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萬喚之中,蘋果公司終於在2月1日宣布,台灣將成為第14個開放Apple Pay的地區,首波由7家銀行推出聯名信用卡,此消息一出,不啻為台灣行動支付行業打了一劑強心針。

為什麼說是強心針呢?因為2015年11月金管會提出「電子支付5年倍增計畫」時曾說,2015年台灣電子支付普及率約為26%,遠低於鄰近國家如韓國70%、香港65%、中國大陸56%、新加坡53%,因此計畫將電子支付占國人消費支付比重倍增至52%,計畫非常振奮人心,但台灣電子支付普及率26%這個數據,到2016年11月,金管會主委換了五位之後,李瑞倉主委還是照樣引用,恐怕是沒有多少變動的緣故。

在此期間,許多台灣相關產業業者期盼國際行動支付商能改變民眾習慣,帶動電子支付風氣,然而距離去年馬政府內閣總辭前,行政院長張善政指示對Apple Pay來台事宜積極展開研議,已過去九個月。

這九個月中,政府先宣示了將有條件開放Apple Pay等國際行動支付,但提出三項前提,包含在國內辦理清算、與國內金融卡、電子票證、第三方支付等業者合作上線,並配合鬆綁相關法令,以及與國內 TSP 業者合作進行技術合作等。

又過了四個月,金管會主委丁克華表示三前提已經確認沒有問題,並已擬妥相關政策報行政院,Apple Pay將從信用卡連線開始,未來可望陸續支援其他非信用卡帳戶及線上支付。金管會於九月底開始接受銀行業申請開辦國際支付業務,10月24日方有業者通過審核及補件。緊接著銀行完成與蘋果簽約、系統測試等工作,又花了三個月左右的時間。

從上面的流程來看,在台灣,一項已被國外廣泛使用的新型支付工具在商業交易之外,另須花費六個月在政府部門研商、審核,莫怪先前金管會公布「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之後,許多業者對實驗結束之後的空窗期感到憂心。

儘管金管會表示將強化實驗結束後的配套輔導,儘量縮短可能的空窗期,提出了包括:轉介相關單位提供輔導創業協助、應參酌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金融法規、簡化業務申請審查程序及給予辦理人取得許可經營後之調整期等方式,但是單就「實驗完成後,金管會須就具有創新性及可行性,並兼顧維持金融市場穩定及消費者權益,檢討調整相關監理法令或措施」一項,可能就需要公司在實驗之後空耗半年,可以預見,「耗得起」將是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成功的重要門檻。

在這樣的法規下,矽谷式的車庫創業絕對不可能發生,必須先獲得大企業、創投基金或天使基金支持,或者是金融業本身投入,創新團隊才有辦法生存。

然而,台灣的環境足以支持金融創新嗎?我們或許可以參考英國的先例,尋求台灣金融創新成長之道。

作為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的創始國,英國在2008年金融風暴後重新檢討金融監管機制,並開始循序漸進建立金融科技生態系,這個生態系是由人才、資本、政策及需求構成,並以創新計劃(Project Innovate)互相串聯。

早在2012年,倫敦感受到來自紐約的競爭壓力,在市長Boris Johnson、倫敦公司聯盟和英國科學技術戰略委員會的支持下,設立金融技術創新實驗室(FinTech Innovation Lab),入選公司有12週的時間接受金融業及科技業高階主管的輔導,最後獲選的6個團隊可以在投資者日展示成果,條件是在計畫期間必須搬到倫敦;2013年創立的Level39,如今已成為歐洲最大金融科技孵化器;而2015年巴克萊銀行也與美國業者合作設立了巴克萊加速器(Barclays Accelerator),5個月培育期費用全由巴克萊銀行支付,並提供匿名數據及協助團隊,入選率1%,然近九成的存活率證明留下的都是菁英。

了解人才的重要,英國政府一直以來對美國、中國大陸等的技術人才發出特別簽證,又由於歐盟人員自由遷徙,倫敦也吸引了許多歐盟優秀年輕人;另外,英國並未對外國資金進行太多限制,對於一個創業家在成功之後不像美國一樣投入創投或天使基金,而是買房子的國家而言,確實有其必要,也因此英國金融創新社群Innovate Finance之中,有四成公司負責人是外國人。

在政策方面,2014年英國金融行為監理總署(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推出創新計畫,鼓勵對消費者有益的金融創新產品,也鼓勵藉由破壞式創新提升產業競爭力。首先建立創新中心(Innovation Hub),連結政府、投資人、新創公司與消費者,幫助公司將新產品引入市場,FCA透過創新中心蒐集參與者的反饋,移除不必要的障礙。

2016年5月FCA進一步提出監理沙盒,在現實環境下讓公司實驗產品、服務、商業模式及交易機制。遴選標準為適用英國市場、創新性、對消費者有利、公司具明確目標,資源充足且有消費者保護計畫等;實驗結束後政府將參考成果修改監理法規。監理沙盒的構想獲得很大的迴響,第一梯次於2016年7月結束,共接到69個申請,其中僅24個符合規定,包含新創公司和現有公司、本國業者和外國業者,其中有6家尚未準備好,改加入第二梯次。接受申請到計畫開始需要兩個半月,實驗時間則為六個月,因此參加第一階段的公司大約於今年年中會陸續結束實驗。

在此同時,FCA選出9個公司進入法規辦公室(Advice Unit),獲選公司能得到法規協助,法規辦公室蒐集反饋意見後,公開分享互動資訊,以建立自動化法規諮詢模組,降低諮詢成本。另外,創新計劃也涵蓋監管科技(RegTech),訴求運用人工智慧進行更有效率地監管,同時降低公司法遵成本。

在市場需求方面,倫敦是全球金融中心,倫敦金融城集中銀行、資產管理、保險和交易部門,衍生出對交易、法規、數據分析等金融科技需求,英國中小企業也傾向容易接受新的金融模式及支付技術,皆是金融科技得以發展的重要因素;另外,作為歐盟的一員,英國金融業擁有歐盟單一牌照通行權,公司毋須向各國政府申請,即可直接提供跨境服務,讓金融創新產業更具有發展出規模經濟的潛力。

由英國的經驗可以發現,金融科技在倫敦能夠迅速成為主要產業並非偶然,執政當局清楚了解自身發展優勢,提供明確的協助和彈性的監理;藉由開放的移民政策和寬鬆的投資審查,塑造充滿活力的競爭環境,以追求整體產業競爭力提升為目標;最後向外拓展,藉由將創新中心模式移植國外,鞏固自身金融中心地位。

建議相關當局應當調整監理心態,誠實檢視台灣的優勢與劣勢,積極籌建跨部會小組,將金融創新視作新興產業,從人才、資金、政策及需求各方面著手改善,共同推動金融科技發展。最重要的是,不要害怕競爭,不要讓台灣的金融創新成為另一個綠色矽島願景。

(本文刊於2017年2月5日中央網路報星期專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