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第四屆兩岸經貿文化論壇(即「國共論壇」)20、21日在上海舉行,本次論壇以擴大和深化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為主題,兩岸逾400名學者、專家、官員出席。閉幕式並針對加強兩岸合作、攜手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宣佈大陸各有關部門為此制定的10項政策措施。
其中第十項為允許符合條件的台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有助於就近提供台商獲得司法服務。本文希望開放律師僅是兩岸司法合作的開端,未來能進一步擴大司法合作。
二、開放台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
過去台灣人無法取得大陸律師執照,不能在大陸地區執業,台商無法聘用熟悉的律師為其服務,當台商投資或發生糾紛時相當不便。1994年大陸首次開放境外律師參加時,港澳台共有三百多人報考,台灣有三人上榜。之後就停止台灣人報考,暌違14年再度對台開放,今年6月台灣居民參加中國國家司法考試,國人可以透過該項考試,取得律師職業證書,得在大陸執業。
近期大陸已經發佈《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台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允許符合條件的台灣居民在大陸按管理辦法從事律師職業。不但提供一條台灣法律人的就業管道,也將能為國人爭取相關權益。惟開放台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仍有以下事項值得關切:
1.協助通過司法考試的台籍人士在大陸實習:大陸今年6月再次開放台灣居民參加中國國家司法考試,吸引818位台灣考生,其中有37名考試合格。根據《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台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司法考試合格的考生,需在大陸律師事務所參加為期一年的實習,並經當地地方律師協會考核合格。始能取得律師職業證書,得在大陸執業。
惟根據通過大陸司法考試的台灣考生反應,難以找到大陸律師事務所願意提供實習的機會,而無法參加為期一年的實習,取得律師職業證書在大陸執業。盼望大陸官方能提供相關的援助,協助其獲得實習的機會,不讓該政策的美意落空。
2.進一步開放律師業務:根據《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台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台灣居民獲准在大陸律師事務所執業,可以擔任法律顧問、代理、諮詢、代書等方式從事大陸非訴訟法律事務,也可以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方式從事涉臺婚姻、繼承的訴訟法律事務。
台灣居民獲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後,除涉臺婚姻、繼承的訴訟法律事務外,國人僅能從事非訟事件的工作,而無法出庭。而多數的非訟事件本來就不需律師資格,使其效果大打折扣。希望大陸能進一步開放律師業務,讓台籍的大陸律師也能在大陸地區從事訴訟業務。
三、加強法律實務界的交流與合作
過去兩岸在法學的學術交流上,十分密切。每年均有許多法律學系的教授與學生,往來與兩岸之間。台灣部分法律規範與學說,深深影響近年來大陸成文法的制定。
然而,在法律實務界的交流與合作方面,則相形見絀。與兩岸接觸頻繁的情形,完全不成比例。導致部分領域呈現法律真空的狀態,或是法律見解嚴重歧異的問題。
因此,未來應強化兩岸法律實務界的交流與合作,無論在司法官或是律師界,都有必要進一步針對各項議題進行交流。尤其兩岸在共同打擊犯罪、查緝走私方面,更具急迫性。
另外,許多台灣經濟犯或是槍擊要犯經常選擇躲在大陸地區,由於兩岸未簽訂引渡條約或協定,1990年海基會與海協會為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而簽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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