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人口不斷的增加

依據內政部社會司最新的統計資料顯示,我國低收入戶戶數與低收入戶人數從民國八十九年的66,467戶及156,134人,逐年不斷的攀升,民國九十年低收入戶戶數成長為67,191戶,低收入人口則增加為162,699人,而至民國九十三年,低收入戶戶數首次超過八萬戶,高達82,783戶;低收入戶人數則首度超過二十萬人,增加為204,216人。截至民國九十六年年底止,我國低收入戶戶數更進一步增加為90,682戶,低收入戶人口則成長為220,990人,已經是台灣近十幾年來的新高紀錄(詳見表一)。

另外,低收入戶戶數佔總戶數的比率,亦從民國八十九年的百分之零點九九,逐年不斷的成長,至九十一年年底開始超過百分之一,達到百分之一點零二,這也是我國近十年來低收入戶戶數所佔的比率首次超過百分之一。此後,低收入戶戶數所佔的比率逐年不斷的攀升,截至民國九十六年年底止,台灣低收入戶戶數的比率已達百分之一點二一。另外在低收入戶人數方面,低收入戶人數佔總人口的比率亦逐年不斷的上升,從民國八十九年的百分之零點七、民國九十二年的百分之零點八三、民國九十三年的百分之零點九,至民國九十六年年底止則達到百分之零點九六,這也是從民國八十年代以來台灣貧窮人口的最高紀錄(詳見表一)。

雖然與世界其他先進國家比較,我國低收入戶人數所佔的比率仍低,但隨著近幾年來國、內外經濟景氣下滑,低收入戶數及人口數亦不斷的隨著增加,除了顯示有越來越多的民眾落入貧窮線外,同時也顯示了我國的貧窮線並不如學者所想像的嚴苛。唯面對落入貧窮線的民眾不斷的增加,政府除了消極的提出更多的脫貧計畫與社會救助方案外,更應該積極的加強國內經濟發展與改善投資環境,以減緩貧窮人口增加的速度,並減輕社會的負擔。

表一、低收入戶戶數及人數

年(季)底

戶數 Households

人數 Persons

低收入戶戶數佔總戶數比率(0/0)

低收入戶人數佔總人數比率(0/0)

合計(按戶長性別分) Total

第一款(省)、第0類(北)、第一類(高)

第二款(省) 、第1、2類(北)、第二類(高)

第三款(省) 、第3、4類(北)、第三類(高)

合計Total

第一款(省)、第0類(北)、第一類(高)

第二款(省) 、第1、2類(北)、第二類(高)

第三款(省) 、第3、4類(北)、第三類(高)

End of Year (Quarter)

Sub-Total

Male

Female

Class 1

Class 2

Class 3

Sub-Total

Male

Female

Class 1

Class 2

Class 3

Rate of Households (%)

Rate of Persons (%)

八十一年 1992

43,780

12,216

14,598

16,966

115,284

15,729

46,890

52,665

0.82

0.55

八十二年 1993

46,279

11,649

15,266

19,364

117,603

14,636

46,369

56,598

0.84

0.56

八十三年 1994

48,182

9,983

16,114

22,085

115,748

12,336

44,204

59,208

0.85

0.55

八十四年 1995

48,580

8,755

17,160

22,665

114,707

10,794

42,824

61,089

0.83

0.54

八十五年 1996

49,307

7,855

17,884

23,568

115,542

9,533

42,738

63,271

0.82

0.54

八十六年 1997

49,780

6,544

18,486

24,750

116,056

7,906

42,852

65,298

0.80

0.53

八十七年 1998

54,951

5,795

20,696

28,460

125,426

6,767

45,658

73,001

0.86

0.57

八十八年 1999

58,310

4,980

21,357

31,973

136,691

5,769

47,064

83,858

0.89

0.62

八十九年 2000

66,467

4,983

24,470

37,014

156,134

5,778

52,630

97,726

0.99

0.70

第一季

61,002

4,979

22,307

33,716

144,033

5,787

49,184

89,062

0.93

0.65

第二季

63,548

4,960

23,354

35,234

149,096

5,708

50,708

92,680

0.96

0.67

第三季

66,004

4,960

24,078

36,966

156,069

5,786

52,752

97,531

0.99

0.70

第四季

66,467

4,983

24,470

37,014

156,134

5,778

52,630

97,726

0.99

0.70

九十年 2001

67,191

4,132

22,461

40,598

162,699

4,761

49,876

108,062

0.99

0.73

九十一年 2002

70,417

3,648

20,987

45,782

171,200

4,064

45,454

121,682

1.02

0.76

九十二年 2003

76,406

40,247

36,159

3,702

21,219

51,485

187,875

92,793

95,082

4,175

46,762

136,938

1.08

0.83

九十三年 2004

82,783

44,606

38,177

3,665

21,220

57,898

204,216

101,366

102,850

4,014

46,659

153,543

1.15

0.90

九十四年 2005

84,823

45,634

39,189

4,049

20,445

60,329

211,292

104,745

106,547

4,394

46,973

159,925

1.16

0.93

九十五年 2006

89,902

49,757

40,145

4,216

21,073

64,613

218,151

108,099

110,052

4,474

47,159

166,518

1.22

0.95

九十六年 2007

90,682

50,593

40,089

4,207

21,025

65,450

220,990

110,639

110,351

4,461

46,776

169,753

1.21

0.96

九十七年第二季.

87,665

50,251

37,414

4,159

20,933

62,573

209,942

106,159

103,783

4,395

45,931

159,616

1.16

0.91

資料來源:直轄市、縣﹝市﹞政府

放寬貧窮線並無法真正解決貧窮問題

若干學者專家及民意代表經常提出放寬貧窮線的建議,大部分的論點都是認為台灣與其他國家相較,低收入戶人口所佔的比率偏低,所以應該加以放寬,但是要放寬到什麼程度,才能合乎台灣的「貧窮水準」,卻沒有人可以提出令所有人滿意的答案。根據薛承泰教授的研究發現,若以台北市九十七年最低生活費標準每人每月14,152元來看,與美國貧窮門檻四口家庭每年18,810美元相比較,水準相近。然而衡量美國平均國民所得為台灣的2.5倍以上,我國的貧窮門檻並不算嚴苛。再者,世界各國其貧窮線標準設立的基礎都不同,比較各國的貧窮人口數或低收入戶比率並不公平,更無法證明台灣的貧窮線門檻確實過於嚴苛(薛承泰,2007)。此外,許多的專家學者也常提及若干民眾落於貧窮線邊緣,亦即所謂的的新、近貧(New poor、Near Poor)民眾,如果貧窮線不加以放寬,這些新、近貧民眾將無法得到政府應有的協助。然而,即使我國放寬了貧窮線門檻,未來仍會出現落於新貧窮線邊緣的新、近貧人口。因此,放寬貧窮線的標準並非解決貧窮問題的萬靈丹,政府如一昧的將越來越多的人口納入貧窮線的範圍以內,其所增加的財務負擔將不只有現行社會救助的相關支出而已,還將包括各種法律中引用社會救助法所增加的支出,例如低收入戶的健保費補助,以及國民年金的低收入保費補助等,都將因低收入戶人數的增加而大幅增加支出。

政府應加強縣、市社工人員的訪視評估

目前台灣社會的貧窮問題,最主要的原因,是在於各縣市政府對於不動產規定的限制。甚至某些縣市為了挪用預算或是緊縮社福支出而調整不動產的門檻,進而造成許多貧窮人口無法得到政府的照顧等不合理現象。因此,中央政府若能彈性調整不動產的限制,將更能保障弱勢人口的權益!尤其是若能增加以社工人員實際訪視結果作為縣市政府審核的最終標準,將更能減少弊端的產生。而一旦縣、市政府發生任何侵犯或剝奪弱勢人口權益之情事,建議中央政府亦應有相對的監督及糾正等措施,以保障貧窮人口的權益。

目前我國對於貧窮人口之界定是以家戶總收入為計算標準,然實際上,多數家庭父母與子女雖同一戶籍,但並沒有共同生活,甚至其子女並未負擔、照顧父母之生活所需,因此,常見老年人口雖落入貧窮線以下,卻因為法令的限制,而無法獲得政府應有之照顧,若能將現行對於貧窮人口之判斷標準,修正為同戶籍且共同生活者,將更有助於保障弱勢人口之權益。唯避免未來子女將老人的照顧視為政府的責任,政府除強化傳統家庭的功能與價值外,未來或許可考慮透過稅課之方式,避免家庭將責任移轉給政府承擔。

關於脫離貧窮之協助,基本上,政府仍應以促進、鼓勵貧窮人口就業為主要手段,因此,對於承銷政府彩券、參與短期公共服務、或是就業訓練等,政府皆應以受扶助之貧窮人口為優先,且經社工人員實際訪視評估,若受扶助者確有工作能力者,政府亦應強制其早日回到社會。而除了積極提供就業機會外,建議政府亦應有額外的獎助措施,以誘使其早日脫離貧窮的困境。

政策建議

現行「社會救助法」最大的爭議就在於不動產門檻的認定上。常有弱勢家庭的民眾因為居住房屋的公告現值超過「社會救助法」的規定,而被摒除在政府救助的範圍之外。我們認為「社會救助法」對於自用住宅的規定應彈性放寬,或是推行「不動產福利信託」制度,讓弱勢家庭可選擇將所居住的自用住宅信託,以符合「社會救助法」的相關規定。具體的政策建議如下:

1.結合馬上關懷專案,並協助縣市政府設置「緊急救助基金」與「急難低利貸款」

為協助新、近貧家庭的經濟危機,除了政府新推出的「工作家庭所得補貼方案」外,建議結合內政部所推出之「馬上關懷專案」,並協助各縣市政府利用公益彩券盈餘及編列預算設置「緊急救助基金」與「急難低利貸款」等,以協助所有不符合現行社會救助法規定但實際上需要受到幫助的民眾。

2.建立緊急處遇機制並強化通報轉介系統

透過村里長、專業社工人員建立一套「高風險家庭」自殺防制與經濟援助的緊急處遇機制,包括中央與地方政府社會行政人員、個案親人、宗教體系、便利商店、警察機關、醫療機構等,都是緊急處遇機制底下的通報媒介,建議以綿密的轉介系統配合緊急處遇機制,以搶救面臨威脅的「高風險家庭」。

3.啟動脫貧方案

對於低收入戶家庭及「高風險家庭」提供就業扶助、就業諮商、教育訓練、以工代賑、創業貸款等服務,並積極協助其脫離貧窮。

4.儘速建立全國性的高風險家庭資料庫

為有效掌握高風險家庭的現況,即時提供處遇或各種保護措施,建議各縣市政府結合當地社福團體、學校、村里長及警政單位共同建立高風險家庭及兒虐案件的資料庫,以便有效解決所衍生的問題,並對高風險家庭適時提供關懷。

5.調整最低生活費的計算方式

目前台灣地區「最低生活費」的計算方式,乃是採取台北市、高雄市、台灣省等三個地區分別計算的方式。而在經濟衰退的年代,目前的計算方式常會發生三個地區結果差異過大的情形。例如,同一年間台北市的標準是調升的,但高雄市、台灣省卻是調降的情形。為了避免此一現象,建議參考薛承泰教授的意見,以全國做為一個樣本來計算,然後按照各地區的「消費水準」分別選定一個百分位來作為計算該地區之「最低生活費」標準。而且如果新年度計算的結果和當年度標準差異在百分五之內,也不宜更動(薛承泰,2007)。


參考資料

薛承泰(2007),「苛求」低收入戶 社會救助失靈,國政基金會。
薛承泰、王安智(2007),美國貧窮線簡介,國政基金會。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