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歷經1987政治解嚴、政治民主、經濟自由,1994教改大遊行後,學生人權不斷受到重視與尊重,學生在校園內應享有憲法及國際人權兩公約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學校對於學生言論、集會、受教權、學習權都應給予最大的保障及維護。我國大法官會議解釋文第684號亦突破校園的特別權力關係,學生是權力的主體,而不是被管制的個體。2014年3月太陽花學運後有關學生權利義務更是引發對於學校校規的討論,如何在保障學生人權和維護學校辦學秩序之間取得現代化教育系統的均衡發展,當是重要的課題。
依憲法第162條之規定: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再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之規定:高級中等學校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而校規在法律位階上屬行政命令,當然必須受憲法及法律上比例原則、明確性原則的拘束。因此,教育部作為全國最高教育行政機關,依憲法、法律監督中小學校規自屬必要。然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規定係屬學生德行評量或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之一部分,並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之明確授權各校定之。因此,基於時空推移及主客觀環境之變化,教育部考量部分學校學生獎懲規定似有不合時宜及違反法令之爭議,所以進行校規注意事項之修訂,並函請各中小學主管機關遵辦,確實有其必要性。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規定,可從三個面向提出相關建議。
一:就程序而言: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2條之規定:高級中等學校設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審議學生獎懲事件;其組成、審議範圍、期限、評議事項、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再依該法第55條之規定:高級中等學校為維護學生權益,對學生學業、獎懲有關規章研訂或影響其畢業條件之會議,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參加;其人數及產生方式,由各校校務會議訂之。爰此,學生獎懲規定首先應循公正、公開之民主參與程序,徵詢學生、家長、教師及行政代表之意見充分討論,訂定符合各項之可行規範。其次,應經校務會議公開審議通過。最後,並應報請各該主管教育機關備查。俟完成程序正義之後,才能依法實施。
二、就內容而言:校規係為維護校園秩序並保障學生人權而定,因時空推移,內容自然應有所調整。雖然不是不可以限制學生權利,但是諸如參加學潮,未經許可擅自舉辦活動,從事請願、集會、遊行,未經許可出版刊物,未經許可濫發傳單,公然損壞、拆除、污辱國徽國旗,男女情感交往、曖昧關係、行為不檢,言論界線,服裝儀容規定等理由懲處學生,自應依台灣社會環境變遷,不斷修訂出既能維持校園秩序又尊重學生人權的校規。
三、就救濟而言: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之規定:高等中等學校應設學生評議委員會,審議學生與學生自治組織不符學校影響其權益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申訴事件。前項申訴範圍、期限、委員會組成、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因此,學校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提供學生救濟途徑,以保障學生之學習權、受教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學校為鼓勵學生改過遷善,並應訂定改過、銷過及懲罰存記相關規定。
總之,基於憲法所定基本權益保障、公民與政治權力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教育基本法、高級中等教育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我們對於學生言論自由權、集會結社權、受教權、學習權、身體自由權與人格發展權利應給予尊重及維護。但學校基於實現教育目的、維持學校秩序、確保學生學習,亦應依法訂定符合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正當程序原則之校規。而教育部作為全國教育監督之最高教育行政機關,為協助中小學維護學生基本權益,尊重學校本位及學生自治,修訂並公告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唯有學生、學校、政府均重視並共同努力不斷研修中小學校規,才能讓中小學學生獎懲規定更加符合時代性及法律性。
<本文屬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會立場>
<本文已刊登於103.6.13台灣時報專論>
依憲法第162條之規定: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再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之規定:高級中等學校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而校規在法律位階上屬行政命令,當然必須受憲法及法律上比例原則、明確性原則的拘束。因此,教育部作為全國最高教育行政機關,依憲法、法律監督中小學校規自屬必要。然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規定係屬學生德行評量或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之一部分,並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之明確授權各校定之。因此,基於時空推移及主客觀環境之變化,教育部考量部分學校學生獎懲規定似有不合時宜及違反法令之爭議,所以進行校規注意事項之修訂,並函請各中小學主管機關遵辦,確實有其必要性。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規定,可從三個面向提出相關建議。
一:就程序而言: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2條之規定:高級中等學校設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審議學生獎懲事件;其組成、審議範圍、期限、評議事項、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再依該法第55條之規定:高級中等學校為維護學生權益,對學生學業、獎懲有關規章研訂或影響其畢業條件之會議,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參加;其人數及產生方式,由各校校務會議訂之。爰此,學生獎懲規定首先應循公正、公開之民主參與程序,徵詢學生、家長、教師及行政代表之意見充分討論,訂定符合各項之可行規範。其次,應經校務會議公開審議通過。最後,並應報請各該主管教育機關備查。俟完成程序正義之後,才能依法實施。
二、就內容而言:校規係為維護校園秩序並保障學生人權而定,因時空推移,內容自然應有所調整。雖然不是不可以限制學生權利,但是諸如參加學潮,未經許可擅自舉辦活動,從事請願、集會、遊行,未經許可出版刊物,未經許可濫發傳單,公然損壞、拆除、污辱國徽國旗,男女情感交往、曖昧關係、行為不檢,言論界線,服裝儀容規定等理由懲處學生,自應依台灣社會環境變遷,不斷修訂出既能維持校園秩序又尊重學生人權的校規。
三、就救濟而言: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之規定:高等中等學校應設學生評議委員會,審議學生與學生自治組織不符學校影響其權益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申訴事件。前項申訴範圍、期限、委員會組成、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因此,學校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提供學生救濟途徑,以保障學生之學習權、受教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學校為鼓勵學生改過遷善,並應訂定改過、銷過及懲罰存記相關規定。
總之,基於憲法所定基本權益保障、公民與政治權力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教育基本法、高級中等教育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我們對於學生言論自由權、集會結社權、受教權、學習權、身體自由權與人格發展權利應給予尊重及維護。但學校基於實現教育目的、維持學校秩序、確保學生學習,亦應依法訂定符合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正當程序原則之校規。而教育部作為全國教育監督之最高教育行政機關,為協助中小學維護學生基本權益,尊重學校本位及學生自治,修訂並公告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唯有學生、學校、政府均重視並共同努力不斷研修中小學校規,才能讓中小學學生獎懲規定更加符合時代性及法律性。
<本文屬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會立場>
<本文已刊登於103.6.13台灣時報專論>
