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經貿往來迅速增長,且中國兌現加入WTO承諾將於2006年底全面開放金融市場,兩岸金融交流卻相對嚴重滯後,不僅傷害兩岸經濟發展,亦影響台灣金融產業前景。
當前台灣金融業於國內市場遭遇企業金融萎縮與消費金融風暴的問題,擴大市場為其中一條出路,而中國市場與台商業務即為其另一個舞台。然而,因為兩岸金融政治協商未有進展、金融業規模未達准入標準,以及台灣政策不願開放,致使台灣金融業者進入中國市場困難重重;另一方面,大陸台商隨中國經濟發展之融資需求益增,卻因兩岸金融交流阻礙不前而籌資困難。
此外,台灣金融從業人員佔人口比例才5%,卻創造了21%的國民生產毛額,足見台灣金融人才素質之高;復以台灣歷經多次開放與改革,相關經驗彌足珍貴,可以提供大陸很多協助。大陸金融正值轉軌之際,若能加強兩岸金融交流與合作,俾能創造雙贏。
以下將說明兩岸目前金融交流的現況與面臨的瓶頸,並分析兩岸金融交流對台灣之重要性,同時提出幾項可行之建議。
一、兩岸金融交流現況:
1. 大陸金融市場開放
中國大陸於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之初,承諾在五年後(即2006年12月)將全面開放國內金融市場,涵蓋範圍廣及銀行、證券、保險等。此外,中國大陸於2003年6月與香港簽訂「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CEPA),給予香港企業許多優惠,讓香港金融機構得以較優渥的條件進入大陸市場。
兩岸經貿、投資的往來,從1979年解凍,歷經試探、穩定增長階段,最近五年已經迅速增長。然而作為經濟血脈的金融議題,理應隨著經貿的規模擴大、旅遊及文化的需要,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務,但就現況看來,卻是遲遲不前,相對於經貿往來嚴重滯後,對兩岸經濟傷害之大,不可言喻。
2. 台灣與大陸之金融往來
兩岸商業銀行於2002年8月始建立直接通匯關係,於2005年10月3日開始在金門與馬祖提供人民幣兌換服務。
此外,截至至2005年止,台灣金融機構在中國大陸設代表處包括7家台資銀行、14家台資證券公司24個代表處、12家台資保險公司17個代表處。其中設立營業機構者,只有1家台資保險合資公司[1]。
二、兩岸金融交流之問題分析:
1.台灣金融機構難以進入大陸市場
台灣除了保險業已有1家子公司外,銀行業和保險業仍然處於代表處的階段,無法真正經營相關業務。造成如此情形的原因主要有三:(1)兩岸金融協商未有進展,金融監理機制未能建立;(2)銀行業與保險業規模未達准入門檻;(3)銀行業與證券業受台灣當局政策限制。
(1)兩岸金融協商未有進展,金融監理機制未能建立
雖然中國官方並未堅持一定要簽訂金融監理備忘錄,但仍堅持必須建立某種程度的金融監理合作機制以便進行監督管理,如資訊交流、實地檢查、資訊保密、定期互訪及持續聯絡事項等。而我國政府對兩岸經貿政策由「積極開放、有效管理」轉為「積極管理、有效開放」的緊縮論調,以及不肯開放大陸銀行業者來台設立辦事處[2],致使兩岸金融協商遲遲未有進展。不僅造成已設立在大陸的台灣銀行代表處無法升格為分行,已在大陸的券商辦事處亦無法進行相關業務。
(2)銀行業與保險業規模未達准入門檻
台灣金融業進入大陸市場的另一個障礙,是規模未達門檻標準。
․ 銀行業:
首先,大陸規定外資銀行若要在中國設立分行,其前一年資產總額須達200億美元(約新台幣6,000億元);若要採取合資方式,其前一年資產總額亦不得少於100億美元(約新台幣3,000億元)。然而,台灣目前資產總額最大的中國國際商銀也不過新台幣4,000多億元,台銀及三商銀也僅新台幣2,000億元左右,遑論其他新銀行之總資產均未達新台幣3,000億元,進入大陸金融市場有其困難度。
․ 保險業:
台灣保險業亦面臨相同問題。大陸開放外資設立保險公司,是以「532條款」作為門檻,即總資產至少50億美元、設立達30年及成立代表處滿二年。然而這項規定卻令不少台灣保險業者扼腕。現實情況是,台灣保險業者資產規模要達到50億美元難如登天,尤其對台灣的產業業者而言,更是難上加難。以台灣產險龍頭—富邦產險為例,其成立達45年卻僅有18億美元,距離標準還有很寬的鴻溝必須填補。
․ 證券業沒有規模不足的問題:
相對銀行業與保險業的高進入門檻,台灣證券業較無此問題。依據大陸證監會的規範,外資若欲參股中國綜合證券公司,其最低資本額為人民幣5億元(約新台幣20億元),而目前台灣證券商實際資本額均超過新台幣20億元(以較小的統一證券為例,亦達新台幣100億元以上)。因此,對台灣券商而言,最大的問題還是在於兩岸證券監管機制尚未談妥。
․ 香港受惠CEPA:
此外,對比台灣金融業進入大陸比照一般外資標準,香港在CEPA模式下則適用較優惠的進入標準。依照CEPA模式,香港銀行於大陸設立分行的條件為「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60億美元(約新台幣1,800 億元)」,遠低於一般外資適用之200億美元。同時,香港保險業進入大陸市場,允許可以集團方式合計總資產,相較台灣保險業適用的規定亦較為優惠。
(3)銀行業與證券業受台灣政策限制
受限於現行法令,台灣的銀行業無法赴大陸直接或間接投資,台灣的證券機構雖已開放直接投資,但並未開放間接投資管道。
首先,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及第36條,台灣金融機構若欲投資大陸的金融機構,其投資事項須符合經濟部訂定之項目清單。而依據經濟部投資審查委員會公告之一般類與禁止類清單,台灣的銀行與期貨商均被列為禁止類。在此框架下,即使台灣的銀行達到中國訂定的門檻,亦無法投資中國的銀行。
此外,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訂定之《兩岸證券期貨業務往來許可辦法》,雖允許台灣的證券商投資大陸證券機構,卻未開放證券商間接投資。
相較銀行業與證券業的處境,台灣較早開放保險業進入中國市場。民83年政府訂定相關辦法,准許台灣的人壽保險業到大陸設立辦事處,然後放寬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設立,民92年6月時允許兩岸保險業再保業務往來,民93年則通過台灣的人壽保險業可參股大陸人壽保險業。因此,對台灣的保險業而言,最大的問題還是在於大陸「532條款」限制(參見1-(2)說明)。
2.大陸台商融資困難,迂迴管道成犯罪溫床
台商欲籌措於大陸營運所需資金,有其困難:(1)礙於台灣對台商投資大陸金額設有上限(依公司資本額不同,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淨值20%至40%),台商在大陸子公司無法自台灣母公司籌得更多資金;(2)由於台資銀行於大陸遲遲無法由辦事處升格為分行,自然無法做任何貸放業務,台商也無法從這些地方取得大陸資金。
雖然大陸台商可以利用其他迂迴管道籌資(如經由第三地同業相助集資、透過民間融資管道,或是取得在台外商銀行信用保證向大陸銀行借款等),但這些管道不僅大幅增加台商融資成本,更缺乏必要的金融監管,無法保證其信用與履約能力,有極大的交易和道德風險,可能成為洗錢等犯罪行為的溫床。
三、加強兩岸金融交流之重要性:
1. 大陸市場與大陸台商可擴展台灣金融業者的舞台
近年來台灣進行金融改革,卻面臨本國企業金融需求的萎縮,以及已經發酵的消費金融問題,侵蝕金融業的獲利。挽救方式之一即為擴大台灣金融業者的舞台,包含大陸市場。此外,政府積極推動二次金融改革,力促金融機構整併,目的即是希望台灣的金融機構能跨出本土市場,而中國金融市場即為離台灣最近且具未來成長性的市場之一。
針對台灣銀行業目前的困境,陳聖德[3]與杜英宗[4]均表示,台灣金融業必須發展海外市場才能有所差異,而中國大陸市場是首選之地。
首先,由於台灣的金融業很早即派人進入大陸協助建立制度,因此大陸的平台大多以台灣為樣本,此為台灣的優勢之一。
第二,大陸人口眾多,近年經濟突飛猛進,於財富管理業務有相當的發展潛力。而台灣與大陸歷史文化背景相似且語言相通,雖然在台灣才剛起步,但仍可與其他外資銀行互別苗頭。
第三,大陸證券業務仍處於萌芽階段,而台灣券商雖然短期無法與外資券商一較長短,但對於中小型台商初次上市的承銷業務仍有開發優勢,此乃中小型公司規模較小,對大多數外資券商而言較不具經濟規模,是台灣券商可以發揮的領域。
此外,隨著大陸經濟持續成長,大陸台商因應營運擴增之資金需求增加,同鄉出身的台灣金融業因人親土親而佔有很大的優勢。復以大陸名列前茅的出口商多為台商,貿易融資與資金管理業務均為台灣銀行業者可以獲利的機會。
2. 減少資金外移
長久以來,論及兩岸金融開放議題,反對聲浪之一,即認為將加速台灣資金流向大陸而淘空台灣。
其實,銀行既屬金融中介機構,即是吸收當地資金以進行投資。因此,若讓台灣的銀行進入大陸,直接從大陸吸收人民幣資金,然後貸放人民幣給大陸台商或在大陸的人,不僅可消除風險,亦無資金外流的問題。相反地,若是政府不讓台灣的銀行到大陸,台商有資金需求而跟台灣的銀行借錢投資大陸,如此更加速資金外流,且台灣的銀行尚需承擔風險。
3. 台灣金融改革經驗可供大陸學習參考
台灣的銀行、證券及保險事業的發展經驗豐富,人才的培訓、業務的拓展、相關商品的創新及相關法規制度的建立等,都具有一定水準之上。尤其是台灣的金融自由化、國際化及金融改革的經驗彌足珍貴,金融業者擁有多次處理金融危機的經驗,存款保險機制以及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建立,均對台灣金融產業結構的發展有莫大的幫助。當前中國大陸正面臨經濟轉軌中的金融體制巨大變革,台灣的人才及經驗一定可以提供實質的助益。
4. 台灣優勢逐漸流失,時間緊迫
首先,中國大陸將於今年(2006年)11月30日全面開放人民幣業務,目前226家外資銀行中,已有130家可以承作人民幣業務,但台灣設置在大陸的7個銀行辦事處,卻僅能從事資料蒐集的事務。
第二,大陸官方於去年(2005年)宣佈將提供五年300億人民幣的貸款額度給中小企業台商,但與台商最為親近的台資銀行,卻因為無法升格為分行而無法參與這項業務。令人擔憂的是,隨著時間經過,苦等不到台灣銀行業的台商,與大陸當地的銀行往來日漸頻繁,台灣銀行業的優勢正逐漸消失。
此外,在中國大陸入世承諾及CEPA的模式下,近年來外資金融機構和香港的金融機構紛紛提早進入大陸市場進行佈局。尤其是在2004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撰文揭露大陸經濟發展五年計劃(2006年至2010年),於該計劃中透露大陸即將放寬外資參股大陸銀行持股上限後,各國外資參股大陸銀行的速度更為加快。其中比較知名的有美國銀行與新加坡淡馬錫參股中國建設銀行、蘇格蘭皇家銀行、美林、李嘉誠基金會、淡馬錫瑞士銀行與亞洲開發銀行參股中國銀行及德國安聯集團與高盛參股中國工商銀行等,而其他股份制商業銀行、地區性商銀以及證券、保險相關事業亦紛紛有外資金融機構參股。
反觀在此波外資積極參與大陸金融市場的行情中,獨缺台灣金融業者。在這樣的情況下,體質較好、競爭力較優的中國大陸金融機構及融資業務,將被外資捷足先登瓜分殆盡,獲利機會亦復如此。即使以後台灣金融業者得以進入大陸市場,然在先機已失的前提下,能夠入股、經營的恐怕只剩下體質較差、較無競爭力者,不利台灣業者。
尚須提高警覺的是,近年台籍金融高階經理頻頻被外資金融機構挖角至中國大陸。以保險業為例,目前大陸沿海已為其他外資的天下,其中有一半的中高階主管是由台灣這邊派遣過去。本地優秀金融人才的流失,將嚴重消減台灣金融業的競爭力。
四、政策建議:
為鼓勵與推動兩岸金融的交流合作,追求兩岸金融安定與經貿往來發展,我們提出幾點建議:
1. 儘速建立金融監理合作機制
根據國際清算銀行(BIS)的母國監理原則,銀行跨國設立分行,兩國的金融監理機構必須有監理合作機制,雙方主管機關對其經營的健全性都有責任,一旦發生問題須及早知會。同時,大陸亦重視兩岸金融開放後的監管問題,我方應釋放善意及早擬定相關具體辦法。
2.相互開放兩岸金融政策
(1)台灣方面
及早開放台灣銀行業前往大陸設立分行,並開放業者可透過直接或間接投資的方式與中國大陸的金融機構合作,以就近提供台商服務,掌握貸款客戶的最新資訊,便利台商在大陸的發展。同時,亦應對等開放大陸銀行業者來台設立辦事處及分行。
(2)大陸方面
放寬設立資本額及投資持股比率限制,讓台灣的銀行業能順利進入大陸,經營發展銀行相關業務。同時放寬台灣證券業者參股或新設合資證券、基金管理公司之持股比率,並開放期貨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之參股或新設,讓台灣的證券業者能順利拓展業務。此外,亦放寬保險業「532條款」或比照香港CEPA模式,允許以集團方式合併計算總資產,讓台灣保險業者得以進入中國大陸發展相關業務。
3.兩岸共同研擬政策解決台商大陸融資問題
為解決台商大陸融資的問題,建議台灣方面應儘速開放金融機構登陸,而大陸方面亦應放寬實體資產抵押之限制,將流動資金、應收帳款等流動資產納入計算。此外,為了保障台商的財產安全,希望中國大陸當局可以修正「台商投資保護條例」,政府不能夠任意沒收台商財產,以免台商有所疑懼,如此亦可避免台灣政府以此藉口反對大幅開放金融業赴大陸投資。
4.規劃建立兩岸貨幣流通平台
建立兩岸央行貨幣清算制度,人民幣得以在境外金融中心掛牌,並規劃五年內在台灣的本國銀行外匯指定銀行掛牌。而新台幣能在中國大陸特區掛牌,以因應兩岸之間愈來愈緊密的經貿關係,維持台灣企業的競爭力,並可為未來台灣對亞洲其他地區之貨幣合作與金融市場機制準備。
5.兩岸金融人才與教育制度之交流
成立兩岸金融教育及研訓機構,互辦研討會。利用台灣豐富的金融人才,協助大陸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增進管理技術,訓練金融保險人才,以協助解決中國大陸經濟轉軌之金融議題以及改善台灣當前金融產業劃地自限之困境。
參考資料
1. 李紀珠,2006年,台灣金融業登陸的迫切與必要性,聯合報,95年4月。
2. 韋伯韜,2006年,兩岸金融好事多磨,卓越雜誌5月。
3. 韋伯韜、吳孟道、林姿儀,2005年,中國金融市場開放之研究,國政研究報告,財金研094-016號,2005年11月。
4. 許振明,2006年,從台灣金融發展經驗談兩岸金融合作,兩岸經貿論壇(北京)。
5. 「開放銀行登陸,厚植金融實力」座談會(2006),經濟日報,95年5月。
6. 經濟部投資審查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7. 法源法律網:http://www.lawbank.com.tw/company3.php
[1] 國泰人壽上海有限公司,與東方航空集團合資。
[2] 大陸在2003年就批准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招商銀行、興業銀行與香港工銀亞洲四家銀行赴台設立辦事處。
[3] 淡馬錫旗下亞洲金融控股公司北亞及大中華區總經理。
[4] 花旗環球證券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