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業在台灣已有30年的發展歷程,目前至2014年12月4日止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完成報備的傳銷事業共計有397家,傳銷商人數計 211.9 萬人成為國內一個很重要的商品銷售體系。鑑於仍有部分不肖的傳銷事業在造成傳銷商或消費者權益受損後,即消失匿跡讓傳銷商或消費者投訴無門,使傳銷業背負了不良形象。另外,傳銷事業與傳銷商之間糾紛採司法訴訟方式解決,一旦官司拖延過久,恐影響傳銷商生計,耗費傳銷事業之行政時間與費用,也不利傳銷業整個產業之發展。
傳保會係類似「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或「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證協會」的專業保護機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規定,公平會指定經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捐助一定財產,設立保護機構,辦理完成報備與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之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權益保障及爭議處理業務。傳保會主要功能為提供傳銷商訴訟協助、代償傳銷事業對於傳銷商所應負之損害賠償、協助傳銷事業及傳銷商增進對多層次傳銷法令之專業知能,以及提供有關多層次傳銷法令之諮詢服務等。
傳保會保護對象為經報備且已繳納基金及年費之傳銷事業及傳銷商。全體傳銷事業均須強制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未依規定據實繳納保護基金或年費之傳銷事業,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第3項規定,將論處行政罰鍰。傳銷商得自由選擇是否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但未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者,不得請求傳銷商予以調處。
傳保會為有效調處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糾紛,已遴選公正專業人士擔任調處委員暨組成調處委員會。傳保會調處目的在於使發生糾紛之傳銷事業與傳銷商能有機會,在公正客觀的傳保會調處委員主持下,一起討論如何圓滿地解決糾紛,避免走上漫無止境的司法訴訟。因為,利用自願性的調處方式比較不會傷害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的關係。另外,也可使弱勢的傳銷商因無力提起訴訟,只能忍氣吞聲地接受事實,導致傳銷業在外界的形象受到損害獲得改善。
未來,經報備且已繳納基金及年費之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所衍生之民事爭議,皆可請求傳保會調處。調處事件經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者,調處成立,倘係傳銷事業應負賠償責任,傳保會應命該傳銷事業於30日內支付賠償,逾期未支付者,就一定額度內由傳保會代償,取得債權移轉,行使代位求償向該傳銷事業追償。另外,對於同一原因事件,致20位以上傳銷商受損害或請求賠償金額達100萬元以上者,經傳保會調處雖未成立,惟經傳保會認定傳銷事業應負賠償責任者,傳銷商得請求傳保會就一定額度內,先代為支付訴訟費及律師費。
傳保會為一公益性質之財團法人,且為全球創舉。值此傳保會掛牌運作之日期勉傳保會,以成為傳銷業者與傳銷商民事爭議解決之重要平台為要務。相信藉由調處,將能提升傳銷業者遵法之制約實踐,健全傳銷業之發展。尤者,傳銷係以「人」為行銷媒介,傳保會代償、追償與代付之機制,將獲得更多人認同進而加入傳銷業,進而促使傳銷業擴大發展。
最後,傳保會之成立雖有良善立意,但其確切角色、主要職能、組織架構與運作模式,以及如何對傳銷業產生更實際之協助等,不論對於傳銷業或社會大眾而言,仍屬陌生。因此如何使傳銷業更快認識傳保會,並使真正發揮「保障權益及爭議處理」的宗旨,乃成為傳保會於掛牌後當務之急。
(本文發表於2014年12月30日中國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