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球好手謝淑薇已申請退出本屆奧運賽事,並且表明將不再接受國家徵召出賽,各界議論紛紛,有支持者亦有認為謝應相忍為國者。此事件突顯出我國長期以來對選手的培訓機制上的缺失,若相關問題不解決,難保此事不會再發生。前有撞球好手吳珈慶入籍中國、今有謝淑薇退出國家代表隊,都是台灣體育環境無法留住優秀人才的警訊,政府實應正視。
長期以來,國內對於不同運動項目及培訓階段相異的賽前作業,委由各單項運動協會辦理,惟各協會對於選手、教練、裁判培訓規範各有不同,難免影響培訓成績。僉以在國際奧會成員國的體育團體單一原則之下(每一運動項目僅得以存在「一個全國性」之最高體育團體,即單一之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作為與其他國家或體育團體交涉之唯一對口單位,並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之該單項運動競賽,選手為了要獲得培訓參賽機會,可能接受了許多不平等的待遇。此外,各單項運動協會依據人民團體組織法成立,主管機關是內政部,形成民間體育團體是受內政部指導、監督,體育主管機關只能補助卻不能管理,不利全民運動以及競技運動的推展。可見國內體育組織之整合與管轄隸屬問題,影響了體育才培育制度之運作。而訓練一位優秀選手成為國際級的運動員是一項冗長而艱鉅的工程,因此,教練需具備深厚的理論基礎和豐富的實務歷練,但國內職業運動選手多依靠所謂的「家長教練」進行訓練、安排賽事。至於職業運動選手需四處征戰,賺取比賽積分和獎金,多是依賴家裡支援,雖然職業運動選手以個人身分出賽,不代表國家出賽,國家固然毋須提供獎助金或相關獎勵措施,然而職業運動選手赴賽最需要的無非是來自於社會各界,尤其是企業界的奧援,惜國內增強民間贊助運動選手誘因不足。
反觀歐美運動競技強國,有完整的運動員培訓制度,例如:美國有組織嚴謹的全國性專業運動組織負責培育國家級教練和選手、參加奧運等世界級競賽,並且落實運動經紀制度,有助於運動選手的個人發展與權益維護,以及企業贊助運動活動或選手已為常態。而單項運動協會在協助選手方面,是提供實質的助益,以球王費德勒為例,在成為球王之前,一路受到瑞士網協資助,負責相關費用,並非如國內單項運動協會對於選手的培訓甚少關注。
質言之,我國體育資源及運動人才有限,必須充分利用國家及社會資源,有效整合國家與社會人力、物力,留住優秀運動人才。蔡總統競選時曾表示體育運動將是我國重要發展戰略項目,既有的法規要落實,不合時宜的法規要修正,是以,蔡政府應盡速兌現其承諾,而非將資源耗費在諸多備受爭議的政策上。建議行政主管機關應制定體育團體法,明確訂定其主管機關、權責、義務,以促進運動人才培育資源有效分配及使用。同時,建立國家教練制度,包括培訓、資格認定、授證等,而非逕由各全國單項運動協會辦理。此外,體育主管機關更應重新檢視、修訂「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所得稅法」以及相關配套措施,積極與財政主管機關溝通、協商,給予贊助運動選手的企業或個人更多的稅賦優惠,以實質誘因導入民間資源,藉由政府與民間的力量,改善國內運動選手培訓環境,留住優秀的體育人才;落實運動發展基金用途限縮在運動選手的選、訓、賽、輔、獎相關事項,專款挹注於運動選手身上,以及體察國內運動環境,建構符合國情的運動經紀管理制度。
(本文曾刊登於2016.8.10獨立評論@天下)
長期以來,國內對於不同運動項目及培訓階段相異的賽前作業,委由各單項運動協會辦理,惟各協會對於選手、教練、裁判培訓規範各有不同,難免影響培訓成績。僉以在國際奧會成員國的體育團體單一原則之下(每一運動項目僅得以存在「一個全國性」之最高體育團體,即單一之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作為與其他國家或體育團體交涉之唯一對口單位,並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之該單項運動競賽,選手為了要獲得培訓參賽機會,可能接受了許多不平等的待遇。此外,各單項運動協會依據人民團體組織法成立,主管機關是內政部,形成民間體育團體是受內政部指導、監督,體育主管機關只能補助卻不能管理,不利全民運動以及競技運動的推展。可見國內體育組織之整合與管轄隸屬問題,影響了體育才培育制度之運作。而訓練一位優秀選手成為國際級的運動員是一項冗長而艱鉅的工程,因此,教練需具備深厚的理論基礎和豐富的實務歷練,但國內職業運動選手多依靠所謂的「家長教練」進行訓練、安排賽事。至於職業運動選手需四處征戰,賺取比賽積分和獎金,多是依賴家裡支援,雖然職業運動選手以個人身分出賽,不代表國家出賽,國家固然毋須提供獎助金或相關獎勵措施,然而職業運動選手赴賽最需要的無非是來自於社會各界,尤其是企業界的奧援,惜國內增強民間贊助運動選手誘因不足。
反觀歐美運動競技強國,有完整的運動員培訓制度,例如:美國有組織嚴謹的全國性專業運動組織負責培育國家級教練和選手、參加奧運等世界級競賽,並且落實運動經紀制度,有助於運動選手的個人發展與權益維護,以及企業贊助運動活動或選手已為常態。而單項運動協會在協助選手方面,是提供實質的助益,以球王費德勒為例,在成為球王之前,一路受到瑞士網協資助,負責相關費用,並非如國內單項運動協會對於選手的培訓甚少關注。
質言之,我國體育資源及運動人才有限,必須充分利用國家及社會資源,有效整合國家與社會人力、物力,留住優秀運動人才。蔡總統競選時曾表示體育運動將是我國重要發展戰略項目,既有的法規要落實,不合時宜的法規要修正,是以,蔡政府應盡速兌現其承諾,而非將資源耗費在諸多備受爭議的政策上。建議行政主管機關應制定體育團體法,明確訂定其主管機關、權責、義務,以促進運動人才培育資源有效分配及使用。同時,建立國家教練制度,包括培訓、資格認定、授證等,而非逕由各全國單項運動協會辦理。此外,體育主管機關更應重新檢視、修訂「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所得稅法」以及相關配套措施,積極與財政主管機關溝通、協商,給予贊助運動選手的企業或個人更多的稅賦優惠,以實質誘因導入民間資源,藉由政府與民間的力量,改善國內運動選手培訓環境,留住優秀的體育人才;落實運動發展基金用途限縮在運動選手的選、訓、賽、輔、獎相關事項,專款挹注於運動選手身上,以及體察國內運動環境,建構符合國情的運動經紀管理制度。
(本文曾刊登於2016.8.10獨立評論@天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