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背景說明:

根據近幾年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的家庭收支調查結果,台灣的家戶所得與個人所得差距從民國九十年開始大幅的擴大,而且出現家庭資產淨額衰退的現象。以民國九十年的調查為例,家庭每月平均收入從民國八十九年的九萬一千元,降低到九十年的八萬九千元,其中下降比例最大的就是最後百分之二十的低所得家庭,其平均年收入下降達百分之十點七,但是在前百分之二十的高所得家庭,其平均年收入卻比前一年還上升了百分之二點一,使得最高所得家庭與最低所得家庭的平均年收入差距拉大到六點三九倍,而這也是台灣自民國五十三年以來,貧富差距首度跨越六倍的門檻。而從民國九十一年開始,我國貧富差距略微縮小,民國九十一年時降為六點一六倍,民國九十二年時再降為六點零七倍,根據最新調查結果顯示,截至民國九十五年止,我國戶數五等分位組之所得差距已降為六點零一倍,但仍較過去國民黨執政時期平均四至五倍來的嚴重(詳見表一)。

另外在個人所得差距方面,不包含政府的移轉收入,如救濟等社會福利,在民國九十年時也急速擴增至六十一點三三倍,是近十年來的最高點。而雖然從民國九十一年開始,個人所得差距有縮小的趨勢,但仍然高達五十一點九倍(詳見表二,從民國九十二年開始,行政院主計處不再提供「所得收入者十等分位組之已分配要素所得分配比與所得差距」之相關統計)。

表一:貧富差距—家戶所得差距(前1/5與後1/5比較,單位:倍)

年別

可支配所得按戶數五等分位組之所得分配比(%)

Percent distribution of disposable

incomebypercentileofhouseholds

第五分位組為第一分位組之倍數(倍)

吉尼係數

Year

1

最低所得組

lowest 20percent

2

Second 20 percent

3

Third 20 percent

4

Fourth 20 percent

5

最高所得組

Highest 20 percent

Ratio of income share of highest 20% to that of lowest 20%

Gini‘s concentration coefficient

76年

8.11

13.50

17.53

22.82

38.04

4.69

0.299

77年

7.89

13.43

17.55

22.88

38.25

4.85

0.303

78年

7.70

13.50

17.72

23.07

38.01

4.94

0.303

79年

7.45

13.22

17.51

23.22

38.60

5.18

0.312

80年

7.76

13.25

17.42

22.97

38.60

4.97

0.308

81年

7.37

13.24

17.52

23.21

38.66

5.24

0.312

82年

7.13

13.12

17.65

23.44

38.66

5.42

0.316

83年

7.28

12.97

17.41

23.18

39.16

5.38

0.318

84年

7.30

12.96

17.37

23.38

38.99

5.34

0.317

85年

7.23

13.00

17.50

23.38

38.89

5.38

0.317

86年

7.24

12.91

17.46

23.25

39.14

5.41

0.320

87年

7.12

12.84

17.53

23.24

39.26

5.51

0.324

88年

7.13

12.91

17.51

23.21

39.24

5.50

0.325

89

7.07

12.82

17.47

23.41

39.23

5.55

0.326

90

6.43

12.08

17.04

23.33

41.11

6.39

0.350

91

6.67

12.30

16.99

22.95

41.09

6.16

0.345

92

6.72

12.37

16.91

23.17

40.83

6.07

0.343

93

6.67

12.46

17.41

23.25

40.21

6.03

0.338

94

6.66

12.43

17.42

23.32

40.17

6.04

0.340

95

6.66

12.37

17.42

23.51

40.03

6.01

0.339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

表二:貧富差距—個人所得差距(前1/10與後1/10比較,單位:倍,個人所得十等分位法只計個人收入,未包括政府的移轉收入,如救濟等社會福利)

已分配要素所得按人數十等分位組之所得分配比 (%)

Percent distribution of distributed factor income by percentile of income recipients (%)

第十分位組為第一分位組之倍數(倍)

1

Lowest 10%

2

Second 10%

3

Third 10%

4

Fourth 10%

5

Fifth 10%

6

Sixth 10%

7

Seventh 10%

8

Eighth 10%

9

Ninth 10%

10

Highest 10%

Ratio of income share of highest 10% to that of lowest 10%

81年

1992

1.30

3.97

5.45

6.71

8.06

9.50

11.04

12.97

15.77

25.23

19.41

82年

1993

1.32

3.98

5.46

6.68

8.01

9.38

10.97

12.86

15.80

25.54

19.35

83年

1994

1.25

3.94

5.39

6.60

7.95

9.31

10.80

12.74

15.70

26.32

21.06

84年

1995

1.11

3.91

5.42

6.62

7.92

9.24

10.71

12.70

15.81

26.56

23.93

85年

1996

1.08

3.91

5.49

6.66

7.91

9.24

10.77

12.78

15.83

26.33

24.38

86年

1997

1.11

4.01

5.51

6.69

7.93

9.22

10.69

12.69

15.85

26.32

23.72

87年

1998

0.81

3.86

5.51

6.68

7.88

9.15

10.69

12.73

15.90

26.79

33.07

88年

1999

0.64

3.63

5.44

6.70

7.92

9.23

10.73

12.73

15.99

26.99

42.17

89

2000

0.68

3.67

5.54

6.82

8.03

9.28

10.77

12.79

15.98

26.43

38.87

90

2001

0.47

3.27

5.13

6.40

7.65

8.95

10.59

12.76

16.09

28.70

61.33

91

2002

0.55

3.44

5.24

6.49

7.69

8.96

10.49

12.62

16.15

28.39

51.90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

再者,依據961015中國時報「台灣的新窮人」專題報導中所引用的資料顯示,截至2004年止,年所得超過千萬的家戶,平均所得超過2790萬元,是低收入家戶的55倍;如果再從股票造成的財富來看,千萬所得者平均股利高達1924萬,更是低收入家戶的836倍。近十年來貧富差距不斷的擴大,根據主計處家庭收支報告的調查結果,最高所得組的可支配所得增加8.14%,而最低所得組的可支配所得卻減少2.62%,顯示近幾年來政府的政策並無法有效減少貧富差距的持續擴大。相反的,從最近政府所提出的財稅政策及所謂的「一週一利多」中,竟包含調降營利事業所得稅、土增稅、遺產稅與股利所得免稅等優惠高所得者的政策,即可看出政府非但無法提出有效縮小貧富差距的政策,反而是在擴大台灣的貧富差距。

除了貧富差距日益加大外,近幾年來失業率、犯罪率與自殺率也跟著不斷的升高。不僅低收入戶戶數及人數持續增加,大學生繳不起學費、國中小學生繳不起營養午餐費與代收代辦費的人數亦逐年增加。因此,要改善貧富差距擴大所帶來的社會衝擊,除了發展經濟、增加就業機會外,在社會福利政策方面,不僅要強化現行的社會救助體系,政府還必須關注越來越多被邊緣化的「新貧」與「近貧」。由於「社會救助法」法令及不動產門檻的限制,使得許多低收入民眾得不到政府的救助而成為「近貧」;或是因為收入減少、突然失業或家庭遭逢變故而淪為「新貧」,這些「新貧」、「近貧」的經濟處境往往較一般中、低收入戶民眾更為弱勢。因此,為了有效縮短貧富差距,我們主張未來政策應兼顧中、低收入戶民眾與「新貧」、「近貧」民眾的權益。

貳、問題分析:

民進黨政府執政七年多來,貧窮人口越來越多。依據內政部社會司最新的統計資料顯示,低收入戶戶數與低收入戶人數從民國八十九年的66,467戶及156,134人,逐年不斷的攀升,民國九十年低收入戶戶數成長為67,191戶,低收入人口則增加為162,699人,而至民國九十三年,低收入戶戶數首次超過八萬戶,高達82,783戶;低收入戶人數則首度超過二十萬人,增加為204,216人。截至民國九十五年年底止,我國低收入戶戶數更進一步增加為89,902戶,低收入戶人口則成長為218,151人,都是台灣近十年來的新高紀錄(詳見表三)。

另外,低收入戶戶數佔總戶數的比率,亦從民國八十九年的百分之零點九九,逐年不斷的成長,至九十一年年底開始超過百分之一,達到百分之一點零二,這也是我國近十年來低收入戶戶數所佔的比率首次超過百分之一。此後,低收入戶戶數所佔的比率逐年不斷的攀升,截至民國九十四年年底止,台灣低收入戶戶數的比率已高達百分之一點一六,相較於過去國民黨政府執政時期,近幾年貧窮人口的成長相當迅速;而低收入戶人數佔總人口的比率亦逐年不斷的上升,從民國八十九年的百分之零點七、民國九十二年的百分之零點八三、民國九十三年的百分之零點九,至民國九十五年年底止則達到百分之零點九五,這也是從民國八十年代以來台灣貧窮人口的最高紀錄(詳見表三)。

雖然與世界其他工業國家比較,我國低收入戶人數所佔的比率仍低,但從民進黨政府執政之後,窮人的人數以及增加的速度都遠高於過去國民黨政府執政時期,政府除了應提出更多的脫貧計畫與社會救助方案外,更應加強國內經濟的發展與改善投資環境,以減少貧窮人口增加的速度,並減輕社會的負擔。

表三:我國低收入戶戶數及人數

年底

戶數

合計

人數

合計

低收入戶戶數佔總戶數比率(%)

低收入戶人數佔總人數比率(%)

八十一年

43,780

115,284

0.82

0.55

八十二年

46,279

117,603

0.84

0.56

八十三年

48,182

115,748

0.85

0.55

八十四年

48,580

114,707

0.83

0.54

八十五年

49,307

115,542

0.82

0.54

八十六年

49,780

116,056

0.80

0.53

八十七年

54,951

125,426

0.86

0.57

八十八年

58,310

136,691

0.89

0.62

八十九年

66,467

156,134

0.99

0.70

九十年

67,191

162,699

0.99

0.73

九十一年

70,417

171,200

1.02

0.76

九十二年

76,406

187,875

1.08

0.83

九十三年

82,783

204,216

1.15

0.90

九十四年

84,823

211,292

1.16

0.93

九十五年

89,902

218,151

1.22

0.95

資料來源:內政部社會司。

此外,隨著失業率的升高、經濟景氣的下滑與貧富差距的持續擴大,截至民國九十五年年底止,台灣自殺死亡率已高達十萬分之十九點三,已超過十年前的二倍多(詳見表四)。依據衛生署的統計資料顯示,自民進黨政府執政以來,每年自殺死亡率都超過十萬分之十一,不僅逐年增加,而且每年都高居國內十大死因之一。以民國九十五年為例,自殺死亡人數共計4,406人,平均每天約有12.07人自殺,而且平均每1.98小時就有一人自殺,其中老人和青少年的自殺比率都有增加的趨勢,尤其是工作年齡的壯年人口(25至44歲),自殺死亡已佔十大死因的第三位。根據國外的相關研究顯示:「當失業率每提高一個百分點,自殺率就會增加百分之四點一,犯罪率則會提高百分之五點七,而家庭暴力事件至少成長一倍」。高自殺率不僅無法穩定民心,更不利於經濟發展。

表四:歷年自殺及自傷人數、死亡率統計

死亡人數

每十萬人口死亡率

民國74年

2,281

11.9

民國75年

2,260

11.7

民國76年

1,851

9.5

民國77年

1,790

9.0

民國78年

1,573

7.9

民國79年

1,359

6.7

民國80年

1,465

7.2

民國81年

1,381

6.7

民國82年

1,301

6.2

民國83年

1,451

6.9

民國84年

1,618

7.6

民國85年

1,847

8.6

民國86年

2,172

10.0

民國87年

2,177

10.0

民國88年

2,281

10.4

民國89

2,471

11.1

民國90

2,781

12.4

民國91

3,053

13.6

民國92

3,195

14.2

民國93

3,468

15.3

民國94

4,282

18.8

民國95

4,406

19.3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

參、政策建議:

現行「社會救助法」最大的爭議就在於不動產門檻的認定上。常有弱勢家庭的民眾因為居住房屋的公告現值超過「社會救助法」的規定,而被摒除在政府救助的範圍之外。我們認為「社會救助法」對於自用住宅的規定應彈性放寬,或是推行「不動產福利信託」制度,讓弱勢家庭可選擇將所居住的自用住宅信託,以符合「社會救助法」的相關規定。而為防範「新貧」、「近貧」等「高風險家庭」的衝擊於未然,我們對於「新貧」、「近貧」的政策主張如下:

1.縣市政府設置「緊急救助基金」與「急難低利貸款」:

為協助新貧階級及卡奴解決經濟危機,建議各縣市政府利用公益彩券盈餘及編列預算設置「緊急救助基金」與「急難低利貸款」等機制,以協助所有不符合現行社會救助法規定但實際上需要受到幫助的民眾。

2.推動「老人安養信託」制度:

為建立完善的老人安養及醫療照護制度,並解決若干老人因不動產限制而被排除於社會救助法之範圍外,建議推動「老人安養信託」制度,以實現老有所終之目標。

3.建立緊急處遇機制並強化通報轉介系統

透過村里長、專業社工人員建立一套「高風險家庭」自殺防制與經濟援助的緊急處遇機制,包括中央與地方政府社會行政人員、個案親人、宗教體系、便利商店、警察機關、醫療機構等,都是緊急處遇機制底下的通報媒介,建議以綿密的轉介系統配合緊急處遇機制,以搶救面臨威脅的「高風險家庭」。

4.啟動脫貧方案

對於低收入戶家庭及「高風險家庭」提供就業扶助、就業諮商、教育訓練、以工代賑、創業貸款等服務,並積極協助其脫離貧窮。

5.簡化申請的程序

簡化現行各種補助與津貼的行政程序,且對於中、低收入戶資格的認定(資產調查)不應過於嚴苛,讓符合資格的民眾都能領取生活補助。

6.建立高風險家庭資料庫

為有效掌握高風險家庭的現況,即時提供處遇或各種保護措施,建議各縣市政府結合當地社福團體、學校、村里長及警政單位共同建立高風險家庭及兒虐案件的資料庫,以便有效解決所衍生的問題,並對高風險家庭適時提供關懷。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