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挾立法院多數優勢,先在4月29日決議撤回教育部103年發布的普通高級中學社會領域微調課綱,並暫緩十二年國教領綱研修審議;隔週5月6日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課綱修法的提案,隨後毫無懸念的在17日三讀通過立委陳亭妃及民進黨立院黨團提案修正《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增列第四十三條之一暨第四十三條之二,以及修正《國民教育法》第八條等部分條文,關於課綱及審議程序的相關條文內容,將教育部負責課綱審議制定的「課程審議會」(以下簡稱課審會)職權,轉移並提高到行政院的層級,而課審會的委員,則由1/4的官方代表及3/4的民間代表組成,聘任人數最少41位、最多49位,其中首度納入學生代表,而民間代表須由立法院另外成立的「課審會委員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通過,行政院方可聘任,其修法內容詳如文末表1。
民進黨聲稱此次課綱修法,可透明化、法制化課綱審議程序,杜絕黑箱,讓課綱研發審議,更符合尊重多元族群、性別平等、公開透明、超越黨派的原則。然而,此舉不但未獲如雷掌聲,反而更加深教育界的疑慮,擔心未來政治恐凌駕專業,傷害教育專業與自主性。
前教育部長黃榮村在6日的法案審議後,即表示不贊同民進黨此次修法內容,法案若通過會讓主管全國教育事務的教育部自廢武功,將課綱制訂與課程發展的重要權責和業務改由行政院代行,且課審會委員產生程序與遴選,還須經立法院審查同意,如此政治力介入,可能重創教育自由與專業,並導致下一代人才培育的大災難,因而有廢除教育部的喟嘆。
教育部則在法案審議同時,表達教育行政的嚴正立場,認為課綱的制定和審議涉及教育專業和行政技術,沒有拉高到行政院層級的必要,而學生代表的產生更是一大難題;另外,把課程審議會委員提名及任命都從教育部抽離到行政立法兩院,更會讓政治力有機會介入教育行政與課程專業,中立與公正性更會遭到質疑。
而關於學生代表部分,筆者認為讓學生代表列席課審會,表達關心、提出看法和學習代議政治制度,是件積極正面的事情。但是對於學生成為課審會的法定代表人,則有幾點疑慮,包含:(1)學生在知識學習重要階段參與課程專業會議的適切性,是否影響學生求知的優先順序;(2)學生在自我建構知識體系的關鍵時刻,其建立開放的歷史多元觀點比較、思考和論證的能力,是否會因參與此類泛政治化的活動,而被限縮或過於狹隘;(3)學生代表名額多寡及產生的機制,亦將會是一大挑戰。
日前,民進黨的民意代表和支持者,以轉型正義之名,罔顧時代背景演變因素及校園工作權益,毀銅像、趕教官,高喊黨政軍退出校園,言猶在耳。
如今民進黨卻把政治力的手伸入校園,企圖控制學生思想,逕行立法,規定課審會委員3/4約31至39位的民間代表遴選,須提交立法院推舉組成的「課審會委員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成員半數同意後,才能送交行政院院長聘任。
這種作法,明顯讓立法院堂而皇之的以審查會的間接方式,更多機會插手干涉課審會的課程專業任務外,也讓審查程序更複雜,是否能如民進黨所說的,此次課綱修法將讓課綱法制化,更多元公開透明,值得後續追蹤觀察。
520新政府上路,新任教育部長潘文忠毫不意外的在上任第二天,立即召開記者會宣布廢止103年「微調課綱」,完全否定微調課綱對修正101課綱錯誤的正面意義和價值,即便潘部長展現高度的政治正確,仍讓人對教育未來的行政中立及教育專業感到擔憂。
十二年國教的社會科課綱,規劃在109年上路,目前外界解讀新政府走向文化台獨,並向日本殖民史觀傾斜,將傷害兩岸關係與民族情感,雖然言之過早,但教育部的下一步,牽動著臺灣人民歷史文化與族群意識的敏感神經,宜審慎因應。
表1、三讀通過之《高級中等教育法》及《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與民進黨提案版本對照表
資料來源:立法院關係文書,撰稿人整理製表。
民進黨聲稱此次課綱修法,可透明化、法制化課綱審議程序,杜絕黑箱,讓課綱研發審議,更符合尊重多元族群、性別平等、公開透明、超越黨派的原則。然而,此舉不但未獲如雷掌聲,反而更加深教育界的疑慮,擔心未來政治恐凌駕專業,傷害教育專業與自主性。
前教育部長黃榮村在6日的法案審議後,即表示不贊同民進黨此次修法內容,法案若通過會讓主管全國教育事務的教育部自廢武功,將課綱制訂與課程發展的重要權責和業務改由行政院代行,且課審會委員產生程序與遴選,還須經立法院審查同意,如此政治力介入,可能重創教育自由與專業,並導致下一代人才培育的大災難,因而有廢除教育部的喟嘆。
教育部則在法案審議同時,表達教育行政的嚴正立場,認為課綱的制定和審議涉及教育專業和行政技術,沒有拉高到行政院層級的必要,而學生代表的產生更是一大難題;另外,把課程審議會委員提名及任命都從教育部抽離到行政立法兩院,更會讓政治力有機會介入教育行政與課程專業,中立與公正性更會遭到質疑。
而關於學生代表部分,筆者認為讓學生代表列席課審會,表達關心、提出看法和學習代議政治制度,是件積極正面的事情。但是對於學生成為課審會的法定代表人,則有幾點疑慮,包含:(1)學生在知識學習重要階段參與課程專業會議的適切性,是否影響學生求知的優先順序;(2)學生在自我建構知識體系的關鍵時刻,其建立開放的歷史多元觀點比較、思考和論證的能力,是否會因參與此類泛政治化的活動,而被限縮或過於狹隘;(3)學生代表名額多寡及產生的機制,亦將會是一大挑戰。
日前,民進黨的民意代表和支持者,以轉型正義之名,罔顧時代背景演變因素及校園工作權益,毀銅像、趕教官,高喊黨政軍退出校園,言猶在耳。
如今民進黨卻把政治力的手伸入校園,企圖控制學生思想,逕行立法,規定課審會委員3/4約31至39位的民間代表遴選,須提交立法院推舉組成的「課審會委員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成員半數同意後,才能送交行政院院長聘任。
這種作法,明顯讓立法院堂而皇之的以審查會的間接方式,更多機會插手干涉課審會的課程專業任務外,也讓審查程序更複雜,是否能如民進黨所說的,此次課綱修法將讓課綱法制化,更多元公開透明,值得後續追蹤觀察。
520新政府上路,新任教育部長潘文忠毫不意外的在上任第二天,立即召開記者會宣布廢止103年「微調課綱」,完全否定微調課綱對修正101課綱錯誤的正面意義和價值,即便潘部長展現高度的政治正確,仍讓人對教育未來的行政中立及教育專業感到擔憂。
十二年國教的社會科課綱,規劃在109年上路,目前外界解讀新政府走向文化台獨,並向日本殖民史觀傾斜,將傷害兩岸關係與民族情感,雖然言之過早,但教育部的下一步,牽動著臺灣人民歷史文化與族群意識的敏感神經,宜審慎因應。
表1、三讀通過之《高級中等教育法》及《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與民進黨提案版本對照表
| 法案名稱 | 原條文 |
現行條文 (105.5.17三讀、105.6.1總統府公告) |
陳亭妃版 (105.3.2) |
民進黨黨團版 (105.4.20) |
|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其組成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前項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訂定,除由中央主管機關常設課程研究 發展機構外,其他教育相關領域之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亦得提出課 程綱要草案,併案委由課程審議委員會審議;其提案方式、處理程序及其 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課程綱要之研究、發展、審議及其實施,應秉持尊重族群多元、性別 平等、公開透明、超越黨派之原則。 |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前項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訂定,教育相關領域之民間團體,得提出課程綱要草案,併案委由「國家課程審議委員會」審議,其相關提案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審議課程綱要,行政院應設「國家課程審議委員會」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成、會議運作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以法律定之。 |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程綱要)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由中央主管機關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研究發展之;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教育相關領域之其他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亦得提出課程綱要草案,其提案方式、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課程綱要之研究、發展、審議及其實施,應秉持尊重族群多元、性別平等、公開透明、超越黨派之原則。 |
|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 無 |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以下簡稱課審 會);課審會分為審議大會及分組審議會。 審議大會置委員四十一至四十九人,由政府機關代表與非政府代表組成。其中具政府機關代表身分者,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之四分之 一。 審議大會具政府機關代表身分之委員,由教育部就中央與地方機 關人員提名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並依其職務任免改聘。 非政府代表之審議大會委員,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行政院就國內具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教師組織成員、校長組織成員、家長組織成員、其他教育相關之非政府組織成員及學生代表,提名委員候選人,提交課審會委員審查會以過半 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二、前款課審會委員審查會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 正人士組成之。 課審會委員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單一性別不得低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政府機關代表及非政府代表中,均應包含具原住民身分者。但第一次聘任之非政府代表委員,其中二分之一之任期為二年。 中央及地方各級民意機關代表不得擔任課審會委員審查會之委員。 |
無 |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以下簡稱課審會);課審會分為審議大會及分組審議會。 審議大會置委員四十一至四十九人,由政府機關代表與非政府代表組成。其中具政府機關代表身分者,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之四分之一。 審議大會具政府機關代表身分之委員,由教育部就中央及地方機關人員提名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並依其職務任免聘任。 非政府代表之審議大會委員,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課審會委員審查會。 二、由行政院就國內具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教師組織成員、校長組織成員、家長組織成員、其他教育相關之非政府組織成員及學生代表,提名委員候選人,提教課審會委員審查會以過半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課審會委員會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單一性別不得低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但第一次聘任之非政府代表委員,其中二分之一之任期為二年。 中央及地方各級民意機關代表不得擔任課審會委員審查會之委員。 |
|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 無 |
課審會審議大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課程綱要總綱、各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之審議。 二、學校課程修訂原則之審議。 三、其他依法應由課審會決議事項。 課審會審議大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課審會審議大會、分組審議會之組成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無 |
課審會審議大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目標、在校學習節數、學習領域(或科目)劃分之訂定。 二、課程綱要總綱、各學習領域(或科目)課程綱要之審議。 三、學校課程修訂原則之審議。 四、各級主管機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有關課程綱要實施爭議事項之審議。 五、其他依法應由課審會決議事項 課審會審議大會之決議,應由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課審會審議大會之運作、分組審議會之組成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國民教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課程綱要,由教育部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定之。 |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 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之研究發展及審議,準用高級中等教育法之相關 規定。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課程綱要之研究發展與審議,教育相關領域之民間團體,得提出課程綱要草案且適用高級中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課程綱要之研究發展與審議,適用高級中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 |
資料來源:立法院關係文書,撰稿人整理製表。
(本文部分內容,刊載於2016.5.29中央網路報海峽視點星期專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