢調查結果的人口總數乘以250日圓作為政黨交付金之總額。2005年日本進行最新的國勢調查,人口總數為127767994人,因此,現階段日本政府提供的政黨交付金總額約為:319億4千2百萬日圓 (205圓*127767994)。
三、 政黨交付金的使用方式:國家為表示尊重政黨進行政治活動的自主性與自由性,儘管政黨交付金的給付須以法定條件加以限制,但是政黨收到政黨交付金之後的使用方式,國家沒有要求任何的法定限制。不過,政黨應該體認到,由於政黨交付金是徵收自日本國民的稅金,如此貴重的財源將敦促政黨在其組織運作與經營方面更致力於符合民主的公正精神,以及恢復民眾對政黨的信賴,因而政黨更應該適當地使用政黨交付金。為促使政黨適當地使用政黨交付金,因而要求政黨針對政黨交付金的使用方式,應提供公開的報告文書,並接受日本國民的監督與批判。
四、 政黨交付金的交付對象─政黨:政黨交付金的交付對象是政黨,政黨的資格,除需符合日本政治資金規正法所規定的「政治團體」,也就是提出(或支持或反對)政治上的政見或政策以及推薦(或支持或反對)特定的公職候選人,仍須符合下列兩個條件之一者則可接受國家提供的政黨交付金。
一是擁有國會議員(含眾議員及參議員)共5人以上。
二是擁有至少1名國會議員,並且在全國性選舉得票率超過2%。所謂「全國性選舉」包括:最近一次眾議院選舉(包括小選舉區選舉以及比例代表選舉)、最近一次(上次)、或是上上次參議院選舉(包括比例代表選舉以及選舉區選舉。日本參議員任期六年,每三年改選二分之一,兩次參議院選舉才是完整的參議院改選)。
五、 政黨交付金的分配計算方式:
(1) 政黨交付金的分配:政黨交付金總額均分為兩個部份,其中一部份是計算政黨所屬國會議員的席次比率(日文稱之「議員數割」)而給予政黨。另一部分則是計算政黨在全國性選舉的得票比率(日文稱之「得票數割」)而給予政黨。
(2) 「議員數割」的計算方式:假設某一年的政黨交付金共有320億日圓,分配到「議員數割」的政黨交付金則有160億日圓。假若某一個政黨(為配合下文之分析,稱為「甲政黨」)有280個國會議員,可接受政黨交付金之所有政黨總共有700個國會議員,則甲政黨可以分配到64億日圓的政黨交付金。
(280÷700*160=64)(為配合下文之分析,假設甲政黨從「議員數割」部份分配到「a」之政黨交付金)
(3) 「得票數割」的計算方式:假設某一年的政黨交付金共有320億日圓,分配到「得票數割」的政黨交付金則有160億日圓。其中,160億日圓又分配50%,亦即80億日圓,是依據最近一次眾議院大選的政黨得票比率來分配,其中80億日圓再分配50%,亦即40億日圓是依據小選舉區選舉之政黨得票比率來分配,政黨得票率的計算方式是政黨得票數除以可分配政黨交付金之所有政黨的總得票數(假設甲政黨分配到「b」之政黨交付金)。另外40億日圓則依據比例代表選區之政黨得票比率來分配,政黨得票率的計算方式是政黨得票數除以可分配政黨交付金之所有政黨的總得票數(假設甲政黨分配到「c」之政黨交付金)。
至於另外的80億日圓再分配25%,亦即20億日圓是針對最近一次參議院選舉結果,並依據政黨在比例代表區之政黨得票比率來分配,計算公式如同前述眾議院比例代表區之政黨得票率的計算方式(假設甲政黨分配到「d」之政黨交付金)。另20億日圓則針對最近一次參議院選舉結果,並依據政黨在選舉區之政黨得票比率來分配,計算公式如同前述眾議院小選舉區之政黨得票比率的計算方式(假設甲政黨分配到「e」之政黨交付金)。另20億日圓則針對上上次參議院選舉結果,並依據政黨在比例代表區之政黨得票比率來分配(假設甲政黨分配到「f」之政黨交付金)。另20一日圓則針對上上次參議院選舉結果,並依據政黨在選舉區之政黨得票比率來分配(假設甲政黨分配到「g」之政黨交付金)。
(4) 總計甲政黨可以從政府得到的政黨交付金總額是「a+b+c+d+e+f+g」。
六、 政黨須提出政黨交付金的使用報告書:儘管國家或政府不干涉政黨如何使用政黨交付金,但是政黨須定期提出政黨交付金的使用報告書。其中,政黨本部(相當於我國政黨的中央黨部)需指定特定的會計負責人,專責處理政黨交付金的會計業務,並且登記在獨立的、專責的會計帳簿。政黨本部若將政黨交付金分配給政黨分部(各地方黨部),各政黨分部也需要指派專人專責處理相關的會計業務,並且登記在獨立的、專責的會計帳簿。
所有的會計帳簿再經過專業的會計師審核後,須向總務省(相當於我國內政部)與總務大臣(內政部長)提出申報,總務省接受報告(形式審查而非實質審查)後則須公開之,所有日本國民得依相關法律程序來申請閱覽。政黨若有登記不實等事件,政黨負責人與會計專責人員須接受罰則,包括拘役與罰金。
政黨本部與分部專責會計責任者需誠實記載政黨交付金之所有收入(含銀行利息)與支出的紀錄,除了人事費以及光熱水費等支出之外,假設有單筆超過5萬日圓的支出者,或是單一對象累計收受超過5萬日圓者,還需要配合登記足以證明支出事實的領據文件。若有剩餘而未使用的政黨交付金可存入相關的金融機構,該金融機構則需提出存款證明之文件。
參、相關討論
(一)、各政黨實際接受政黨交付金的分析:從1994年通過政黨助成法之後,到2005年為止,自民黨接受1470億2100萬日圓的政黨交付金,民主黨則接受619億5000萬日圓的政黨交付金。社會民主黨則有266億5400萬日圓;公明黨211億1800萬日圓的政黨交付金;其於小政黨總計接受558億5400萬日圓的政黨交付金。2006年自民黨接受168億4600萬日圓的政黨交付金,2007年自民黨因為2006年參議院選舉失利之影響,該年的政黨交付金減少為165億9583萬7000日圓。2006年民主黨接受104億7800萬日圓的政黨交付金,2007年民主黨因為2006年參議院選舉大勝的助益,該年的政黨交付金增加到110億6382萬4000日圓。
(二)、日本共產黨拒領政黨交付金。日本共產黨認為,國家提供政黨交付金,有干涉思想良心之自由等違憲事情。儘管東京地方法院認定沒有違憲,但是日本共產黨長期卻拒領政黨交付金。
(三)、政黨交付金可以解決不當的政商勾結?1994年通過政黨助成法是希望透過公費的補助,政黨將得以不依賴政治獻金,藉此解決不正當的政商勾結。現階段看起來,這一個目標仍在努力之中,因為日本政黨或政治人士仍積極從事政治獻金的募集活動,甚至造成政黨交付金是一種「錦上添花」的浪費。也就是說,自民黨本身就可以募集到相當多的政治獻金,又因為自民黨掌握較多國會議員而可以分配到較多的政黨交付金,如此,自民黨擁有更大的政治資源,反而擴大自民黨與其他政黨的競爭優勢與差距。政黨交付金的設計理念是希望拉近政黨之間的競爭差距,對日本而言卻是擴大了競爭差距。
(四)、政黨使用政黨交付金來從事政策研究等事宜?儘管有學者認為,政黨交付金反而擴大自民黨與其他政黨的競爭差距,然而從民主黨的經驗來觀察,民主黨積極利用政黨交付金來從事政策研究以及培養年輕的公職候選人,反而讓民主黨在2006年參議院選舉獲得相當不錯的收穫,民主黨提出的政策或政見逐漸被日本選民所接受,政壇新人首次參選而當選的模式也有成長的趨勢。對自民黨而言,受到民主黨的挑戰與刺激,自民黨也決定將政黨交付金逐漸撥用於政策研究以及培養年輕的政治人士。易言之,儘管日本法律沒有規定政黨交付金的使用方式,但是有鑒於政黨交付金的正面效益,日本政黨願意將政黨交付金逐漸投入於政策研究等方面,值得我國的參考與借鏡。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