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一些數據—一個國家、兩個社會

一、三分之一的國人覺得不快樂。

二、家戶所得每戶可支配所得,最高20%與最低20%之比為6.04倍。

三、每年所創造的國內生產毛額(GDP)只有46%分配給受僱勞工,遠低於1995年以前的52%以上。

四、目前總計七百萬戶人家中,除最有錢的140萬戶這八年來的勞動報酬仍有成長外,其餘五百多萬戶皆呈下滑,最低所得(底層社會)的140萬戶今年的薪資比起八年前整整減少三成。

五、中產家庭減少百分之12之間。

六、有錢人儲蓄率達36%,窮人儲蓄率則僅0.6%;根據行政院主計處統計,2005年家庭平均儲蓄金額是19萬3497元,是14年來新低,家庭儲蓄率則為21.63%,更是28年來新低。

七、白領人員月新平均達6萬元,藍領月薪則降至3萬5千元。

八、「最底層」社會(10%的總家戶人口)中,約有70萬戶,平均每人每月開銷1萬2千元,其中住與醫療保健占50%,剩下約6千元,支付食、衣、住、行、育樂。

貳、那些人面臨「就業不安全」?

一、中年失業人口

表一:台灣地區失業人口按教育程度與年齡之統計

單位:%

年度

國中以下

高中職

大專以上

15-24

25-44

45-64

65以上

2002

33.40

41.75

24.66

27.96

54.37

17.67

0.00

2003

33.17

41.19

25.58

26.03

52.73

21.11

0.00

2004

29.30

40.53

30.18

26.65

52.42

20.93

0.00

2005

26.17

40.19

33.88

26.17

53.74

20.09

0.23

2006(1-11月)

22.33

40.29

37.38

25.30

56.69

18.01

0.00

資料來源:勞委會,《勞動統計月報》,2006年11月。

2003年後,台灣整體失業率漸趨緩和,失業的結構也略有變動。過去失業人口多集中於低學歷且中高齡者的現象,已有鬆動趨勢,2005年開始有轉往高學歷與年青族群之情況。

由表一顯示,25歲至44歲年齡層的失業人口仍佔總失業人口50%以上,而45歲至64歲者之失業人口比率也從2003年增高,可見台灣中高齡的失業情勢仍未有所改善。以2006年的就業情勢而言,除了長期以來中高齡勞力的失業問題外,甫自大學畢業之年青人似有供過於求不易就業的跡象。

二、中高齡失業人口

表二:臺灣地區歷年中高齡失業人數

單位:千人

年(民國)

總計

45~64歲

65歲以上

45~49歲

50~54歲

55~59歲

60~64歲

89

293

197

95

44

38

6

22

19

4

12

11

1

7

6

1

2

2

0

0

0

0

90

450

302

148

76

62

14

40

32

9

23

19

4

10

9

1

4

3

0

0

0

0

91

515

348

167

91

77

14

47

38

9

29

26

4

11

10

1

4

4

0

0

0

0

92

503

326

177

106

79

27

50

36

14

34

26

8

15

12

3

7

5

2

0

0

0

93

454

288

166

95

70

25

42

29

13

34

25

9

13

10

3

6

5

1

0

0

0

94

428

259

169

86

62

24

39

26

13

29

22

7

13

10

3

5

5

1

1

1

0

資料來源:勞委會

參、那些人面臨「所得不安全」?

一、失業人口

二、勞工保險老年退休一次給付偏低的退休勞工

三、新貧或近貧人口

新貧人口愈來愈多,根據內政部統計,過去六年低收入戶,每年平均約增加4800戶,人數方面每年則有1.3萬人淪為低收入戶中的一員。詳見表三所示。

基本工資86年以來十年未調,同一時期的經濟成長率增加38.33%,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7.44%,可知台灣基層勞工(以部分工時、派遣勞工為主)在物價持續上漲,基本工資十年不調的情況下,生活愈來愈苦。

一份網路調查顯示,有七成五上班族自認「貧窮」,主要原因是「收入少、甚至縮水」,從主計處最新調查;「94年有81.6%的企業沒有調薪」亦可得到印證。

儘管行政院會以「家庭收支調查」的五等分位所得差距由2001年的6.39倍降至2005年的6.04倍,強調貧富差距已獲改善。但家庭收支調查所公布的所得差距是建立在「可支配所得」的基礎上,並不包括「資本所得」。眾所周知富人之所以有錢,並非靠恆常的薪資而富有,多半是靠投資股票、地產等資本套利致富。因此,若加上資本所得之後再來衡量貧富差距,差距應在七倍以上。

表三:近10年低收入戶戶數與人數及其所佔比例

單位:戶/人/%

民國

低收入戶(戶數)

占總戶數比例(%)

低收入戶(人數)

占總人數比例(%)

86

49,780

0.80

116,056

0.53

87

54,951

0.86

125,426

0.57

88

58,310

0.89

136,691

0.62

89

66,467

0.99

156,134

0.70

90

67,191

0.99

162,699

0.73

91

70,417

1.02

171,200

0.76

92

76,406

1.08

187,875

0.83

93

82,783

1.15

204,216

0.90

94

84,823

1.16

211,292

0.93

95(1~6月)

85,183

1.16

206,307

0.90

資料來源:內政部

四、無工作且未領取任何福利津貼的人口,以婦女佔大多數

肆、現行相關政策評析

一、失業救助政策

1.「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方案」評析

根據林昭吟教授的調查;公共服務就業方案大約有四成是基於業務考量,配合政策「長成」,亦即「由政府直接創造有效需求」;再者有67.23%已離開公共服務就業方案者,其後沒有再工作,顯示公共服務就業方案僅提供一過渡性的經濟支援,甚至造成依賴效果(想一直在政府機關做像公共服務計畫一樣的臨時工的比率高達91.56%,林昭吟(2004))。

2.「失業保險」制度

「就業保險法」是以有雇主之勞工為適用對象,目前有537萬人投保,保費是勞工月投保薪資的1%,投保一年以上的勞工被迫失業時,可享投保薪資六成、最高六個月的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訓生活津貼及失業被保險人全民健保費補助等。目前就業保險基金每月收入十五億元,支出四億元,每年盈餘一百多億元,基金規模現已超過五百億元。

勞委會規劃朝給付多元化(如:補助失業者眷屬之健保費)及延長給付期間的方向修正。由於失業情勢已蔓延至甫出校門之青年朋友,建議未來政府可考量將初次尋職者納入就業保險保障範圍與對象。

二、社會救助政策

政府為照顧低收入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乃於民國69年6月頒布施行社會救助法,並應社會變遷及民眾之需於94年1月第三度增訂修正,修正重點以排除申請救助障礙為主,讓部分外籍通婚家庭、特定境遇單親家庭、老人家庭及原住民家庭等弱勢也能納入政府之救助體系接受照顧。依社會救助法所定政府辦理之社會救助包括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等四項。

截至民國95年6月底止,低收入戶計有8萬5,183戶、20萬6,307人,分別較94年6月底增加4.9%及2.9%;低收入戶數占總戶數1.2%,低收入戶人口占總人口0.9%,分別較94年6月底增加0.04及0.02個百分點。

目前政府所提供的生活扶助與補助項目,主要包括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孕產婦及營養品提供(含未婚媽媽新生兒營養補助)、生育補助、租金補助或住宅借住、房屋修繕補助、學生營養午餐費用補助、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等措施。

而除了上述生活扶助外,政府還提供低收入戶醫療補助、急難救助、災害救助、低收入戶精神病患收容治療,以及遊民收容輔導措施等。

三、老年福利津貼政策

表四、開辦日起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核付金額概況

單位:億元

(月)別

65歲以上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原住民(55-未滿65歲)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核付金額

核付金額

由彩券盈餘經費支用

民國91年

137.71

4.93

民國92年

184.58

31.63

5.46

民國93年

237.64

74.18

6.94

民國94年

259.73

88.11

6.89

民國95年1至9月

207.88

74.69

5.37

開辦起至95年9月合計

1,027.54

268.62

29.58

資料來源:勞工保險局。

說明:65歲以上老人之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由內政部發給,具原住民身分之55至未滿65歲者,其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發放。

表五、95年1至9月各項老人津貼及補助核付概況

單位:萬人;億元

項目別

95年9月底領取人數

95年1至9月核付金額

老農津貼

70.1

306.8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78.7

207.9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14.1

65.2

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10.1

37.0

榮民就養安置

9.3

112.1

合計

182.3

729.0

資料來源:勞工保險局、退輔會、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

說明:1.身心障礙生活補助領取人數及金額係依65歲以上身心障礙者占全體身心障礙者之比率推算而得。2.榮民就養安置係指提供年滿61歲以上之榮民全部及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其中全部供給為發給就養給付(95年每人每月13,550元),並得依意願公費進住榮家,部分供給為自費進住榮家。項領取人數係指公費及自費就養安置人數,1至9月核付金額係指就養給付金額。

表六:政府不開辦國民年金所需發放之金額推估一覽表

單位:億元

中低收入老

人生活津貼

老農津貼

敬老福利

生活津貼

重殘津貼

合計

91年

104

239

155

36

535

95年

139

238

176

49

602

100年

181

209

198

51

639

105年

255

180

258

52

745

110年

349

158

301

53

861

115年

423

143

410

53

1029

120年

490

136

543

54

1223

資料來源:91年5月行政院經建會

四、大溫暖社會福利套案

表七:民進黨政府大溫暖社會福利套案

規劃策略

十二項重點計畫

縮小城鄉/貧富差距

弱勢家庭脫困計畫

促進弱勢者就業計畫

提升弱勢人力資源計畫

提升社會福利資源運用效能計畫

強化老人安養

建構長期照顧體系十年計畫

推動國民年金制度計畫

設立人口、健康及社會保障研究中心計畫

因應少子女化

普及嬰幼兒照顧體系計畫

完善國民教育與照顧體系計畫

移民照顧輔導計畫

促進國民健康

建構全人照顧體系計畫

全民健康保險制度改革計畫

「大溫暖」的困境與挑戰:

1.新貧、近貧人口難以掌握。

2.地方政府人力、財力不足。

3.大溫暖計畫多為各部會目前的經常性業務與預算,重新包裝,非一新的施政計畫。

4.新增經費如透過公債籌措,將更加重國家財政的負擔。

五、軍公教與勞工退休制度

所謂的所得替代率是指將退休後每月所得除以退休前每月工作收入之比例。因此,所得替代率可視為退休後生活品質之重要指標。依據經建會2002年的規劃報告指出:若欲維持退休前之生活水準,以70%的所得替代率為佳。

目前歐美等國的所得替代率平均約六至七成,例如美國55%~65%、法國為70%、德國為75%、荷蘭為70%、瑞典約65%~70%、英國約50%~70%、義大利約60%~70%。而國內勞工在實施勞退新制後,若以投資報酬率4%計算,一名工作30年的勞工,其勞保老年給付的所得替代率為16%,勞退新制部分為24.8%,合計40.8%,遠低於各歐美國家,且與合理的70%所得替代率亦有一段不小的差距。

目前我國的退休制度以軍公教人員保障最為完善,包含軍公教退休制度、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與18%優惠存款等,其所得替代率以公務人員為例,在4%的投資報酬率下,約為56%~97.66%,相當接近歐美國家的水準,亦遠高於70%的理想所得替代率。

由於勞保年金制尚未實施,使得勞工所得替代率明顯低於軍公教退休人員,形成職業別間的不平等現象,政府應加速推動勞保年金制,提高勞工的所得替代率,以照顧大多數勞工的權益。

伍、相關政策的省思

一、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改採年金制

1.現行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係採一次給付制,易因通貨膨脹而貶值或投資不當而耗盡。

2.目前我國已進入高齡化社會,國人平均壽命不斷延長,六十歲以後之平均餘命約二十年左右。

3.實施年金給付制以提供勞工老年退休後之長期生活需要,是先進國家之共同趨勢。

二、建立國民年金保險制度—保障老年經濟安全

1.未來國民年金開辦之後,現已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的民眾,仍可持續請領每月三千元的敬老津貼。

2.國民年金保障優於敬老津貼。

3.開放已參加軍、公教、勞保的民眾,可自由加入國民年金。

4.未來逐步整合現有各項社會保險,並調整各項保險老年給付所得替代率之差距。

5.符合政府對不同職業族群或未就業人口老年後基本生活的保障。

三、促進充分就業之對策

(一)近程對策

1.失業勞工領取失業給付,應結合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

2.開放各級技職學校,提供失業勞工短期訓練。

3.鼓勵企業提供失業勞工訓練,發揮訓練與市場需求相結合之功能。

4.鼓勵人力派遣,增加勞工就業機會。

5.開創公共部門就業機會,僱用失業人口。

6.規劃地方特色產品賣場,提供失業勞工短期就業。

7.中高齡失業勞工應納入社會福利救助體系。

(二)中程對策

1.儘速立法訂定「就業促進法」,整合現行公立職業訓練機構與就業服務中心,建立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與失業保險三者密切連繫結合的完整就業安全體系。

2.建立彈性勞動市場,刺激個人尋職就業動機。

3.強化人力資本投資,結合教育與就業機制,提升知識經濟所需的人力技術水準。

4.建構就業安全網絡,保障個人免於失業威脅。

四、擴大「失業保險」適用範圍

「就業保險」係屬一「在職保險」,給付對象必須是在職的勞工才能參加。為保障勞工的權益,未來考慮將無一定雇主之職業工人納入,擴大「就業保險」的適用範圍。再者,對於許多初次尋職的青少年而言,由於不具被保險人身分,在無法獲得工作期間,生活與生計顯然會受到影響。因此,政府主管機關應儘速修法,每年提撥就業保險基金的百分之十用於初次尋職者失業期間的失業給付或訓練生活津貼;俟接受失業給付或訓練生活津貼的青少年獲得工作後,再逐月歸還就業保險基金。

五、檢討「社會救助」政策

1.社會救助政策應兼顧救急與救窮等兩個目標。

2.檢討現行社會救助申領門檻,放寬判斷低收入戶的標準,以符社會的需求。

3.修改社會救助法,訂定積極自立的脫貧救助措施。

4.加強管理民間救濟資源,善用民眾的愛心捐款,以協助弱勢民眾脫離貧窮風險。

5.透過村里長、專業社工人員建立一套「高風險家庭」自殺防制與經濟援助的緊急處遇機制。

6.適度放寬第一線行政人員對於低收入戶標準判斷的行政裁量權。

7.加強社工人員的訪視,充裕各縣市社工人員的配額。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