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九十)年台灣與國際皆經歷景氣的低潮期,我國的經濟成長率為歷年僅有的負成長-1.91%,失業率突破5%,政府與民間的消費、投資皆呈現低度成長,甚至負成長。另外,經建會的景氣對策信號判斷分數更有6個月在最低分9分,台灣消費者信心指數也在90年11月到達最低點60.91,金融痛苦指數在90年9月時達到最高點79.12。景氣低迷連帶使我國財政金融問題頻傳。
一、 財政問題
(一) 財政失衡嚴重,預算平衡困難1. 歲入短減,收支缺口擴大
賦稅收入是政府主要的歲入來源,然近幾年來政府屢屢為刺激景氣而祭出減稅政策,致使我國賦稅收入逐年減少。由主計處公布的資料顯示,九十年度全國賦稅收入年增率為負6.7%,減幅為歷年最大。此外,今年五月份所得稅收累計為1,733億元,比去年同期相比短少超過1000億元,衰退幅度達到38.9%。
而九十年度之賦稅負擔率(賦稅收入占GNP比率)則降至12.9%,創歷史新低紀律,遠比OECD國家27.6%還要低很多,亦比鄰近國家南韓18%以及新加坡14.9%還低。
收入雖不斷減少,但支出卻膨脹難縮,九十年度各級政府支出占GNP的比率為23%,僅佔GNP 12.9%的賦稅難以支撐。入不敷出的窘境日益嚴重,九十一年度的歲出歲入差短赤字為2586億元,比九十年度增加6.6%,財政缺口加大。2. 債務激增,貽禍子孫
累積債務餘額達2兆9,336億元,占GNP比率為28.2%。九十與九十一兩年度債務餘額增加達5,265億元,平均每年增加2,632億元,與七十八至八十八年之平均增加數1,029億元比較,債務累積速度高達2.6倍。
若再加計非營業基金部分5千餘億元的長期債務,更高達3兆5千億元,占GNP約35%左右(占GDP約36%),已超過美國的負債水準。更令人憂心的是,還有淺藏債務尚未計入,如金融逾放金額、社會保險(健保、勞保等)負債等鉅額款項皆隨時威脅我國財政,可見政府的財政危機已是燃眉之急。
(二) 預算制度遭破壞,財政體質惡化1. 九十一年度總預算歲出刪減問題
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於今年元月中旬審查通過,其主決議為,歲出及歲入兩部分,分別刪減805億元。其中歲出方面刪減之120億元為指定刪減項目,其餘685億元由行政院減列同額歲出,科目自行調整,但不得以融資性財源彌補。然在總統府公布總預算的期限內,行政院並未依決議刪減歲出,遂引發行政與立法權力制衡的憲政爭議。
此波總預算之爭議,在朝野不斷的協商下,終於在三月底以業務費刪減15億元、第二預備金刪減13億元以及債務利息刪減657億元之決議順利落幕,但此時年度已過了四分之一。
就憲政體制而言,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案或預算案,行政院認為其窒礙難行,其必須再法定期間內提出覆議案,否則必須遵照執行,這也是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的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但行政院不僅未在法定期間內向立法院提出預算覆議案,也不刪減歲出以平衡預算,甚至表示刪減歲出只能以刪減公務員薪資因應。這種作法,不但損及民主政治的精神,傷害我國預算制度,更挑起了行政與立法之間的緊張對立,政府須記取教訓。2. 挪用核能後端基金問題
核能後端基金的收入來源,為核能發電廠從每發一度電的收入中,提撥某比例金額至該基金。而其主要的用途,則是將來核能除役之後,用來處理核廢料所需資金。核廢料處理的問題攸關人民之生命與健康,因此此基金的主要支出雖然是在未來,但以往政府基於重視人民生命的基本理念,從未挪用此基金。
今年一月份,經立法委員查出,行政院核准經濟部以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之90億元貸墊予中船,16億元予中興紙業與台機公司作為其員工「年資結算金」,總計九十一年度挪用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6億元。並在三月十四日才修正核能基金運用辦法,違反預算法。此事一經揭發,引起社會輿論嚴重抨擊。
如今政府在先行挪用之後,再修改核能基金保管及運用辦法,在原第四條「本基金尚未動用餘額,得貸予具有核能發電之電力公司支應核燃料營運或電源開發之用」條文後,加上「或貸予經行政院核定再生、結束或民營化方案之本部所屬事業支應執行方案期間資金調度之用,以增加本基金之孳息收入」。此舉顯示政府亦認為動用核能後端基金是不合法的,所以才要修改辦法。明知其不可而為之,是負責任政府不應有的作為。
非營業基金素有政府小口袋之稱,其問題在九十一年的預算中引起重視。目前政府已成立公共資產管理委員會,積極處理政府所管轄的資源,我們期待此委員會能使府資產運用更具效率。3. 基隆河整治特別預算問題
行政院在立法院休會的前一個星期,將金額高達316億元的基隆河整治特別預算案送達立法院,要求插隊審議,並逕付二讀。惟台北市所要求之19億元基隆河整治經費並未列於此項特別預算中,故引起反彈。預算審議的程序亦造成朝野爭論,以致於基隆河整治特別預算未能在本會期內完成審議,改於七月十五日至十七日加開臨時會,審議此項攸關人民生命財產之預算案。
依據預算法規定,特別預算與總預算相同,需經過一段為期不短的審議過程。行政院在立法院休會前,數百法案待審之際突然提出此預算案,要求迅速通過,顯然不尊重立法院。再者,若政府真的重視此項預算,就應該在去年十月通過「基隆河流域整治特別條例」後即時提出,而非於今年六月中才匆匆提出。
此外,行政院一直向外界表示,未列入台北市整治經費乃根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中央對台北市的補助範圍,僅限於鐵路地下化及捷運計畫而已,並未包括河川整治,其來有自。但此項整治預算既為預算案,規範的母法應該是預算法,而非補助辦法。預算法講求整體性,而據基隆河流域整治特別條例的內容,基隆河流域的整體包含台北縣、台北市及基隆市,因此此項預算行政院排除了台北市,顯示出其對預算精神的不專業,破壞預算制度。
(三) 地方財政困難,影響民生1. 收入不足,多倚賴中央統籌款及補助款
台灣省轄下二十一縣市的支出成長率自八十一至八十九年間,平均增加速度為13.3%,歲入平均年增率為10.9%。入不敷出使財政缺口增加。以民國八十九年的決算數字顯示,台灣省轄下二十一縣市的財政赤字高達995億元。地方政府收入主要是依賴中央撥補的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款,自徵稅比例逐漸減少。統籌稅款與補助收入占地方政府歲入的比重在八十九年度高達57.1,其中有些縣市此項比例更在80%以上(如嘉義縣統籌稅款及補助款占歲入的比率為86.2%,澎湖縣為92.1%),顯示縣市地方政府對中央之依賴程度日深,其已成為中央財政難以承受之重。
地方收入不足的原因可歸納為:(1)中央政府訂定某些免稅規定,侵犯地方課稅權。(2)全國賦稅負擔率遞減,顯示地方政府自徵賦稅收入遞減,亦使中央的統籌分配稅款有所縮減。(3)地方稅法通則以及規費法遲未審議通過,使地方無增稅加費的權利。(4)地方收入如土增稅及地價稅,因政治考量而未能確實執行,造成財源流失。2. 支出膨脹,多為及教育文化、社會福利支出
台灣省轄下二十一縣市支出以政事別來區分,主要為教育科學支出與社會福利支出。教育科學支出自八十一至八十九年平均為占歲出比率為39.67%,其中約佔80%以上幾乎皆為人事負擔。而社會福利則為主政者競選時的重要支票,因此社會安全支出佔歲出的比重日重,由八十一年度11.49%,增至八十九年度19.68%,增加1.7倍。相對於社會安全支出的上升,經濟發展支出卻不斷得下降,民國八十二年尚有20.69%的支出用在經濟發展支出,至八十九年度僅剩13.95%,使各縣市的經濟成長受到限制。例如近年來桃園縣政府經濟發展支出已呈現逐年遞減之狀況,九十一年度經濟發展支出(16億元)占歲出比例甚至僅5.18%。
綜觀地方政府支出膨脹的原因有:(1)政府近年來開了不少福利支票,使得地方法定支出大增。這種中央請客卻由地方買單的情形,加重地方政府的壓力。(2)大部分地方首長候選人往往為了求勝,在選舉時提出各種討好選民的政見主張,如增加福利津貼或其他好大喜功而無區域效益的重大建設等等。濫開支票的結果,使地方政府支出膨脹,財政短絀情況更為嚴重。
二、 金融問題(一) 拖延金融壞帳處理,加重金融危機
國內金融機構壞帳比率持續偏高,已嚴重傷害到國家金融體系的經營體質。雖然近年來政府採取措施解決壞帳問題,包括修法降低銀行業營業稅稅率以利其打消呆帳,同時成立金融重建基金整頓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等,但是效果似乎並不顯著。財政部公布至今年(九十一年)三月底止全體金融機構逾期放款比率高達8.78%,比去年底上升0.62%,創下歷史新高紀錄;若將不良放款列計在內,其比率超過12%;不良放款總額佔GNP高達18%。其中本國銀行逾放比率為8.28%,基層金融機構逾放比攀升至17.88%,顯示本國銀行資產品質日益惡化。
本國銀行逾放比續創新高的因素,除了國內投資環境不佳乃至景氣不振,房地產市場仍處低檔,擔保品處分不易影響債權,另外失業率上升造成個人借戶償債能力降低,加上政府不當政策干預,動輒要求金融機構紓困、展延貸款等,更使逾放比高居不下。逾放問題亦使得銀行放款及投資年增率逐年下降,91年五月的主要金融機構放款與投資年增率為負2.13%,造成信用緊縮,因此政府須正視銀行逾放比繼續惡化的問題。(二) 基本放款利率僵固失真
基本放款利率主要為銀行對於信用良好之客戶,所定的最低利率,銀行以此利率為基礎,透過放款風險的評估後再向上加碼。歐美先進國家銀行定價均循此種方式辦理,但我國銀行作法卻非如此。國內銀行基本放款利率水準高,銀行放款利率是依據客戶對象的不同而往下調降,能降價多少就需靠客戶個人本事。
央行自2000年底連續調降貼放利率13次,一個月期的存放利率由2000年一月的4.42%,至2002年五月只剩2.05。但基本放款利率居高不下,2000年一月時的基本放款利率為7.667,至2002年5月為7.325。在此狀況下,議價能力不如大型企業的一般消費大眾,便深受基本放款利率僵固之苦。這顯示我國銀行資金市場結構缺乏競爭,利率貨幣政策反應遲鈍。(三)金監會成立延宕,金融監理陷入空窗期
目前我國金融管理制度,主要特點為行政管理權集中於財政部,而金融檢查權則分屬財政部、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而自金融控股公司法通過後,財政部已核准成立十餘家金融控股公司,顯示金融集團之發展趨勢於我國已逐漸形成,且金融控股公司成立後,交叉銷售勢必為其主要業務,在上述分業監理與分工檢查的架構下,金融控股公司藉著交叉銷售的機會進行內線交易根本易如反掌。
再者,金融控股公司法係採連結稅制,若非整合性與功能性監理,金融控股公司想藉由連結稅制而達到逃避納稅的目的,政府機關亦難以稽核。是故,未能即時成立一元化的金融監理單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使金融監理陷入空窗期,難以對橫跨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業之金融集團進行有效監理。而金融檢查權與行政管理權分離,亦影響金融監理之效能,有礙我國金融體系之穩定。
三、 面對問題,亡羊補牢
財政為庶務之母,而金融為經濟的血液,兩者對我國國力皆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因此政府必須審慎解決以上問題,以提高我國國際競爭力,並帶動下一波的經濟成長。
在財政部分,我們應將預算平衡入法,並積極實施開源節流措施,落實經發會「在五至十年內達成預算平衡」的共識,減輕政府債務,追求預算平衡。並且,公共資產管理委員會須發揮其功能,促使政府資產運用更有效率。再者,政府應強化財政紀律,遵守預算制度之精神,以健全我國財政體質。另外,在地方財政部分,應儘速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並配合通過地方稅法通則及規費法,以增加地方政府財源,促進地方經濟建設。
在金融部分,政府目前已通過金融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未來更應加速通過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使銀行擔保品流通性增加,幫助銀行加速打銷呆帳,強化金融體質。再者,政府應有效解決銀行利差縮小的問題,使基本放款利率真正符合市場性以及透明化。另外,因應我國金融集團之發展趨勢,主管機關的監理以及公司內部的管控將相形重要。立法院應儘速通過「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賦予一元化金融監理單位成立之法源,而金融業者自身亦應加強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以維持金融體系之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