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2014)年五月十三日越南因南海島嶼主權之爭爆發之排華示威,在越台商無端遭受池魚之殃,不但人身安全飽受威脅,而且辛苦經營之事業所屬廠房,不少遭受搗毀搶奪,甚至有被縱火焚毀情事,不少在越投資之台商及其家屬和我國籍員工,紛紛倉促逃離越南。而越方竟未於第一時間出動治安機構有效制止暴亂,實令人震驚與憤怒。關於此一事件,特提出以下之省思與建議:

一、政府反應處置之檢討:我國民眾對於政府此次就此一事件之反應,頗有微詞。一般認為,相較於去年五月廣大興28號漁船船長被菲律賓海巡公務船所射殺而死之不幸事件政府之舉措,此次政府有關方面就在越台商之遭難事件的處置和反應措施,就顯得不夠快速、明確和有力。

廣大興28號漁船事件,僅涉及一人不幸被射殺而死,而我政府當時態度即非常強硬,立即召集相關高層開會研商並要求菲方應限期道歉、懲凶和賠償,且於菲方未依限作適當回應後,召回我駐菲代表及停止自菲國引進勞工以示報復。

然而,不少國人認為此次受害之在越我國台商、人數眾多,數百我國國民之安全深受威脅、億萬台商財產化為烏有。而我國為越南之第四大投資國,投資金額累計已達280億美元,為越南人提供數十萬工作機會;另越南在台工作之勞工已逾12萬,越籍新娘在台者也達8萬4千多人,每年越南自台灣所賺取之外匯相當可觀。亦即在與越南之談判交涉中,我方居於相當有利之地位,越南有求於我方、仰賴於我方者甚多,政府絕對有對越南作出強而有力之要求的條件。可是,政府並未如此,因而引發不少國民之誤會、誤解和不滿。希望以後遇有類似情事,政府相關主管當局,要有非常快速、具體而有力之反應。

二、目前對越南政府,我政府應善用前述我方之有利地位和條件:(1)要求越南政府切切實實依國際法及台越雙方投資保障協定,百分之ㄧ百地賠償台商之損失,不能以息事寧人之態度隨隨便便地接受越方所提之賠償方案,應確保越方之所提賠償方案可完全彌補台商所受損害;(2)要求越方應明確而具體地保證今後不會再有類似情事發生;(3)應利用此一契機在與越南就重簽雙方投資保障協定之談判中,依最新國際法有關保障外國投資之原則和精神,充實台越投資保障協定之內容,強化對我台商之保護,並將現行投資保障協定所未涵蓋之自第三地前往越南投資之台商也包括在內。

三、請重視在越台商能否獲得合理之賠償,對在其他國家投資之台商將有相當大之影響效應:我國台商在世界各地幾乎均有投資設廠或進行貿易之情事。如果,此次台商在越南損害能夠得到完全而合理之賠償,則台商如在其他國家不幸而遭受類似之損害時,即可援例辦理求償。反之,如此次未能獲得合理而完全之賠償,則台商如遇有類似情事,其投資所在國極可能援引越南之事例而不給予應有之賠償。所以,自越南獲得合理而完全之賠償事關重大,政府應全力而為。

四、請輔導台商分散投資之國家:目前歡迎外商投資之國家,比比皆是。就以亞洲地區而言,印尼、印度、馬來西亞、緬甸、柬埔寨、孟加拉等國均積極爭取外商之投資,而且條件還不錯。鑒於越南事件之教訓,政府應可輔導台商分散投資地區,亦前往上述國家地區投資,並與各該國家簽訂合理而有效之雙方投資保障協定。

五、建請加強輔導在外投資之台商遵守相關國際規範,樹立台商優良形象:我國台商在外國投資者日多,不少已屬跨國或多國企業。國際上,為使跨國或多國企業之投資使投資之企業體本身及其投資所在國雙方均蒙受其利,並建立良好之跨國投資的營運作為,訂有不少規範,如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就訂有一個「跨國企業指導綱領(OECD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國際勞工組織(ILO)也有一個「關於跨國企業及社會政策的規範原則之三方性宣言(Tripartite Declaration of Principles Concerning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Social Policy)」。這些都在於要求跨國或多國企業在投資所在地營運時,應於勞資關係、環保和社會保障等方面遵守法定規範,並應致力於協助投資國在此等方面有所提升和改善。希望政府輔導在外台商也能注意恪守前述有關規範,尤其應注意不去違背和牴觸投資所在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同時鼓勵在外台商在勞資關係、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等方面,能主動改善對當地員工的待遇和強化環保措施,以確立台商在國際上的良好形象。

越南台商此次遭受越南排華事件的池魚之殃而蒙受嚴重之損失,政府固應主動而積極地協助受害台商得到應有之賠償,更應從此一事件中檢討、研究與改進,有效強化對海外台商的保護與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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