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簡稱NCC)」是台灣第一個主管通訊傳播監理政策及業務執行的獨立機關,於九十五年三月一日正式掛牌成立,但因行政院認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有違憲之虞,早在一月二十日便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案,大法官亦於三月八號召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組織法釋憲案」的審查說明會,但爭議至今已超過三個月,卻仍無明確結果,使得原本帶著眾人期待的傳媒規管機制變革蒙上一層陰影,也讓多位各屆推崇,係博學碩彥,可謂「一時之選」的委員,猶如身處「黑機關」,前途未卜。
先看相關法令規定,在「大法官釋憲」的部份,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四條規定:「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左:…二、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而第五條亦明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針對此案,大法官於三月八日召開首次的審查說明會,行政院則在三月三十日提出補充說明,認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及第16條規定,已逾越憲法賦予立法院權限而侵犯本院及其他機關憲法權限,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理,破壞憲法對於廣播電視自由之制度性保障(institutionelle Garantie),並侵害人民之平等權、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參政權等基本權利。…」[1]
其間,為了促使《NCC組織法》能夠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朝野曾經過數場協商角力。最後,《NCC組織法》終於在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順利過關,但並未因此解決所有的問題。換言之,從政黨推薦、提名、任命,到正式掛牌運作,催生之路崎嶇坎坷,而行政院正式提出聲請釋憲的要求後,更是讓NCC陷入困境。
仔細想想,一個龐大獨立機關的委員產生有無違憲,竟然會引起如此之大的波瀾?難道反對者竟不樂見NCC取代新聞局,還讓媒體監理工作回歸全民嗎?從現況來看,倘若大法官再不提出確切的結果,釐清這些懸而未決的原則性問題,日後將有可能讓NCC已做出的決議被質疑,則過去十多年的殷殷期盼,不知何時才能實現?
做為台灣通訊傳播產業監理的主管機關,社會大眾對NCC都有著很高的期待,而NCC委員也秉持著中立謹慎的態度,訂定「清廉守則」,並賦予自己更高的期許。繼日前NCC表示將砍全國三分之一的基地台,並將於年底前取締百分之五十的地下電台等重大舉措後,近日又宣布中華電信的「MOD大電視」必須開放平台,並不得有自營節目,是為針對媒體數位匯流做出的第一個重大決議。再翻開NCC於五月三十日所提出厚達四十七頁的「95年度施政計畫」,不難看見九位委員的努力與用心。
九十五年二月十日,大法官決議受理《NCC組織法》後,已超過三個月。NCC釋憲案至今不但沒有明確的結果,也不知是否需要進行「言詞辯論」的程序。參考去年九月換發國民身分證強制按捺指紋的釋憲案例,當時聲請釋憲的民進黨團也曾提出「暫時處分」,結果,大法官會議在短短的十一天內就進行裁定,讓不尊重人權的政策急踩煞車。不過,NCC釋憲案已耗費三個多月,至今音訊全無。
筆者認為,讓了傳媒規管體制順利過渡還權於民,並確立NCC施政之正當性及合理性,大法官會議理當儘快快提出明確的決議。否則,一個歷經紛擾,取得多數民意認同而成立的獨立監理機關,若一直因執政者的刻意運作,陷入憲政爭議的泥沼,不但只是有違民眾負託、且更可能影響到日後通訊傳媒政策的施行與制定及產業發展的阻礙。由此,筆者建議大法官會議應儘快提出決議,以利NCC之運作及施政。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歷程大事紀
93年1月7日 《通訊傳播基本法》由總統公布實施。
94年10月25日 《NCC組織法》於立院三讀通過。
94年11月9日 《NCC組織法》由總統公布實施。
95年1月20日 行政院向大法官提出「《NCC組織法》釋憲聲請案」,並同時提出「暫時處分」聲請,要求凍結《NCC組織法》。
95年2月10日 行政院就《NCC組織法》聲請釋憲案,經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決,決議受理,進入實質審查程序。
95年2月17日 行政院正式任命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十二位委員,包括劉幼琍、吳忠吉、林東泰、蘇永欽、林一平、劉孔中、李祖源、劉宗德、翁秀琪、陳銘憲、石世豪、謝進男。但林一平、翁秀琪、陳銘憲隨即宣告辭職。
95年3月1日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正式掛牌成立。
95年3月8日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大法官召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組織法釋憲案」審查說明會,邀請聲請人行政院、關係機關立法院和專家學者。
95年5月30日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95年度施政計畫」。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曾刊登於95.6.20人間福報讀者投書與論壇)
[1]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聲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釋憲案補充理由書」,200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