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政府刻在推動《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法,欲將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表面上是要改革水利會,背後真正的目的卻是全面控制水利會。

民進黨第一次執政之初,於2001年修訂該通則第十九條之一 :農田水利會會長改由會員直接投票選舉之,並於2002年落實直選制度。修法的理由為:「由會員直接選舉產生,以落實自治原則」。經過十多年的運作之後,民進黨深覺農田水利會是地方的重要票倉,經過多屆的會長選舉,雖然取得部分的水利會的首長,惟多數會長仍以支持國民黨居多,難以掌控多數水利會。於是易轍改弦,一舉將農田水利會改為公務機關,會長直接官派,水利會的資產全數充公,全面接手水利會,藉以操縱地方票源。

為了彌平既有勢力的反彈,進而推出兩階段改制的作法,將15個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任期由2018年5月31日,延長至2020年9月30日,因為這些今年任期屆滿的15位水利會會長中,有高達13位已經不能再連任,遠超過全國17位會長的半數,修法後平白延任2年4個月,讓多位原本反對改制的會長瞬間靜默無聲,大幅降低反對修法的聲浪。

倘若水利會制度改革有利於農業用水的使用效率,增進能業發展,吾等尚可忽略政府政治性鑿鑿的修法。然而事實上卻剛好相反。台灣的農田水利會制度從日據時代甚至清朝時期,已經運行許久,由於農民最熟悉農業需求,自治管理最能有效率的分配水權,係相當良善的農民自治組織,完全符合國際倡導農民參與式灌溉管理(participatory irrigation management)之趨勢。早期會長選舉縱然曾發生賄選舞弊等事端,然透過歷次《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法之後,民進黨所稱的選舉問題已經相當罕見。

若按照農委會規劃,將水利會改制成公務機關後,非但違逆國際運行的趨勢,且首長變成官派,政治性任命不可免,可能推派完全不熟悉農業的人士擔任,如何更有效率的分配水權,頗令人質疑。加上基層執行者變為公務員,處事的心態會有很大的差異,公務人員難以即時協助農民。尤其特定時期,需要24小時調控水源,實在難以想像公務員能夠全天候駐守崗位。加上目前正面臨氣候變遷的衝擊,幾乎每年都會發生水源不足的窘境,就容易發生農業與工業爭搶水源的狀況。從日前勞基法修法的經驗可知,民進黨執政後就積極向資方靠攏,未來當水源短缺時,農業用水恐被撥向工業用水,戕害農業發展。

農委會另強調改制後能全面服務灌區內外的農田,並提到現在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的選舉制度,致地方有選舉考量,不願意擴大服務範圍。這種說法也與事實相距甚遠,目前各農田水利會各有其灌區,在水源有限下,原則是優先提供灌區內的水源,有餘裕再提供灌區外的灌溉,而且不少灌區外位於山坡地上,屬於灌區內的水源不可達之地,根本是無法輸水的區域。這本是農田水利會運作的方式,與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選舉毫無關係。灌區外的服務,亦可透過制度性的討論,研擬解決之道,並不需要將農田水利會改制公務機關才能解決。

此外,農委會並強調,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後可賦予公權力,取締水質污染案件,保護灌溉水質,保障食品安全。然而,農業用水污染的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水利署,農業用水遭到汙染本非農田水利會的職權,未來若將防治污染也納入農田水利會,反而會產生職權衝突的問題。加上按照政府的規劃,水利會未來將降格為農村及農田水利署各分署或派出單位,屬於四級甚至五級單位,層級遠低於經濟部水利署,如何解決水污染問題?

承上分析可知,民進黨政府主張農田水利會應當改制的理由毫無根據可言,完全是為了搶奪水利會的資源,不惜破壞民主法治的基本原則,侵犯憲法上的財產權與人民的結社權,違反釋字第518號解釋的精神。若政府執意用多數暴力通過,人民也只有選擇抗爭手段,爭取自己的權利。2002年民進黨執政時期,惡意的消滅信用部,引發十萬農民走上街頭殷鑑不遠。

(本文刊登於107.01.16中時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