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緣起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修憲案必須經由立法院通過提案,並公告半年後,交由公民進行複決。然對於立法院所提交公民複決之修憲案,究竟應該包裹一案方式提出,或是可採逐條或多案方式提出,憲法增修條文、公投法及立法院相關內規均無明文規定,有進一步探討之必要。
二、立法院之修憲程序:採三讀會議決程序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4條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而在立法院內部之審議程序,由依據「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所成立之修憲委員會進行審查。並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4條:「立法委員提出之憲法修正案,除依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處理外,審議之程序準用法律案之規定。」第七條:「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因此,憲法修正案應採三讀會議決之程序。
三、修憲複決應採包裹或多案進行?
(一)修憲案採包裹或分條多案複決應考量制度通盤設計及整體條文結構而決定,且不能拿「選擇題」取代「是非題」讓民眾決定
有關修憲案是否必須為包裹一案或若干案,憲法增修條文並無規定。就法理而言,修憲案究竟應為包裹或逐條分案處理,必須考量三個因素:
1、就制度通盤設計進行考量
憲法事涉政府體制權力分立與制衡之規劃,雖然牽涉多項條文,但有其整體性之設計,自不能單獨切割,逐條複決。否則,若複決只通過某一部分,將可能造成憲政設計失衡,而引發更大問題。
2、考量條文結構之整體安排
修憲案之複決與我國公投法有關立法原則之創制與重大政策之創制與複決不同。立法原則之創制公投一旦通過,行政院必須在三個月內研擬相關法律,並送立法院審議;重大政策之創制與複決公投案一旦通過,則須交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而修憲案複決後,立法機關不能再就文字進行更動調整。因此,若複決立法院修憲案可以逐條為之,將可能破壞整體提案之結構與條號。
3、立法院有責任就修憲提案先行凝聚共識,不能拿「選擇題」取代「是非題」讓民眾決定
我國憲法修改最後雖須經公民複決程序,但提案之權,則專屬立法院享有,且訂有少數得以否決之高門檻。換言之,立法院對於有爭議的部分應設法凝聚共識,未達多數共識者也只能先行擱置,日後再議。不應將有爭議之部分,透過多項提案,全部推給民眾決定。(如同時提出廢考監兩院,又同時提出精簡考監兩院)如此,立法院之專屬提案權及議決之高門檻均將失其意義。且公民複決立法院修憲提案的本質上只能為同意與不同意之決定,若是將多重選項交由民眾決定,猶如用「選擇題」取代「是非題」,萬一衝突矛盾的選擇都通過的話,豈不釀成憲政危機。
(二)立法院有權決定修憲提案採包裹或多案複決
立法院是否有權決定修憲案應該包裹或逐條複決,可從兩方面說明。
1、立法院是修憲提案機關,憲法未明定如何提案情況下,應由立法院自行決定
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既然憲法之修改是由立法院經一定門檻之決議後提出修正案,立法院自有權決定修憲案之內容以及修憲案之數量。因此,立法院的修憲案可以是一案包含數個條文之修改,或是一案只修一條條文,而多個修憲案同時提出,也非憲法所不許。完全由立法機關決定。
2、就立法院修憲提案,公審會無權審查,中選會只能辦理投票事務
就公投法之規範而觀,公投法第2條第2項雖將「憲法修正案之複決」納入公投法之全國性公民投票,但全法對於修憲案複決之程序,卻無任何規定。不過我們可以參考公投法第16條有關立法院提出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亦即當公投案由立法院提案時,只要立法院院會通過後,無須再經公投審議委員會之審議,即可交由中選會辦理,與一般公民連署提案之處理程序有別。故有關修憲案之複決,立法院性質上亦為提案機關,且修憲程序為憲法保留位階,增修條文既無其他程序上之規定,自無須再經由公審會之程序,且中選會只能就執行面辦理複決之作業,亦無權就立法院之提案進行切割或修改。
四、結論
依照我國憲法增修條文與法理,修憲複決不應採逐條方式進行複決,而應採包裹一案或套裝多案方式進行,否則任由民眾對憲法局部進行複決,將可能使整體制度設計支離破碎,難以運作。
至於究竟採包裹一案或套裝多案,則須視每一修憲案是否為獨立且完整的設計,並注意整體條文結構之一致性,否則一經複決及成為憲法文字,無人能再更動,憲法條文亦將可能失去整體性。
而此決定之權,憲法賦予立法院決定。立法院對於修憲通過設有全體立委3/4出席,出席立委3/4同意之高門檻,換言之,立法院除享有修憲案之獨佔提案權外,更有凝聚共識之責任;如何提案,也是立法院必須凝聚共識的重要部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修憲案必須經由立法院通過提案,並公告半年後,交由公民進行複決。然對於立法院所提交公民複決之修憲案,究竟應該包裹一案方式提出,或是可採逐條或多案方式提出,憲法增修條文、公投法及立法院相關內規均無明文規定,有進一步探討之必要。
二、立法院之修憲程序:採三讀會議決程序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4條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而在立法院內部之審議程序,由依據「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所成立之修憲委員會進行審查。並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4條:「立法委員提出之憲法修正案,除依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處理外,審議之程序準用法律案之規定。」第七條:「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因此,憲法修正案應採三讀會議決之程序。
三、修憲複決應採包裹或多案進行?
(一)修憲案採包裹或分條多案複決應考量制度通盤設計及整體條文結構而決定,且不能拿「選擇題」取代「是非題」讓民眾決定
有關修憲案是否必須為包裹一案或若干案,憲法增修條文並無規定。就法理而言,修憲案究竟應為包裹或逐條分案處理,必須考量三個因素:
1、就制度通盤設計進行考量
憲法事涉政府體制權力分立與制衡之規劃,雖然牽涉多項條文,但有其整體性之設計,自不能單獨切割,逐條複決。否則,若複決只通過某一部分,將可能造成憲政設計失衡,而引發更大問題。
2、考量條文結構之整體安排
修憲案之複決與我國公投法有關立法原則之創制與重大政策之創制與複決不同。立法原則之創制公投一旦通過,行政院必須在三個月內研擬相關法律,並送立法院審議;重大政策之創制與複決公投案一旦通過,則須交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而修憲案複決後,立法機關不能再就文字進行更動調整。因此,若複決立法院修憲案可以逐條為之,將可能破壞整體提案之結構與條號。
3、立法院有責任就修憲提案先行凝聚共識,不能拿「選擇題」取代「是非題」讓民眾決定
我國憲法修改最後雖須經公民複決程序,但提案之權,則專屬立法院享有,且訂有少數得以否決之高門檻。換言之,立法院對於有爭議的部分應設法凝聚共識,未達多數共識者也只能先行擱置,日後再議。不應將有爭議之部分,透過多項提案,全部推給民眾決定。(如同時提出廢考監兩院,又同時提出精簡考監兩院)如此,立法院之專屬提案權及議決之高門檻均將失其意義。且公民複決立法院修憲提案的本質上只能為同意與不同意之決定,若是將多重選項交由民眾決定,猶如用「選擇題」取代「是非題」,萬一衝突矛盾的選擇都通過的話,豈不釀成憲政危機。
(二)立法院有權決定修憲提案採包裹或多案複決
立法院是否有權決定修憲案應該包裹或逐條複決,可從兩方面說明。
1、立法院是修憲提案機關,憲法未明定如何提案情況下,應由立法院自行決定
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既然憲法之修改是由立法院經一定門檻之決議後提出修正案,立法院自有權決定修憲案之內容以及修憲案之數量。因此,立法院的修憲案可以是一案包含數個條文之修改,或是一案只修一條條文,而多個修憲案同時提出,也非憲法所不許。完全由立法機關決定。
2、就立法院修憲提案,公審會無權審查,中選會只能辦理投票事務
就公投法之規範而觀,公投法第2條第2項雖將「憲法修正案之複決」納入公投法之全國性公民投票,但全法對於修憲案複決之程序,卻無任何規定。不過我們可以參考公投法第16條有關立法院提出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亦即當公投案由立法院提案時,只要立法院院會通過後,無須再經公投審議委員會之審議,即可交由中選會辦理,與一般公民連署提案之處理程序有別。故有關修憲案之複決,立法院性質上亦為提案機關,且修憲程序為憲法保留位階,增修條文既無其他程序上之規定,自無須再經由公審會之程序,且中選會只能就執行面辦理複決之作業,亦無權就立法院之提案進行切割或修改。
四、結論
依照我國憲法增修條文與法理,修憲複決不應採逐條方式進行複決,而應採包裹一案或套裝多案方式進行,否則任由民眾對憲法局部進行複決,將可能使整體制度設計支離破碎,難以運作。
至於究竟採包裹一案或套裝多案,則須視每一修憲案是否為獨立且完整的設計,並注意整體條文結構之一致性,否則一經複決及成為憲法文字,無人能再更動,憲法條文亦將可能失去整體性。
而此決定之權,憲法賦予立法院決定。立法院對於修憲通過設有全體立委3/4出席,出席立委3/4同意之高門檻,換言之,立法院除享有修憲案之獨佔提案權外,更有凝聚共識之責任;如何提案,也是立法院必須凝聚共識的重要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