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現行限制軍人人身自由的禁閉或悔過處分適用提審法

全面翻修的提審法業於民國103年7月8日施行上路,開始實施。本次修正是提審法自制定公布80年來幅度最大的修正,此後任何人被「法院以外的機關」剝奪人身自由(如逮捕、關禁閉、留置、管收),都可聲請提審,要求24小時內見法官,由法官介入審理程序合法性,相關機關不得拒絕;範圍從刑事擴大至行政、民事、家事及少年事件等。

問題是,上開相關規範是否適用限制軍人人身自由的禁閉或悔過處分?亦即陸海空軍懲罰法(以下稱懲罰法)有關禁閉、悔過懲罰規定是否適用提審法?是否回歸法官審理,以落實司法即時救濟?目前看來,司法院刑事廳的意見是適用的,因為司法院已與包括國防部在內的各機關建立聯繫窗口,所以懲罰法在尚未修正前,軍人的禁閉或悔過處分屬提審法的適用範圍,當事人若聲請提審,將送交地方法院審查。

貳、悔過是否拘束人身自由,須通過司法的檢驗

行政院提案之懲罰法修正草案,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已於本年五月十九日完成一讀審查(仍有三個條文保留協商)。按懲罰法的修正,目的在讓軍隊管束更符合人權保障,讓懲罰法修正的陽光能真正能照亮管教的每個黑暗角落。但人身自由為一切自由之所本,範圍不僅限「身體自由」,也包括「一般行動自由」,在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中大法官許玉秀所提「一部協同一部不同意見書」,即認為應依憲法第8條(即提審)審查;亦即,限制住居(出境),需有「法律依據」及「必要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因此,若認悔過不屬限制軍人人身自由的處分,恐無法通過司法的檢驗。

参、應否適用提審法重點在是否拘束人身自由,而非是否高規格評議會

軍隊的管理,人與制度都是問題,但軍中的管教問題,大多出自人為因素而非法制問題,惡質的不當管教文化,當管理者與被管理者處於對立關係之時,管理者較易先入為主、恣意過當、以管教之名寧錯懲而不錯放。準此,為避免幹部「球員兼裁判」,建構了評議會機制,要求由中立的第三者介入做軍人「人權守護者」,落實正當法律程序保障,避免基層軍官、士官幹部獨斷懲處,此即現行的懲罰制度的由來。

修正中的陸海空軍懲罰法(以下稱修正草案),欲提高編階至上校以上單位始可召開,增加性別比例,及應有法律專業人員與會等,以高規格之評議及不涉人身自由之論述,來建構軍人的懲罰機制,此是否為能否有效改革軍中人權的修法提案,仍有待公評。但是否涉人身自由之拘束?最後解釋權在法官,若日後法官認悔過涉及拘束人身自由,國防部將要如何適處?此刻不得不預作思考。

蓋依提審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倘悔過涉及拘束人身自由,而提審法以外其他法律未設有得聲請由法院審查之特別規定,則應適用提審法矣!因此,國防部應審慎思考的是,在部隊管理的需求下,軍人悔過的救濟,究竟是要直接適用提審法?抑或另設即時司法救濟的特別規定?

肆、軍人悔過適用提審法的迷思

一、軍人的懲罰有其急迫性

修正草案規定,悔過執行期間,得由本人或其親屬提出異議,準用提審法審理(有委員版提案認得提出異議者應擴大至任何人),惟因軍人的懲罰有其急迫性,提審案件亦有其急迫性,因是,以悔過為手段懲罰恐形成時效性不佳及實效性極低,但侵犯人權代價極大的實境,國防部如此的作為恐將得不償失。

二、提審法官審查基準寬鬆如何拿捏

若軍人的悔過適用提審法,法院提審法官審查基準寬鬆要如何拿捏?翻盤率偏低,似乎軍人人權未獲保障,翻盤率過高,又影響軍事長官領導威信及紀律維護。在政策實效上,當然需要更為細膩的規劃。

三、現階段提審及相關救濟制度均無法配合軍隊管理實需

提審的目的在補正正當法律程序,依提審法第8條的規定,只審究逮捕、拘禁程序的合法性,不就實質妥適性進行判斷,亦即提審類如急診,但急診後仍須得就醫,修正草案規定被懲罰人對撤職、降階、降級、罰薪及悔過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被懲罰者須先費時走完翻盤率超低的訴願,才能向法院提出緩不濟急的行政訴訟,如何配合部隊實需?

伍、軍人的管束應另外發展出一套妥適的即時救濟

馬總統在五院院長座談會上曾說:侵害人權者十之八九都是政府各部門,盼政府思考如何落實人權保障。軍人的管束應另外發展出一套妥適的即時救濟,不該硬湊再提審這一塊拼圖。提審法之適用範圍,就軍人言越少越好,應開發出屬於自己的「即時救濟」。例如,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而遭收容,行政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條文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公布,其中增訂「收容聲請事件程序」專章(第237條之10至第237條之17)及修正相關規定(第229條),未來收容聲請事件,包括受收容人提起收容異議及聲請停止收容,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聲請續予收容、延長收容等,將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得以遠距方式進行審理(施行日期待訂),其收容異議與提審即採一次性解決。

憲法第8條(即提審)精神的具體實踐,限制人身自由需有「法律依據」及「必要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保障」,此為最低度保障,只要拘束人身自由,就可以提審,既然可提審,就應能訴願及行政訴訟。為落實司法即時救濟,軍人的懲罰基本上有兩個途徑: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的,須有法律依據及即時有效的司法救濟,此部分若不考量回歸法官審理,就須另行設計,且至少須以二級懲戒法庭為支撐。其餘剝奪財產權的,只須有法律依據及必要救濟程序如訴願、行政訴訟即可,且應朝向志願役與義務役兩套機制去分殊設計規劃。這不僅完全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08號710號解釋所揭示即時司法救濟的精神,亦能體現提審法保障人權的意旨。

國防部應做到讓軍人的權利義務明確化,強化軍人人權教育並列入考評,成為一個普世的「管教」的共同經驗,以致管與被管、教與被教中可以得到相等的對應與自我投射。國防部若明知提審對軍隊管教極為不利,仍不積極建構另一套救濟機制,軍隊的紀律與團結將受斲害;一旦軍隊的紀律與團結受到斲害,最後能有多少保國衛民的戰力,將留待觀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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