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制背景分析
一、 預算法相關規定
(一)第五十四條: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第五十一條期限完成時,各機關預算之執行,依下列規定為之:
1、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2、支出部分:
(1)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但依第八十八條規定辦理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2)前目以外之計畫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
3、履行其他法定義務之收支。
4、因應前三款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覈實辦理。
(二)第七條:稱未來承諾之授權者,謂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於預算當期會計年度,得為國庫負擔債務之法律行為,而承諾於未來會計年度支付經費。
(三)第八條:政府機關於未來四個會計年度所需支用之經費,立法機關得為未來承諾之授權。
前項承諾之授權,應以一定之金額於預算內表達。
二、預算法相關定義
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係指購建固定資產專案計畫及資金轉投資計畫,已列明計畫內容、投資總額及各年度分配額,其整體計畫獲立法院審議通過者。總預算案未如期完成審議時,預算之執行應依預算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為之,有關預算法第54條中「新興資本支出」、「新增計畫」、「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及「上年度執行數」之定義為﹕
(一)新興資本支出:
1、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或購建固定資產新興專案計畫,本年度編有預算而上年度未編列者。(註:依一般商業會計理論,資本支出即為購建固定資產。)
2、本年度編有「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預算而上年度未編列者。
(二)新增計畫係指本年度新增或本年度編列而上年度未編列之業務計畫。
當年度開始編列預算者,應視為新增計畫。
計畫名稱本年度有變更或計畫重新整併,但實質計畫內容未變動者,仍屬延續性計畫,不認定為新增計畫。
(三)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係指購建固定資產專案計畫及資金轉投資計畫,已列明計畫內容、投資總額及各年度分配額,其整體計畫獲立法院審議通過者。

貳、產生問題
一、臨時機制恐變常態
預算法五十四條規定:「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第五十一條期限完成時,各機關預算之執行,依下列規定為之:一、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二、支出部分:(一) 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但依第八十八條規定辦理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二) 前目以外計畫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三、履行其他法定義務收支。四、因應前三款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覈實辦理。」
預算法第五十四條,是一個總預算不過的救命條款,是一種以臨時機制來處理總預算案未過的危機。然而行政院及立法院卻拿此條款當憑藉,總預算案變成沒有限期通過的壓力,立法委員不在乎是否通過,過去挑燈夜審的情景不再,讓總預算成為綁架的工具,補救的機制變成綁架的憑藉。
二、預算未過,政務照推動
雖然預算沒有通過,但政府的各項政務依然持續推動。漢光演習的聲勢浩大、邦交國建交依然推動、公務員的薪水如期發放。五個多月來,中央政府各機關運行如常,行政院長到處開的政策支票,並沒有受到總預算案未過而停止。在本研究團隊與立法院預算中心張萬全主任訪談時,張主任指出行政院主計處做了「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未能依限完成時之執行補充規定」(附件一)的說明,照此規定辦理,不能動支的新興計畫預算僅七百億,其中四百億為國防的支出,對經濟上有影響的預算約300億。經建會主委何美玥指出,總預算案未能通過將雖些微損及經濟成長,但靠民間投資增加等因素,並不會調降今年經濟成長率的預估值。由此可見,行政院未積極推動總預算過關的消極態度。
三、機關首長有違法之虞
各機關首長未依前項規定動用經費,即違反預算法第廿五條第一款「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之規定,應依同條第二款「違背前項規定之支出,應依民法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返還」。亦即那一位機關首長在總預算未通過前違法動支經費,就需負責將違法花掉的錢返還國庫。除此之外,還必須負刑法瀆職、偽照文書及詐欺之刑罰
四、96年預算未過,97年概算卻來了
九十六年度的總預算未過,九十七年度的總預算卻必須開始籌編。各單位循例於五月份籌編下年度概算,彙整成九十七年度的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但九十六年度總預算案還未過,致使歲出、歲入不定,要籌編明年度的概算,根本難以掌控變數,籌編準確性將有很大的挑戰。

參、建議
一、短期
(1) 利用立法院質詢或分組委員會的機會,請各機關首長做本會計年度預算執行進度的專案報告,要求提供具體書面資料,對於預算的使用上是否依照預算法之規定,違者依法追究。
(2) 針對總預算未過,仍有大動作之部會,作為首要質詢的對象。例如國防部大規模的漢光演習、教育部推動的台灣民主紀念館更名活動,其預算是否符合預算法之規定。台灣民主紀念館的告示牌、布幔等,計畫未經立院核定,錢從那裡來?
(3) 如果發現有行政首長,有違反預算法之情勢,建議黨團應該到法院按鈴申告,以造成行政院及執政黨必須依法通過預算案的壓力。
二、長期
(1) 推動修正預算法,讓預算案有限期通過的壓力。
(2) 建立總預算不過之責任政治,閣揆應下台負責。
附件一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未能依限完成時之執行補充規定
( 中華民國96.3.13 修正)
一、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預算法第五十一條期限完成時,除依預算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外,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二、各機關預算之執行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收入部分:
1.賦稅、規費及實施管制所發生之收入等強制性收入,除法律另有規定,依其規定辦理者外,其餘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執行。
2.前項以外之收入,依實際發生數執行。
(二)支出部分:
1.新增計畫以外之原有經常性經費,可在上年度預算之執行數或當年度預算編列數較低者之範圍內覈實支用,其每月之支用數在前述範圍內,除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其餘應按十二個月平均支用。主管機關應依立法部門預算審議情形,確實控管分配。新增計畫,以業務計畫或工作計畫科目為認定基準,當年度始增設者即屬新增計畫項目;惟部分重要新增政事,雖於原工作計畫項下增列一分支計畫,甚或於原分支計畫內增列經費辦理,為顧及行政與立法部門之和諧,亦應視為新增計畫,俟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始得動支。 2.科目名稱當年度有變更,或原為單位預算機關當年度改為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機關,但實質計畫內容未變動者,不認定為新增計畫。
3.非屬新興之延續性資本支出計畫(新興資本支出以個別計畫認定,個別資本支出計畫當年度起開始編列預算辦理者即屬新興支出),當年度可執行數仍應在上年度預算執行數或當年度預算編列數較低者之範圍內,配合工程進度覈實支用,惟依合約規定必需支付者不在此限。
4.履行其他法定義務之支出,需為法律明文規定政府應負擔之經費(如各類保險法規定政府應負擔之保費及虧損彌補),及法律明文規定政府應辦事項且已發生權責之支出(如依替代役實施條例已起徵之役男所需薪餉及主、副食費等支出),可覈實列支。依有關組織法律新設之機關,其已依組織法並在預算員額範圍內晉用之人員所需人事費及基本業務維持費亦可覈實列支,惟其新增政事項目及資本計畫則仍應俟預算通過後始可支用;未依組織法律規定新設之籌備處,其人事費及業務等經費,亦應俟預算通過後始可支用。
5.債務之舉借及還本支出,屬因應收支調度需要,可依實際需要覈實辦理。
6.第一預備金、第二預備金及災害準備金,應俟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動支。
7.立法院在審議當年度預算中已初步刪減之項目不得動支,但履行法定義務支出之項目除外。
三、各機關符合前項規定可支用之項目範圍,應即依「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分配預算暫列數額表」之格式,逐期覈實分配暫列數,第一期應先於十二月十五日前送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據以建檔,第二期至第四期各於每一期開始前十五日提送。暫列數額表得運用網路化作業,採電子簽章方式傳送。
四、各機關依前述規範執行後,如經立法院審議結果對各機關預算項目有所刪減時,應由各機關相關經費調整支應,或補列以後年度預算。

(本文刊登於96.05.28中央日報網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