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若愛祖先請你嘸通嫌台灣

土地雖然有較隘蓬萊寶島真美麗

阿爸的汗阿母的血渥落鄉土滿四界

咱若愛子孫請你嘸通嫌台灣

海湧開花吻海岸也有田園也有山

果子的甜五榖的香予咱代代吃不空

咱若愛咱兜請你嘸通嫌台灣

語言雖然無同款運命註定一家人

無冤無怨打開心窗咱的幸福不輸人」”

~林央敏 原詩「嘸通嫌台灣」

報載今年恰逢解嚴20週年,為了讓全體國民能夠珍惜這種得來不易的民主自由,行政院決定將7月17日訂為「解嚴紀念日」,但是,顧及到整體環境,因此,解嚴紀念日這一天將僅是紀念而不放假,誠然,擺盪在戒嚴與解嚴之間所糾結的卻是更為深邃的論述思考。

表一:解嚴之後政治台灣的發展圖貌


1987年:宣布解嚴

1987年:「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開始生效

1987年:開放臺灣民眾赴大陸探親

1988年:蔣經國病逝

1988年:頒布「集會遊行法」

1988年:520農民運動

1988年:開放報禁准許新報紙登記

1989年:開放黨禁

1989年:鄭南榕自焚事件

1990年:李登輝由第一屆國民大會選為中華民國第八任總統

1990年:萬年國會問題發三月學運

1991年:成立廢除刑法100條的一○○行動聯盟

1991年:發表「國家統一綱領」

1991年: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結束萬年國會

1991年:台北成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1992年:修正前「動員勘亂時期人民團體法」為「人民團體法」

1992年:頒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1992年:國會全面改選

1992年:廢除刑法100條

1994年:台灣省首次直選省長

1994年:中央政府所在地的台北市首次由反對黨執政

1995年:制定「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1996年:中華民國首次公民直選正、副總統

1999年:李登輝提出「兩國論」

1999年:民主進步黨提出「台灣前途決議文」

1999年:廢止「出版法」

2000年:中華民國行憲後首次政黨輪替

2002年:陳水扁提出「台灣、中國、一邊一國」

2003年:「公民投票法」通過

2004年:「三一九槍擊事件」

2004年:民主進步黨提出「2004族群多元、國家一體決議文」


作者整理。

基本上,從戒嚴到解嚴這一路走來的歷史發展軌跡,其真義不是對於前朝政權的清算鬥爭,更不在於激起更多省籍、族群乃甚至於國族的相互對立,藉此謀取到更大的政治利益,而是如何從時代環境的鉅視思維裡,以探究大歷史演進過程當中諸如暴政極權或福國利民等等「變」與「不變」可能的運作法則,就此而言,戒嚴與解嚴就不當僅止於一字之差,而是去思索從戒嚴到解嚴之各種事件轉折過程當中,以檢視民主化進程的轉換意義,並且深究其所對應的特定時代脈絡及其相關的衝擊影響,特別是扣緊政治民主化、經濟自由化以及社會多元化等等的基本命題思考上;連帶地,相與回應當前之政治民主混亂化、經濟自由紊亂化以及社會多元迷亂化等等的真實現況,亦點明出來標舉「解嚴紀念日」的同時,更應該要有它配套性的觀念充權教育。

表二:台灣之「白色恐怖」相關案件


一、1940年代:

1.國立台灣大學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的「四六事件」(1949年)

2.楊逵的〈和平宣言〉事件(1949年)

3.鍾浩東蔣碧玉等人的基隆中學光明報》案(1949年-1951年)

4.蔡孝乾等人的「中共台灣省工作委員會」案(1949年-1950年)

二、1950年代:

1.謝瑞仁、林書揚等人的「麻豆案」(1950年)

2.鄧錫章、張伯哲等人的「臺中案」(1950年)

3.林清良等人的「桃園案」(1950年)

4.黃紀男廖史豪等人的「台灣再解放聯盟」案(1950年)

5.李友邦的「台灣獨立革命黨」案(1951年)

6.黃溫恭的「臺灣省工委會燕巢支部」案(1952年)

7.呂赫若、鄭定國等人的「鹿窟基地案」(1952年-1953年)

8.高一生湯守仁等人的「高砂民族自治會案」(1954年

9.「孫立人案」(1955年)

10.「任方旭任顯群案」(1956年)

11.雷震傅正等人的《自由中國》案(1960年)

三、1960年代:

1.黃紀男等人的「台灣民主獨立黨台灣地下工作委員會案」(1961年)

2.蘇東啟、詹益仁等人的「蘇東啟案」(1961年)

3.陳智雄等人的「同心會」案(1961年)

4.施明德等人的「亞細亞同盟」案(1962年)

5.彭明敏魏廷朝等人的〈台灣自救運動宣言〉案(1964年)

6.林水泉顏尹謨黃華許曹德等人的「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案(1967年)

7.陳泉福等人的「台灣大眾幸福黨」案(1967年)

8.「崔小萍案」(1968年)

9.柏楊的「大力水手事件」(1968年)

10.許席圖等人的「統中會案」(1969年)

11.「陳中統案」(1969年)

12.李義平高陣明等人的「山地青年團案」(1969年)

四、1970年代:

1.江炳興、鄭金河、陳良等人的「泰源監獄案」(1970年)

2.謝聰敏魏廷朝李敖等人的「花旗銀行爆炸案」(1971年)

3.鄭評等人的「台灣獨立革命軍案」(1974年)

4.呂文華等人的「台灣原住民獨立運動案」(1974年)

5.「白雅燦案」(1975年)

6.「余登發案」(1979年)

7.黃信介呂秀蓮姚嘉文施明德等人的「美麗島事件」(1979年-1980年

8.「林宅血案」(1980年)

五、1980年代:

1.陳文成事件(1981年

2.江南案1984年

3.蔡有全許曹德的「台灣獨立案」(1987年

六、1990年代

1.陳正然等人的「獨立台灣會事件」(1991年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搜尋日期2007.07.10)。

事實上,國民黨政府於1949年5月19日宣佈台灣實施戒嚴,直到1987年7月15日為止,台灣人民在戒嚴的高壓統治底下生活了將近40年之久,即使,後來宣佈台灣解嚴之後,但是,為求政局的安定並能顧及中國對台的軍事威脅,金馬地區並未同步解嚴,而是直到1992年才正式解除對於金馬戰地政務的諸多限制,然而,之於這一段過去史實發展的歷史性回顧,理應是一種整全多層的論述思考,也就是說,諸如禁錮冤殺、文字獄、查禁書刊、白色恐怖、黨禁報禁、禁止集會結社和言論自由等等高壓統治的同時,「戒嚴」此一緊急狀態(the state of emergency)亦同時帶來相對封閉靜止的社會穩定效果,而此一生養氣息的結構性誘因,相當程度上亦有助益於作為後續台灣全面性發展的奠基石,顯然,對於該種愛憎兩難的歷史情懷,是需要更寬廣的歷史高度來加以解讀。

表三:警察機關處理集會遊行概況

按類別分

按是否申請

按活動性質分

使用警力(人次)

室外

室內

申請

未申請

集會

未准

1997

4,152

3,336

619

197

3,440

2

710

3,270

813

69

265,803

1998

7,808

6,563

1,110

135

7,071

3

734

6,880

877

51

369,623

1999

1,265

991

155

119

557

4

704

504

676

85

116,036

2000

2,304

1,682

492

130

1,698

3

603

1,609

607

88

195,334

2001

5,628

4,287

1,080

261

4,706

12

910

4,536

929

163

323,873

2002

5,856

4,254

1,368

234

5,166

1

680

4,867

862

127

236,764

2003

1,448

1,159

180

109

774

9

665

653

673

122

98,474

2004

5,464

3,947

1,351

166

4,823

13

628

4,739

622

103

371,600

2005

6,812

4,548

2,098

166

6,284

17

511

5,929

919

164

306,977

2006

3,964

2,997

779

188

3,494

9

461

3,211

524

229

288,039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資訊網(搜尋日期,2007.07.09)

注:2006年統計資料為1-11月。

準此,與其過於突顯戒嚴時期政治性的意含解讀,倒不如以更為廣裘的歷史視野,來進一步探究解嚴之後台灣地區的總體性發展,是否有其架接在戒嚴的薪傳賡續上,來謀求願景藍圖的未來性,就此而言,在這裡的論述真義點明出來戒嚴與解嚴不應該是一種斷裂式的對立關係,而是一種相生接續的歷史共同體,特別是倘若無法將「戒嚴」予以去隱形化、去圖騰化和去禁忌化,那麼,一直活在戒嚴陰影底下的解嚴生活,終究無法開展出後解嚴時代所該有的歷史宏觀格局。

連帶地,對於解嚴之後台灣社會所出現各種的脫序現象,如果視之為某種民主困境轉型期的陣痛,那麼,如何讓該種不斷地在侵蝕或戕害台灣體質的破壞力量,得以有其積極的創造性轉化,這又就必須回到公民素質、公民教育、公民意識以及公民社會的關懷旨趣上。誠然,公民教育(civic education)是一種培養現代國家健全公民的基本教育(teaching for citizenship),因此,公民教育指的是個人在社會化的過程當中,作為社會一份子所必須習得的一切知能,這其中包括有經濟生活、社會生活、倫理生活以及政治生活在內的學習認知範疇,因此,公民教育所直指的是關聯到一個解嚴之後的自由民主體制社會其公民所應兼具的各種權利與義務,也就是所謂的公民文化(civic culture)如何被養成、建制。

表四:中央政府所轄人民團體一覽表

人民團體

1987年

1997年

2006年

政治團體

政黨

全國性政治團體

0

0

84

31

122

42

職業團體

合計

工會

工業團體

商業團體

自由職業團體

333

165

156

12

297

97

138

41

21

407

138

143

83

43

社會團體

合計

學術文化團體

醫療衛生團體

宗教團體

體育團體

社會服務及公益慈善團體

國際團體

經濟業務團體

兩岸團體、宗親等

734

325

--

17

--

339

--

--

53

2,668

639

269

232

272

450

125

551

130

7,150

1,707

641

633

668

1,475

161

1,443

422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資訊網(搜尋日期2007.07.08)

注:1987年職業團體裡的工會團體與商業團體是合計的統計資料。

準此,將公民教育、公民素質與公民文化其及所企圖建構的公民社會,對應於解嚴之後台灣地區的發展圖樣,那麼,解嚴之後所帶來各種的正面影響,自然還是只停留在批評、反對、污辱與踐踏等等的表層意義上,這也使得尊重、多元、包容與差異等等民主社會的核心價值,不僅無法被建制成為一般民眾之觀念態度、認知思維、行為模式與生活方式等等心靈結構(mind structure)的一部份,相反地,在被過度窄化為陳情請願、集會遊行、言論與結社自由之濃郁政治意含的解嚴政治工程,反而成為某種再戒嚴的操弄工具。總之,在這裡的思索真義指陳出來如何避免讓『表相民主、實質戒嚴』、『形式解嚴、實質戒嚴』以及『人身自由、思想箝制』等等虛偽脫序的溝通情境,進一步侵蝕既有的社會連帶基礎,並且擴散而形成某種的動機危機(motivation crisis),以致於解嚴之後的發展後果所出現的卻是一種政黨與政黨、百姓與政府、族群與族群乃甚至於個人與個人之相互抵制毀滅的認同危機和信任危機!!

表五:地方政府所轄人民團體一覽表

人民團體

1987年

1997年

2006年

職業團體

合計

農會

漁會

工會

工商業團體

自由職業團體

5,202

303

38

2,345

1,831

685

7,236

302

38

3,617

2,071

1,208

9,446

303

40

4,362

2,279

2,462

社會團體

合計

學術文化團體

醫療衛生團體

宗教團體

體育團體

社會服務及公益慈善團體

國際團體

經濟業務團體

兩岸團體、宗親等

5,060

627

--

63

--

3,677

--

--

693

10,157

1,035

124

178

1,097

3,417

1,624

759

1,923

20,877

3,120

286

666

2,639

7,323

2,158

1,760

2,925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資訊網(搜尋日期2007.07.08)

總之,之於「戒嚴、解嚴、再戒嚴或後解嚴」的論述思考應該是全面性、整合性、時代性、機變性以及隱含著某種價值導向的變遷意含,就此而言,解嚴的思辨意義就不全然在於對照出來前一個戒嚴發展階段時期的極權統治,而是該種綜融政治生活、經濟生活以及人文生活的民主改造工程,究竟是否得以讓台灣社會有其創造性轉化的可能,從而朝向建制化的文明方向前進?還是這種的解嚴工程,隱含的是再戒嚴與後解嚴的雙重性弔詭?以及如何將台灣的民主改造工程延伸至華人世界參酌對照的典範效應?就此而言,以推行並促使人們養成公民習慣、重視文化遺業、培養合群精神、尊重社會秩序以及擴大連帶意識等等之公民意識、公民知能與公民德行的公民教育,便成為相迎於20週年解嚴紀念日而來的社會人文工程!?

表六:解嚴前後媒體家數變化情形

類別

解嚴前

目前現況

報紙

31家

工商登記2,442家

實際發行約200

雜誌社

3,132家

5219家

出版社

3,049家

圖書出版社9,248家

有聲出版社6,987家

通訊社

44家

1,253家

無線電視

3台

5台

有線電視

系統商63家

頻道商100家

廣播電台

20家

172家

資料來源:聯合報,2007.07.16。

就此而言,民主進步黨所提出「族群多元、國家一體決議文」裡諸如「建立台灣主體性並非排外主義」、「國民黨的壓迫並非外省新住民原罪」、「摒棄同化融合政策、邁向共存共榮」、「國家認同應建立在公民意識基礎上」、「族群歧視言行應予譴責」等等的論述主張,就不應該只是一種政治議題行銷的權謀考量,而是有其從過去的戒嚴、現在的解嚴到未來創造性轉化的歷史性高度與深度!!

表七:民主進步黨提出「族群多元、國家一體決議文」


一、反省迫害史才能開創族群未來:早年漢移民對原住民族的宰制,與外來統治的壓迫,造成各族群語言、文化、認同的流失和今日的族群問題。反省這段歷史,才能開創族群文化的生存發展空間。

二、建立台灣主體性並非排外主義:本黨執政以來積極落實鄉土、母語教育,認真推動客家與原住民族政策,重建了台灣文化主體性,既非為「狹隘的地方主義」,更不是「偏激的排外主張」。

三、國民黨的壓迫並非外省新住民原罪:過去的壓迫是國民黨少數特權集團而非特定族群所造成,不應成為外省新住民的原罪。我們應攜手努力釐清歷史真相,並恢復受創族群的尊嚴。

四、摒棄同化融合政策、邁向共存共榮:鑒於族群文化的多元是國家的資產,我們摒棄壓迫的同化政策或片面的融合政策,主張尊重差異、共存共榮的多元文化政策。

五、國家認同應建立在公民意識基礎上:經由民主化建立國家主權後,台灣已無外來統治問題,只有如何共同抵抗外來併吞的挑戰。國家認同應建立在並肩保衛民主成果、攜手開創台灣經驗的「公民意識」上,超越「省籍意識」。本黨深切體認並承擔此一典範移轉的歷史責任。

六、中華民國認同與台灣認同應相互接納:中華民國主權既屬於全體台灣人民,而非其他政權,則台灣認同與中華民國認同,都是對國家認同的表達方式,不應被曲解為族群對立,而應相互尊重、理解和接納。

七、族群歧視言行應予譴責:國民的族群認同與公民權益都應受到尊重,任何對族群身分的歧視性言論和行為,應受到譴責和制裁。對國家一體和國家安全的支持與維護,自應透過民主途徑加以規範。

八、各族群都是台灣主人:台灣不但早已是原住民族、客家人和河洛人的原鄉,更已成為外省新住民的新故鄉、外籍新移民的新天地。台灣主體性是由各族群共同參與所建構,各族群都是台灣主人,各族群母語都是台灣的語言。

九、推動跨族群交流以促進族群和諧:政府應繼續支持各族群文化的傳承和發展,並積極開拓跨族群文化交流的公共領域,提升國民的多元文化涵養,以促進族群關係的和諧。

十、建立台灣為全球多元文化國家典範:我國為因應全球化,應積極推動多元文化政策,並成為族群文化多樣性之全球努力的實踐模範,繼民主化之後,建構一個文化多元、命運一體的新國家。


資料來源:維基文庫(搜尋日期2007.07.10)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