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型化契約使教育淪為買賣關係
所謂完善之制度應以孩子最佳利益為考量,但教育部委託台北大學擬訂之「幼兒園定型化契約範本草案」卻規範,日後如果幼兒園疏忽照顧,家長可以解約退費,但如果小朋友經常不遵守秩序,幼兒園也可請家長把小孩帶回去教育,已有教育商品化之嫌,乃引發幼教界批評的聲浪。
所謂「定型化契約」,係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定之契約。而定型化契約條款,則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以維護商品或服務之品質,保護消費者權益。基此,「幼兒園定型化契約」,係將家長和幼兒視為「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幼兒園為「企業經營者」,則為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整個過程有如商品之交易,如此一來,教育已淪為「買賣關係」。
教育牽涉的對象,主要包括施教者和受教者,以幼兒教育領域來看,施教者包括幼兒園和幼教老師,受教者是指學生,前者提供施教之環境和內容,而後者則是學習施教者所提供之教學內容,兩者是一種基於教育理念所產生之關係,而非建立在消費者和企業經營者買賣關係之上,故需以教育為核心價值。幼兒教育是否適合以「定型化契約」來規範雙方之權利與義務關係已不言而喻。
在教育部委託規範之方案中,要求家長與幼稚園簽署定型化契約,如果幼兒園疏忽照顧,家長可以解約退費,但如果小朋友「經常不遵守托育場所秩序」、「破壞托育場所物品、設備」,經制止無效,幼兒園得要求解約,請家長把小孩帶回去教育。從消費者的觀點而言,對於所購買之商品如果有違消費品質與安全,消費者自有主張之權益;但由於目前幼教並非國民教育,故未對於課程教學、實施方式進行一致性之規範,以致造成現行幼教良莠不齊之現象。但教育畢竟不是買賣,買了有瑕疵還可以解約退費,如果幼教所提供之品質,都能讓受教者滿意,將不致有退貨之行動,重點應是如何提升幼教品質,而非售後不滿意之解約保證。
三、由幼兒認知發展著眼
至於孩子不聽從幼兒園之管教,經制止無效,幼兒園得以解約,似乎也不符合「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精神。皮亞傑依據兒童發展階段,提出認知結構四種形式,一、是感覺動作期(sensorimotor stage),零到兩歲,智慧採取感覺動作形式;二、是前運思期(preoperation period),三到七歲,直覺的本能三、具體運思期(concrete operational stage),八到十一歲,能以具體經驗解決問題; 四、形式運思期(formal operations stage),十二到十五歲,能做抽象思維,顯示,幼兒教育階段,孩子尚未進入運思期,許多時候仍要靠他律才能規範行為。
至於布魯納也將認知發展分成動作表徵、形像表徵以及符號表徵三個時期,同樣反映出,幼兒時期仍停留在具像化階段,必須藉由「做中學」(learning by doing),方能有所學習,尤其是三歲以下的幼兒,必然得靠動作來認識周圍的世界,亦即靠感覺動作來獲得知識,如皮亞傑的感覺動作期。
由此可見,依據認知心理學之發展,皮亞傑與布魯納將兒童的認知發展分成幾個階段,其不同階段逐有質化的量變,係從具體思維到產生抽象思維,並由本能的自我調適發展到外在環境產生的鷹架作用,顯示基模越來越朝成熟化、社會化方向演進。而在幼兒教育階段,主要仍為感覺動作發展期,孩子須要靠感覺統合的刺激而學習。雖然建立生活常規極為重要,但要孩子的大小肌肉都不動作,是有礙學習的,端賴幼教業者本於教育良知和倫理,以「有教無類」、「因材施教」為職志,才能保障幼兒受教權益,提升幼教品質。
四、重視學齡前教育
學齡前教育對孩子有其功用,尤其可以保障弱勢學生受教權。在課程內容上應與小學教育有所切割,必須提供多元性啟發,避免正式結構化的課程,且最好是小班制,全日制或半日制看孩子情況而定。幼兒教育是學習扎根的黃金時段,是以幼兒不應只有保育,而忽略了智力的及早開發、學習。未來在幼兒教育方面,應針對幼兒的發展,提供合適的教學資源及教學活動,並相信孩子擁有無限的潛能,所採取步驟要能確保為孩子下階段的成功做準備;同時在活動規劃上,應先確認整體的內容及學習,再檢視各分項課程間是否有一致性,且能配合課程目標適切分配與運用時間,同時提供家長參與教育機會,培養老師與家長協同教學的能力,並透過良好之幼托整合設計,提升幼兒學習的品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